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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抗命军长”徐勤先庭审视频首次公开:一个时代的良心见证|历史影像19900317

王志安 6:03:45

Transcription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入庭。被告人已经押到候审室候审。开庭准备工作就绪。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军事法院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徐勤先到庭。

北京军区军事法院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89军检发字第11号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对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原因是本案涉及国家机密。

被告人徐勤先到。

坐下。

你还有别的名字没有?

没有。

今年多大岁数?

55。

哪一年哪一月生?

1935年8月。

什么民族?

汉族。

原籍是哪的?

原籍在辽宁沈阳吧,我生在山东。

生在山东,辽宁省沈阳市人。

现在家住在何处?

北京八道处。

具体的地点、楼号?

少家坡一号吧,二十楼。

二十楼二单元。

什么文化程度?

大专。

什么时间任职?

1950年12月入伍以后都列入学员、报员、参谋、副营长、营长、团参谋长、科长、处长、师参谋长、师长、副军长、军长。

什么时间任38集团军军长的?

1987年12月。

什么时间被授予什么军衔?

88年9月授予少将军衔。

何时被监视居住的?

1989年9月11日。

监视居住的地点在什么地方?

北京卫戍区尚伟店仓库。

就一个地方?

以后转到军区后勤492仓库。

何时因犯什么罪,被依法逮捕的?

90年1月9日。

逮捕证写的是因为违抗戒严命令。

逮捕以后关在什么地方?

北京军区看守所。

你过去受没受过什么奖励没有?

立过功,当过先进工作者。

受过奖励都记不清了。

立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工作积极努力,任劳任怨。

过去受没受过处分没有?

这个记不太清楚了,那个是当时以后也没有见。反正受过批评是肯定的。因为丢失过一次地图。这个不知道最后是给了处分了还是批评就完事了。那不太清楚了。

过去受没受过刑事处分没有?

没有。

被告人徐勤先到。

坐下,两个手不要乱动,放好了。

现在向你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告知你在法庭上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本院大校副院长魏世斌、正团职上校审判员冯兆山、副团职中校审判员周新华组成,由副院长魏世斌担任审判长。本院正营职少校审判员赵永海、代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上校副检察长江基初、正团职中校检察员蒋继光、正营职少校检察员王长生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由你委托的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杨云凯、许恒栋担任你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被告人徐勤先到。

刚才向你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命令,你听清了没有?

听清了。

坐下,需要你起立的时候,由审判长来指定你起立,听见了吗?

听见了。

被告人徐勤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你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权。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本案,你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但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由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决定。听清了吗?

听清了。

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都同意。

被告人徐勤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你在法庭上享有辩护权利。除辩护人为你辩护以外,你自己可以行使辩护权,进行陈述和辩护。听清了吗?

听清了。

被告人徐勤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你在法庭上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你可以做最后的发言。你对自己的犯罪有何认识,对法庭有何要求,都可以进行最后的陈述。听清了吗?

听清了。

被告人徐勤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你在法庭上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如实回答本庭审问。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被告人站起来。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起诉书。

90京军检初字第1号。被告人徐勤先,男,汉族,现年54岁,辽宁省沈阳市人,小商贩出身,学生成分,大专文化。1950年12月入伍,1956年7月入党。1987年12月任陆军第38集团军军长。1988年9月1日被授予少将军衔。因违抗戒严命令,于1989年5月23日被撤销军长职务,同年9月11日被监视居住,199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一案,由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于1989年12月8日授权我院进行审查起诉。

现查明,1989年5月18日16时许,北京军区政治委员刘振华(当时周衣冰司令员正参加上级召开的紧急会议)等领导同志在军区办公楼主楼三层会议室,向徐勤先传达中央军委关于调38集团军到北京执行戒严任务的命令。当刘政委等军区领导同志传达军委命令和部署任务后,徐勤先即表示拒绝带领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他说:动用军队这样的大事,我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体会议进行讨论,究竟这样做对头不对头。这样的命令应当由国家发布,以党的名义发布是不合适的。他还说:这样的行动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个事件也可能短时间看不清楚,但历史可以证明。执行这样的任务可能立功,也可能成为历史罪人。他声称:带武器执行这样的任务,我无法执行。中央军委可以任命我当军长,也可以撤销我的职务,这样的命令我无法执行,请领导另找别人吧!

在军区领导的严厉批评和责令下,徐勤先到军区作战值班,用保密电话将军委的命令传达给了该集团军政委王福义,并对王说,我不同意这个办法,我不能执行这个命令,我不能指挥了,至于谁指挥,你们定吧!

当晚七时许,徐勤先在军区85号楼招待所213号房间给军区刘政委打电话说:命令我传达下去了,今后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

此后,徐勤先没有向军区领导表示过要执行军委的命令。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书证和证人、证言所证。徐勤先违抗军委戒严命令的行为,干扰了领导机关对戒严任务的部署,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嚣张气焰,增大了部队进城执行戒严任务的困难,严重损害了我军的政治声誉,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被告人徐勤先身为集团军军长,在党和国家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临阵抗命,严重地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之规定,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17条之规定,被告人徐勤先的行为已构成违抗戒严命令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军区军事法院

副检察长江基初

检察员蒋继光、王长生

1990年1月10日

被告人坐下。

被告人徐勤先,下面本庭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对你违抗戒严命令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被告人徐勤先,你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接到谁的通知,到北京军区机关受领任务的?

1989年5月18日中午,接到军里面唐明宏副参谋长电话,让我到军区受领任务。

唐明宏是怎么通知的?

电话通知的。

电话通知的,你对唐明宏是怎么讲的?

当时因为我有病住院。说你能不能够去?我说昨天的结石已经排出来了,现在勉强可以,我说我可以去。

你说你可以去?

可以去。

你是什么时间,因患何病,到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的?

89年5月16日,中午前后吧。由房山二八O医院,因为泌尿系统结石转到军区总院。

住在军区总院哪个科?

内五科。

泌尿系结石,泌尿系统结石。

是什么时间排出的?

5月17日晚饭前后。

5月17日晚饭前后排出的?

17日下午,可能晚饭后吧。晚饭前还是晚饭后就不太清楚。

结石排出以后,你当时的身体状况如何?

虚弱、疼痛、无力,因为5月15日发病,折磨了两三天,精力不支、身体疲倦。另外身体疼痛的部位很多。

你住院,除了泌尿系统结石以外,还患有别的病吗?

当时3月中旬教学法集训的时候摔坏脚,顺便检查一下。其他的就是顺便的检查,其他都是顺便检查一下。

下面宣读38集团军司令部副参谋长唐明宏证言揭露:

5月18日12点30分,我接到军区作战部彭翠峰同志电话,通知我说,请你军军长下午3点到军区办公楼主三楼会议室开会。我问有什么事?他说有任务。他通知我马上派直升飞机到试验场接27军钱军长到军区开会。接到这个电话后,徐当时因为尿道结石在军区总医院住院,不宜前往。我立即将情况报告了王政委和军里的其它领导同志。我建议军长因病住院,此事请王政委去参加会议。王政委指示:请示一下军区,我去行不行?我立即打电话向彭部长商量请示。彭请示军区首长后答复,政委去不行,必须军长去。我把军区的意见报告了王政委,就立即用电话通知了在军区总医院住院的徐军长。徐当时问有什么事?我说不知道,可能有任务。徐又问非让我去吗?我说已经请示了军区,军区说要你去。徐说那我就去吧?

1989年7月28日,唐明宏。刚才宣读的唐明宏副参谋长的证言揭露,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唐明宏副参谋长证明:他于5月18日12点30分接到北京军区作战部部长彭翠峰的电话,通知38集团军军长下午3点钟到军区办公楼主三楼会议室开会。经向38集团军政委王福义报告,并经请示军区后,立即用电话通知了在军区总医院住院的徐军长。你答应自己去军区开会?

被告人徐勤先,你对唐明宏副参谋长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证言基本上符合事实,就是中间说到最后问我能不能去,我说了身体状况,我说我可以去,就是因为前一天结石已经排出了,因为当时的病情他也不那么十分太了解。如果是17日晚饭前那种情况,那就不去了。我说了一下病情,我说可以去,这样就去了。那个具体的时间当时我都记不太清楚。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没有。

被告人徐勤先,你到北京军区机关受领任务,是几点钟离开北京军区总医院的?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接到电话以后就找车。当时车可能到车站送卫生所长,可能回营房,当时可能没有回来。我又找总院,请他们派车,要了几个电话,要不通。院长、院务处,最后又打到军区作战值班室,请他们告诉军区后勤,再转到总院,给我派个车,我去。这中间耽误了一段时间。以后医生知道了我要到军区去,又来了几位医生,帮助我检查和处置身体。因为当时病后,身体还是比较虚弱,还有不少问题,他们帮我打了针,又拿了药,处置了老半天。以后车又回来了,回来了以后,这个时间具体记不清楚,可能在十四点到十五点之间。

十四点到十五点之间吗?

离开总院,当时没有看表。

这个时间离开总院,因为这里头找车、处置耽误了一段时间。最后坐谁的车去的?

我们军里面的车。

去车司机是谁?

呃,平发奎。

平发奎。

你是几点钟到达北京军区机关的?

大约十六点左右。

十六点左右。

你在军区机关,什么地方受领的任务?

当时我记得是三楼西侧一个会议室。

你记得是主楼吗?

主楼,主楼三层西侧的会议室。电梯是坐着靠东侧的电梯上去,完了以后往西走。这个会议室在走廊的南侧。

在走廊的南侧?

从东边的电梯上去往西走,南侧那边进去的?

对。

你在军区机关受领任务时,军区有哪些首长和工作人员参加?

刘政委、李副司令、周参谋长、后勤的徐部长不知道是先去的还是会议中间去的,就记不太清楚了。还有作战部的部长。其他的人面熟,不大认识,叫不上名字。反正还有几个人工作人员。

军区司令部黄云桥副参谋长是不是参加了?

周参谋长、黄云桥副参谋长。

黄云桥副参谋长参加了。

作战部的戴静生副部长是不是参加了?

这个记不太清楚了。

你认识吗?

认识。

记不清了?

记不太清楚了。

军区给你下达任务是,从几点钟开始的?

没有记准确的时间,现在记不起来。大约就是16点左右,上去以后,卫戍区的领导同志走了以后,就跟我讲。

16点左右。

给你下达任务的军区首长是谁?

主要是三位首长。

哪三位?

刘政委、李副司令和周参谋长。据我当时记得的就是。

刘政委讲了两次,北京游行示威比前一些时候有些发展,情况有些严重。李副司令主要讲的戒严的具体任务,哪个单位出多少人,出多少武器装备。周参谋长讲的这些具体的要求。当时记得就是这样,有个简要的记录。

这三位首长主要给你下达的是什么任务?

戒严任务。

到哪里的戒严任务?

就是进京,进京指定了几个点,先进入这几个点。几个点现在记不太清楚了。有的是驻到炮兵,还有驻到通讯兵部。反正指定了几个位置,先到这个位置。

进京执行戒严任务?

对。

调谁进京执行戒严任务?

我们军里面是一万五千人,二百到三百辆装甲车。

其他的携带武器弹药。

要求几点钟,要求什么时间到北京?

五月二十日。

几时?

具体几点记不清楚,反正就是二十号。

你再想想。

记不起来了。

记不起来了?

我记得就是二十号。这个也许记录上有。当时能够有。因为当时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出发时间,反正就是二十号。

二十号。部队到达北京后,集结区域是什么地方?

现在都记不太清楚了。当时有几个军委总部大院。

大院是干什么的?

就是,要住到这几个院里头。

军部住什么地方?

总参通讯兵部。

我再问一下,刘振华政委当时是怎么讲的?

准确的记不太清楚了。模模糊糊的印象大概是讲了杨副主席是召集了几位领导同志,反正就是军委总部的领导同志开了个会,完了以后就说了说北京当时游行示威的情况,情况有些发展,我们退一退,他们就进一进,有的还出了一些胡耀邦的小册子打中央,反正还有一些情况。现在我都记不太清楚了,时间将近一年的时间了。大概就说一说这个情况。

刘政委讲没讲戒严的问题?是怎么讲的?

这个记不太清楚了,反正是戒严的。这个是或者是刘政委讲的,或者是李副司令讲的。反正两位首长都讲了。这个记不太清楚。

在我的印象里头就是,刘政委主要讲的情况。好像李副司令具体讲的戒严任务。

讲没讲调哪些部队到北京执行戒严任务?

这个不知道是哪位首长讲的。讲的是几支部队,有北京卫戍区,27(军),可能当时还有65军。一共当时是出4万5还是5万人,记不太清楚;反正27(军)肯定有,65(军)也肯定有,卫戌区,38(军),38(军)。

还有别的?

别的也记不太清楚。

这是刘政委讲的吗?

这我记得好像是李副司令讲的。

你记得是李副司令讲的。

刘政委还讲了什么吗?

现在记不起来了,当时有个记录。

当时有个记录。

李副司令主要讲的是什么?

李副司令就讲了这些具体戒严任务,就是他讲的。

哪个部队出多少人,出多少武器装备,驻到什么位置是他讲的?还是周参谋长讲的?

这个记不太清楚了。

戒严部队出多少人,带什么武器装备,这些都是李副司令讲的,还有谁讲了?

周参谋长讲了讲进驻了以后的一些要求。

有什么要求?

要求是着装,还有什么问题。他讲了六七条,记不太清楚了,那也有个记录。

也有记录。别的首长还讲了吗?

记不得了,当时。上次法院同志来问,徐部长可能讲了。以后我回忆回忆。可能徐部长那个讲了几句。大概是,原来我记不得了。记不得他,不记得他讲了。他讲一讲无非就是生活保障那些事情。他讲了一讲生活保障。

被告人徐勤先,调38集团军到北京执行戒严任务,是哪里的命令?

当时好像没有明确的,是说谁是哪一级的任务。但是我的印象里头,这个是军委总部的命令。

是军委总部的命令?

对。

对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是哪里做出的决策?

当时印象有点模糊的,就是说杨副主席召集几个人开个会,其他的还有什么内容,我现在记不太清楚。开了个会,就是情况有发展,就要实行戒严。

说没说决策对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是哪里的决策?

没,好像。

你现在知道是哪里决策吗?

现在当然知道了。

哪里呢?

中央,中央军委。

还有哪里?

国务院发布的。

被告人徐勤先,北京军区首长向你下达了中央军委调38集团军到北京执行戒严任务的命令后,你作为38集团军军长,你当时是如何表示的?你对执行中央军委的命令采取了什么样态度?

这个领导同志们讲完了以后,我首先询问了一些不大清楚的问题。传达的时候比较快,记录上也不准,有几个问题不太清楚。我就把不太清楚这些问题询问了。其中一个印象比较深的,就是关于武器装备的携带。武器装备携带呢,第一个是讲到各种轻武器,就是自动步枪、冲锋枪,带多少发子弹,手枪,是其他武器,带一个基数。当时对其他武器的概念不太清楚,我就询问其他武器是包括什么?好像首长就回答了,其他武器就是轻重机枪,当然也包括高射机枪其他的。可能当时还有关于装甲车,装甲车可能要从坦克6师调,够不够?我当时查了一下子编制简表,我看了看坦克6师除了什么在修的,什么东西都恐怕达不到200到300辆,就说了说这个;还有几个问题不太清楚,就是把不太清楚的几个问题都请示完了,首长也回答完了。回答完了以后我就讲了,我说这个事情我有不同意见。我说这是个群众性的政治事件,主要的应当用政治办法来解决。如果要动用武力,我说卫戍部队、公安、武警这就够了。如果要动用野战军,我说我建议把野战军调到北京近郊,保持威慑。这当然下边话我当时都没有讲了,保持威慑就便于周旋,用政治办法解决做后盾,武力做后盾,这都没有讲,保持威慑。我是这么大的事情应当很好地研究一下,究竟怎么样处理合适。我说我建议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开会,开个会好好讨论一下,究竟怎么处理合适。我说还有军队纳入国家体制,我说人大也可以讨论一下。我说这个任务和到前线打仗,和抢险救灾,我是说不一样。我说那个作战任务阵线都比较分明,任务也比较明确。我说这样的任务携带着武器装备,我说好人坏人混在一起,军队老百姓混在一起,我说这怎么执行。接着我又表示了,我说这样的任务,我说这个命令,我说最好军区直接向军里面传达。结果几位首长说你还是传达,你不传达不好吧。当时我说,我说上级可以任我,可以免我,我说这个任务我执行好了是功臣,我执行不好可能就成为历史罪人。中间可能还说到,几位首长说你还是传达吧,我下命令不通过你军长不好。我说军队是党绝对领导的,那不是听哪一个人的,我说谁传达都一样。当时鉴于这个任务的复杂性,就是前面我讲到的,好人坏人混在一起分不清,军队老百姓混在一起发生冲突,分不清,我说这将来出的事谁负责?那首长说,咱们共同负责,大家负责。我说话是这么说,我说要出了事,还是直接责任者的事。李副说你还是传达吧,说了几次。完了以后我就传达了。

你还有什么表示?

啊?还有什么表示?

这这时候我再没有什么别的表示了。

命令你是执行还是不执行?

当时我就去传达命令了。这时候我好像没有说,没再说别的。

你再想一想?

没有,这个事情当时就记得没有再没有别的。

没有再说别的话了?

被告人徐勤先,动用军队这样的大事,我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体会议进行讨论,究竟这样做对头不对头。这话你讲了没有?

没有这样讲。

你怎么讲的?

我就讲,我说这样大事,这样的大事呢,不光指是要调动军队解决这个问题,就是整个事件,我说这样一个大事,应当慎重地研究解决。所以,我建议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讨论一下怎么办好。因为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已经涉及到动用军队的问题了,所以当时我也顺便说到了,我说军队纳入国家体制,人大也可以讨论一下。我是这么个顺序讲下来的。

这个意思还是有的?

啊,这个意思还是有的。

刚才我问你这个话,你刚才讲的这个意思还是有的,这么大的事情,你建议讨论啊,人大啊、国务院啊,讨论啊。这个意思有的。

它这里面的差别挺大。

有什么差别?

因为我们军队是党绝对领导的,无论中央政治局讨论,中央军委讨论,这个都是可以的;所以,我讲的时候,这个意思很清楚。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那么处理这个事件,因为涉及到动用军队,如果按照过去这个宪法,我说人大常委,它就不能讨论。我说现在纳入国家体制,当然人大常委也可以讨论。主要是从这个呃,最后还说了一句,我说这不是讲科学民主决策吗?这也是中央讲的,科学民主决策吗?我就建议,我说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讨论一下。现在呢,就是说我是光讲到了什么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讨论一下子,究竟对头不对头。这就把这个主次颠倒了。作为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来讲,如果我们中央讨论、中央军委讨论,那么当然为了这个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就是说其他的,国家机构也可以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必要的讨论。但是不能够把这个党和这个中央,把这个中央政治局和国务院甩掉了,就是光让其他国家机关来讨论。这就不符合宪法,不符合我们军队的传统,不符合我们军队的根本制度。就是处理这个事件,或者涉及到动用军队,都是同样的道理。因为宪法都已经载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当中,处于领导地位。所以这样有中间提到了国务院,提到了人大常委,是作为这个,不是居于领导地位提到的。那么说现在把这个,其他的去掉了……

你的意思是说,你还讲了建议中央政治局讨论?

中央政治局、中央军委。

中央政治局中央军委讨论?

是的。

那么,对北京地区部分地区实行戒严,你知道中央政治局没讨论吗?中央军委没讨论吗?

当时怎么决策的,不太清楚。就当时听到一说这样处理。这个决策究竟科学化、民主化,正确程度与否,就从这个科学民主决策这个程序……

你先别往下说,我就问你,你怎么知道政治局,国务院没有讨论啊?

不知道。

不知道。

动用军队,动用这么多军队,全副武装到北京来,需要用文字命令。这样的命令,应当由国家来发布,以党的名义发布是不合适的。这个话你当时是不是讲了?

这个到了最后阶段,就是这个会议,我提到了,我说这个事情啊,因为是个大事,我说我建议军区啊,最好是发个文字命令,这个提到了。这个讲这个,应当由国家的这个发布,以党的名义发布是不合适的。这个事情在我的头脑里头没有这样想,在会议上,我也根本没有这样讲。因为头脑里就没有这样一个概念。

现在带枪,开着装甲车进城,对不对?这个话你讲了吗?

这个话好像不是这么说的吧。要说到的话,就是现在,就是,因为这个涉及到,就是,我提到了以后呢,主要应该,是这个群众性的政治事件呢,应该用政治办法来解决。就是,这样处理,究竟合适不合适。

说到这样的意思,刚才这个审判长讲到这个意思啊,这个话我不记得是这么说的。

不记得怎么说的?

那请审判长再说一遍,我再回忆回忆。

现在带枪,开着装甲车进城对不对?

没有,没有这么说。要说到就是说,整个就是用武力解决这个问题,究竟合适不合适?

用武力解决,这要做合适不合适?这话都说过,是吗?

是!

这样的行动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件事也可能短时间看不清楚,但历史可以证明。这话你当时说了吗?

这个是当时说的,还是以后说的,这个记得不太清楚。反正这个思想,这个事,我思想上有。

在哪个场合或者在什么时候说的?

这个倒记不太清楚了。

这个思想有?

这个思想有。

那执行这样的任务,可能立功,也可能成为历史罪人。这个话你当时讲了吗?

这个当时讲了。

这个话你讲了。

中央军委可以任命我当军长,也可以撤销我的职务。这个话你当时讲了吗?

当时,说到了这个意思。但这个话好像不是这么说的。

那怎么说的?

首长,我说到了,我说这个命令最好由军区直接向军里面传达。说到最后,(他们说)不通过你军长不好吧!我说上级可以任我当军长,也可以免我当军长,可以任我也可以免我。没有好像提到中央军委可以任命我,或者中央军委可以撤销我。当时,没有这样说。

可以任你,也可以撤你?

也可以免我。

也可以免你,哪里可以任你,哪里可以免你呢?

这个当时没有说。

没有说。

真的没说吗?

嗯,当然当时是有任免权的。但是没有说。

这样的命令我无法执行,请领导另找人吧!这话你当时讲了吗?

这个话是接着那个,就是说这个任务,好人坏人分不清,军队老百姓混在一起,怎么执行,是这样说的。

怎么说的?

就是讲到,我说这个任务和作战,和抢险救灾不一样,因为那个任务明确,阵线分明,目标也清楚。我说这个任务,好人坏人混在一起,军队老百姓混在一起,这怎么执行。

这个没法执行?

好像没有说,没法执行。

那好人坏人怎么着?你把后面讲清楚一点。

我说怎么执行。

怎么执行?

怎么执行。

当时是讲怎么执行,还是无法执行?

我记得好像说的是怎么执行。

请领导另找人吧,这话你讲过吗?

这个话记不太清楚,因为这个事,在我的印象里头,指挥班子不是一个人,是一个班子。当时好像没有说到这个事。

是记不清了,还是说没这么说?

记不太清楚。

记不清了?

记不太清楚了。因为这个,好像要另找人吧,你这不需要另找。军长不在还有副军长,是吧?还有军政领导,有政治委员,有参谋长。所以当时好像就没有说到这个事。

被告人徐勤先,你对执行中央军委的命令,究竟是什么态度?军区首长给你下达了中央军委的命令以后,你对执行这个命令,究竟是个什么态度?

当时我对这个问题,有些想不太通。理由就是我前面讲到的。

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你对执行军委的命令,当时究竟是什么态度?是仅仅思想不同的问题,还是拒绝执行的问题,还是什么问题?你直接回答这个问题。

当时整个时间比较短,就这么二三十分钟的过程,来不及做深入的细致的思考。但是当时一边说这些话,或者一边听着首长传达这些指示,当时我有个想法,因为我自己思想不太能通,所以当时我个人的想法,作为38集团军,作为整个部队,应该执行。这个从我,从总院并未痊愈去接受任务,和在接受任务过程当中,我询问那些不清楚的问题,都可以说明。但是,我个人的思想上,有严重的不通。

你自己思想严重不通?嗯,你执行的命令严重不通,你思想不通?那么对这个命令是执行,还是不执行?

作为部队来讲,坚决执行。

作为部队来讲,坚决执行,作为你呢?

作为个人来讲,我不大想参加。

你仅仅是个不想参加的问题吗?

是。

你是38集团军的军长,我军的高级指挥员,你指挥了千军万马,你不是一个普通的战士。参加又不参加的问题,究竟是什么问题?是个参加不参加的问题吗?

当时我个人想,就是个参加不参加的问题。

你是个高级指挥员,你是个集团军的军长,想参加就参加,不想参加就不参加。这个不是个参加不参加这么个简单的问题。军区首长给你下了一个命令,军委的命令。这是你参加又不参加的问题吗?

这个问题,还是要求你直接回答。

当时想是这样想的,就是作为部队来讲,要坚决的执行;作为个人来讲,我不想参加。

然而分析这个问题的实质,作为指挥员,你不参加,这意味着什么?这是有这个问题。

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就是我个人不执行命令的问题。

不执行命令的问题?

意味着这个问题。但是当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下命令,当时军区首长给下的军委的命令,命令38集团军进行执行任务。这还有意识到意识不到的问题吗?这是这么回事情啊。你当时的想法是怎么做的?你如实地向本庭陈述思想严重不通,不执行,是不是可以这么说呢?

是。

军区首长给你下达了军委的命令以后,你对军委的命令表示不执行。对你这种态度,当时军区首长是否对你进行了批评?是怎么批评的?

这个记不太清楚。原来意思就是说,因为一开始我不愿意传达。(首长说)你不传达不好吧?不传达这个命令,不经过你军长不好吧?你这样做不对吧?首长们是有批评这个意思。这个原话都记不太清楚。

首长批评你了,批评以后呢?你的态度是怎么样?

以后我就去传达命令了。

那么,你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采取什么方法,给38集团军政治委员王福义传达的军委命令?

这个时间反正整个的受领任务,和中间我发表一些不同意见,这个首长们批评了一些话,以后说你传达吧,我就传达了。说传达以后,就不知道谁把我领到会议室斜对面吧,有一个小屋,有一个电话,要通电话给王福义政委传达的。

谁跟你一起去的?

记不太清楚。

有人跟你一起去了吗?

好像有人把我领过去的吧。

有人把你领过去的?

嗯。

这那是什么地方吗?

好像是作战室一个什么屋。

作战室一个屋?

但不是作战室。

不是作战室?

是作战室配套的一个小屋。

你给王福义政委,是不是把军区给你下达的命令全部传达了?

凡是记得的都传达了。

凡是记得的都传达了。

你传达的时候,也就是打电话的时候,在场还有别人吗?

好像没有别人。有人那就是进进出出的。那人好像挺忙碌。不记得有谁在场?

具体的记不清楚什么人,就进进出出反正有人。

你给王福义政委传达完命令以后,你还向他讲过什么?

传达完了以后,大概意思我讲的,就是命令就这么多内容了。我说你们研究执行吧。我说我有些不同的看法,都跟军区首长都讲了。这件事情,我说我也不想参加了。

还讲什么了?

大概意思就这么多。

是这么讲的吗?

是的。

就讲了你有想法,不想参加了。还讲过别的话没有?

别的不记得了,好像没有讲。

对执行军委命令的问题,你还有什么表示?向王福义还有什么表示?

我就讲我不想参加了。

你向王福义政委打完电话,传达完命令以后,你到哪里去了?

到85楼,吃晚饭。

到军区85楼招待所?

对。

是谁跟你一起去的?

好像是一位处长吧,可能是姓马的。

一位姓马的处长,是军区机关的吗?

机关的,作战部的吧。

作战部的马处长,是马景园处长吗?

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

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跟你一起过去的?

你过去以后,那么你住在85楼招待所什么地方?

记不清楚了,二楼的一个房间吧。

二楼一个房间?

哪一头,东边西边?

西边。

西边,二楼一个房间?

是。

你到招待所以后,你到军区85楼招待所以后,你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又给军区刘振华政委打电话的?

大概就是19点左右吧,19点左右。

吃完饭了,我在上面待了一会儿,想一想这个事怎么办?因为我从总院来,因为这个任务,反正也都传达完了,事情也都清楚了。我个人思想来讲也是不太想参加。完了以后,军区让我在85楼,这个意思,当时我理解,就是说,你就不要回去了,因为部队很快就来了。但这时候,我思想还有些扣子都没有解开。想一想,我就给刘振华打个电话。我认为我是命令都传达完了,我说我从总院来了,我说我回,还回总院住院去。我说以后这件,以后这个事就不要找我,不要再找我了。

当时刘政委说了几句,一个是原来可能不知道我原来住院,也批评了我几句。原话都记不太清楚了。我说首长的意思,我都理解,但是我现在思想想不通。这样我就回总院了。命令我已经传达下去了,今后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

这话你给刘政委讲了吗?

讲了。

反正这个话是不吃这么太准呢,这个记得不太准了。大概是这个意思吧。

刘政委批评你了吗?

批评了。

批评了。你给刘政委打完电话以后,到哪里去了?

回总院了。

几点钟离开军区85楼招待所的?

大概也就是,反正就七点钟左右吧。

七点钟左右?

七点钟左右,可能七点以后了。

离开招待所以后到哪去了?

回总院了。

关于执行军委命令的问题,你后来还向军区首长有过什么表示没有?

跟军区首长,我以后就没有再直接的接触了。

没有再接触过?

没有再接触过。

也就是说没其它表示了?

再也没有什么表示了。

直接的没有,要有的会有,就是这个王福义这个跟军区首长报告。

我就问你,直接向军区首长关于执行军委命令问题,还有什么表示?

我直接的没有。

直接没有。

下面宣读三十八集团军警调连班长徐勤先的警卫员贾玉春的证言和对徐勤先公文包内文件清理登记。

第一页,5月24日那天,有几个人进入徐军长病房说:徐军长出院了,你把他的东西收拾一下。我就收拾东西,在拿公文包时,我想这几个人我都不认识,也不知干什么的,其他东西可以给,公文包是徐军长随身带的东西,里面的东西一定很重要,不能给他们。于是我就谎称这包是我的,我自己带回去。他们也就没说什么,给我留了下来。我把包带回去之后,因为当时乱哄哄的,又不知把包交给谁最合适,就把包锁在一个大木箱里,决定哪天徐军长本人给我钥匙再拿出来。在24月24日至10月10日之间,没有任何人见过此包,也没有看过里边的东西。最近保卫处朱干事,政治部李主任先后找我谈起包的事,我也不了解是怎么回事,就没交出来。因为我是徐军长的警卫员,要对他本人负责,只能把包交给他本人是最合适的。今天专案组的同志找我,说徐军长要公文包,我不放心。后来经过仔细考虑,还是把公文包交给他们了,因为他们是徐军长专案组的,又是上级组织派下来的,我应该相信他们。以上是我对公文包的做法。

1989年10月10日。

徐勤先公文包内文件清理登记第一项。

一、89年5月18日下午,在军区接受命令记录,共四页。

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警卫员贾玉春的证言和文件清理第一页,你听清楚了吗?

听清了。

警卫员贾玉春证明,你的公文包是5月24日你离开军区总医院时,他从你的房间拿走的。后来一直由他保管,10月10日由他交给了专案组。经清理,你的公文包内的文件内,有你1989年5月18日,在军区接受命令时的记录四页。你的公文包里面的文件很多,第一项是你的记录。

被告人徐勤先,你对警卫员贾玉春的证言和文件清理登记有什么意见没有?

没有。

当时为什么把我公文包没有给我?因为我走的时候,我就说我少了公文包。当时军区去的那几个工作人员,有的我也不认识。我就说我还有一个包没拿走。他说那包是公务员的。我说不是他的,是我的。当时我也闹不清楚军区机关什么意思,所以我就提到这个事。以后这个包就始终没在我手。我走的时候也要这个包了。所以具体情况怎么拿的,还留下来的,我就不清楚。

你对贾玉春的证言有什么意见吗?

没什么意见。

没什么意见。因为我不了解。

这个清理登记有什么意见吗?

没有。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下面宣读被告人徐勤先在军区接受命令时的亲笔记录复印件。

89年5月18日16时。刘政委、李副司令员、周参谋长、徐部长、彭部长召集会议。三部门参加会议。杨副主席、副秘书长刘凯等同志。杨主要说,学生静坐绝食六天,我做了忍让,我进他退。四二六社论,27日游行口号改了。我表示与党一致,提出二十六日社论正确,取消社论,承认民主运动,预谋的动乱。他不接受,二十六日社论不能动摇。戈(尔巴乔夫)来,许多事不能按计划执行,红地毯没铺,很仓促,领导人走水泥地是第一次。戈15(日)来,14日绝食。统战部与两头协商,让出地方,但以后又找不到了。按红十字会章程,绝食四天以上要治疗,但以后又找不到头了。但22日追悼会后,目的是打倒党和政府,改组政府。人大常委会和军委,干扰了会谈。看节目,苏(联)客人理解。有记者问,天安门学生的看法。戈认为哪国都有,红场现在没有,以后可能有。昨天广场长安街上百万,想办法平息。两个方案,一个方案在退,答复学生的要求。现在要追查二十六日社论,要追谁写的。承认自治组织。做工作的同志很被动。现向北京以外扩散,太原闹,西安有,各地也来支援,一直闹下去,像文革。那时毛、周说话也听,现在谁也不听。第二方案,保持第二阵地,发现社论26日声明是正确的。执行26日社论精神,坏人在指挥。美国议员,现场有外国人。内部原因我们工作的问题,没把反污染、自由化搞彻底。现在出了不少耀邦的小册子,以此打中央。26日社论,未跟上以后又僵化了。你进他退,收拾局面实行戒严。总理有权戒严,包括首都。总理有权否,法学家正在论证。根据国务院令调一批部队保卫主要目标,首脑机关。不是单纯维持秩序,三至五师要调五万人,38(军)1.5万,65(军)1万,63(军)1万,27(军)1万,卫(戌区)6千。要带武器,干部带手枪。部队冲、极、蛋。要搞点训练,力求不开枪不死人。背后是谁不清楚。首都安全要靠北京军区了。李(副司令):一、装甲车三百台,不少于二百台。子弹步、冲、手五十,其余一个基数,以连为单位携带。新兵不参加。易出问题的不参加,组织好留守。二、组织好开进与集结,五棵松以东,军博、通、炮、装、警一师,长辛店24团,分二批,第一批二十,明晚零点零零进入三角。通讯部驻军部。三、着装,带钢(盔),新式服,背包,皮鞋,炊事车。四、组织好生活,但不能提前靠房子,房子住不上住帐篷,找后勤解决。五、组织好管理,不违背政策,无事故。七、保密,不该给战士讲的,不要讲;时间多长,不要讲。院内指挥,新药师派出小组。周一,轻武器执行的每人一只。二,帐篷报数字,三、通信搞通。需熟食二餐,第一熟食二餐。二炊事车。三、蔬菜前送,四、自身的卫生保障。

记录念完了。下面法庭出示记录稿,让被告人徐勤先辩认。

你看一下是不是你的记录?

(拿在手里,浏览完后)是的。

辩护人看下。

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和出示的记录稿,是你<bos>在军区接受命令时的记录吗?

是的。

这个记录稿的前部分,就是讲主要说学生静坐、绝食。这前一部分,这是谁讲的?

刘政委。

刘振华政委讲的。

第二部分,李,这是指谁?

李副司令。

是李来柱副司令?

对。

第三部分,周。

周玉琦参谋长。

是周玉琦参谋长?

对。

第四部分,徐,是谁?

徐孝武部长。

徐孝武部长,对吗?

对。

前面问过你,刘政委讲没讲调哪些部队进京执行任务的问题,你说不记得了,是吧?

在上面有记录,你看了吗?

是刘政委讲了,要调5万人,38军1万5,65军多少,63多少,卫戌区多少?

是刘政委讲的,记录上。

刘政委讲的?

装甲车399台,不少于200台。子弹步、冲、手五十。这是李副司令讲的,你记录啊!你的记录是这样。

李副司令讲的。

第二个问题里头,就组织好开进与集结。这里面第一批20明晚零点零零进入三角,通信部驻军部。这句话这是个什么意思?

第一批,二十,明晚零点零零进入三角,通信部驻军部。

二十,就是二十号。

二十就是二十号。明晚,明晚呢?

明晚,十八号传达的命令,十九号晚上吧。

十九号晚上,零点零零呢?

零点吧,这是二十号零点呢?

二十号零点,进入三角,什么意思?

进入军队指挥所。

通信部驻军部。

那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就是命令38集团军于20日零点进入指挥所?

这个记不太清楚。

这个记不太清楚呢。

那也就是说二十号零点,你别记不清了。就你这个记录的意思吧,是不是应该这么说?

应该用记录来说吧。

记录现在,可以有两个意思。现在就得凭当时的记忆了。一个是零点钟,就是二十号部队开始走、开始动。一个是就是零点钟进入。

那就是十九号走,零点进入吧?

这是20日零点进入,不是。

你就不能,就不能说是20号才走啊!你后面还要你还记得一个进入啊,零点进入指挥所,是吧?

还有什么说的?

这个,记不太准确。

反正这两个意思都可能有。

那就要看,当时是具体怎么说的。我当时的意思是肯定都非常清楚。

下面宣读北京军区政治部保卫部保证字第01号鉴定结论。

保证字第01号鉴定结论。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蒋继光同志于1990年1月4日送来一份1989年5月18日16时的会议记录四页,以及徐勤先亲笔书写的交代材料13页,要求鉴定该会议记录是否为徐勤先书写。检验会议记录笔记,书写速度较快,流利自然无伪装,水平较高,字迹特征稳定,与徐勤先的字迹比对,二者在书写水平,字的写法,运笔搭配比例等方面反应一致。结论是1989年5月18日16时会议记录是徐勤先亲笔书写。鉴定人李献进,复核人钟树栋。1990年1月5日。

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鉴定结论,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刚才宣读的记录稿,请被告人徐勤先辩认和技术鉴定为被告人徐勤先亲笔书写。这个记录稿记载了被告人徐勤先在军区接受命令时,接受命令的时间,参加人员,下达命令的情况和命令的基本内容。军委指示,调38集团军到北京执行戒严任务,带装甲车和各种武器弹药,于20日零时进入北京五棵松以东指定地域。

被告人徐勤先,你对刚才宣读的你在军区接受命令的记录和宣读的军区保卫部的鉴定结论有什么意见?

没有。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下面宣读北京军区政治委员刘振华的证言。

徐勤先拒绝执行中央军委戒严任务的情况。

1989年5月18日15时50分左右,军区召集正在总医院住院的徐勤先同志到军区办公楼三层会议室,传达军委关于要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命令。当时在场的有我,和李来柱副司令员、周玉琦参谋长、黄云桥副参谋长、徐孝武部长等人。首先我传达了军委杨尚昆副主席《关于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指示》,强调指出,实行戒严是中央政治局常委研究确定的,军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是邓小平主席批准,中央军委确定的。还讲了执行戒严任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后,李来柱副司令员对38集团军进京执行戒严任务提出了具体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开会之后,徐勤先同志说:我有意见,请向上反映。动用军队这么大的事,应由国家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体会议进行讨论,这样做究竟对不对?这样的命令应当由国家发布,以党的名义发布是不合适的。这么大的事情,为什么不下书面命令?部队带武器,开装甲车进城,对不对?这样的行动,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个事件可能短时间看不清楚,但历史可以证明。执行这个任务可以立功,也可以成为历史的罪人。带武器执行这样的任务,我无法执行。你们可以换人。中央军委可以任命我当军长,也可以撤销我这个军长。对于徐勤先同志的严重错误态度,我和李副司令员及在场的其他领导同志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他立即把命令向军里传达。最后,他由周玉琦参谋长带领,去作战部向军里传达了命令。他回到招待所以后,又给我打了电话,说:命令我已传达下去了,今后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在电话里,我又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他今后,你也不要管部队的事了,好好去养病吧。

1989年7月15日。

被告人徐勤先,注意听啊!刚才宣读的刘振华政委的证言,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刘振华政委证明,1989年5月18日15时50分左右,在军区机关主楼三层会议室,向你下达了中央军委关于调38集团军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命令。你当时表示不执行,并说这样的命令,应由国家发布,以党的名义发布,是不合适的。带武器执行这样的任务,我无法执行;你们可以换人。军委可以任命我当军长,也可以撤销我这个军长。刘政委当即对你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当晚你在85号楼招待所,又给刘政委打电话,说命令我已传达下去了,今后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再次拒绝执行命令。你对刘振华政委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刚才这个证言读得比较快,当时听清楚,但是有的还听不太准。

你听清楚了没有啊?

没听清楚可以再给你读一遍。

再读一遍吧,你注意听。

徐勤先拒绝执行中央军委戒严任务的情况。

1989年5月18日下午15时50分左右,军区召集正在总医院住院的徐勤先同志,到军区办公楼三层会议室,传达军委关于调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命令。当时现场的有我,和李来柱副司令员、周玉琦参谋长、黄云桥副参谋长、徐孝武部长等人。首先,我传达了军委杨尚昆副主席《关于调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指示》,强调指出,实行戒严是中央政治局常委研究就定的,军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是邓小平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决定的。还讲了执行戒严任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后,李来柱副司令员对38集中军进京执行戒严任务,提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我们谈完之后,徐勤先同志说:我有意见请向上反映。动用军队这么大的事,应当由国家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体会议进行讨论,这样做究竟对不对?这样的命令,应当由国家发布,以党的名义发布,是不合适的。这么大的事情,为什么不下书面命令?部队带武器,开装甲车进城,对不对?这样的行动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个事件,可能短时间看不清楚,但历史可以证明。执行这个任务可以立功,也可以成为历史的罪人。带武器执行这样的任务,我无法执行。你们可以换人。中央军委可以任命我当军长,也可以撤销我这个军长。对于徐勤先同志的严重错误态度,我和李副司令员及在场的其他领导同志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他立即把命令向军里传达。最后,他由周玉琦参谋长带领,去作战部向军里传达了命令。他回到招待所以后,又给我打来了电话,说:命令我已传达下去了。今后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在电话里我又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他:今后,你也不要管部队的事了,好好去养病吧。

1989年7月15日。

徐勤先,你听清了没有?

听清了。

你对刘振华政委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这件事情,怎么讲呢,这个,是我记错了,没说清楚;还是首长没有记清楚。这个,这个事后不久,刘政委这个证言是什么时候写的?7月15日。这事后,我回忆的不一致,不一致的地方很多了。比较重要的不一致的地方,一个是讲到关于动用军队这件大事,人大和国务院讨论。这个事情,我头脑里没有这样的概念,当时也确实没有说出这样的话。当时也没有涉及到这个命令是由国务院发布的问题。我有不同的意见,前面我已经讲到,我说这么大一个群众性的政治事件,主要应该用政治办法来解决。所以这样,我就建议,这个刘政委说的对,建议,但是建议是建议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讨论一下,究竟怎么办合适?还有军队纳入国家体制,人大也可以讨论一下。是讲科学民主决策吗?就是使这个决策别发生失误。主要从这个角度讲到了政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还有,说了这么一番话。所以这个意思和这个刘政委讲的记忆吧,回忆吧,不那么太一致;这究竟是当时我说的,这个首长没有听清楚,还是首长这个记忆上,对我的意思的判断上有什么问题,我就说不清楚了。另外这个命令发布问题,也根本没有讲到由国家发布,以党的名义发布不合适。这个话也根本没有讲。还有文字命令的问题,我只是到了后期了,我说这个事比较大,我说就凭现在我这个记忆,记这么点文字上,记这么点,我说将来一旦出现差错,我说这个不好查。我说最好军区发个文字命令。并没有提出质问人,或者为什么不发个文字命令。没有提这个。当时我记得首长还讲了,咱们过去作战,也可以先下口头命令,文字命令好多是后发。我说那也对,你后面发文也可以。这个,什么执行不执行的问题,你们另换人吧,并找人吧。这样一些比较激烈的话,当时并没有出现这个情况;当时我是不愿意传达,首长说你还是传达,你不传达不好。有一些,就是说,这个岔口吧,我讲的这个和首长说的一致。有的地方现在是,究竟谁记错了,不准;现在不好说。反正有好多事,我是没有想过,也没有说过。还有好几处。

刘政委在证明中讲,我传达了军委杨尚昆副主席《关于调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指示》,强调指出,实行戒严是中央政治局常委研究决定的,军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是邓小平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决定的。他证明,你说执行这个任务可以立功,也可以成为历史罪人。带武器执行这样的任务,我无法执行,你们可以换人。中央军委可以任命我当军长,也可以撤销我这个军长。他证明,回到招待所以后,你回到招待所以后,打电话说:命令我已传达下去了,今后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也就是说你再一次拒绝执行命令。这几点你有什么意见?

不怎么太一致,有些事儿重大。我念的这几点你有什么意见?

不一致。

嗯,不一致。

哪儿不一致?

和我当时说的这个不一致。

我念的第一段话,强调指出,实行戒严是中央政治局常委研究决定的,军队进行执行戒严任务是邓小平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决定的。这话你听明白了吧?

明白了。

以前没讲过,这不知道是哪。

当时好像不清楚,传达。

当时是清楚的。

第二点,带武器执行这样任务,我无法执行,你们可以换人。军委可以任命我当军长,也可以撤销我这个军长。

就是你对执行军委这个命令,你的态度是什么呢?

我无法执行,你们换人。军委可以任命我当军长,也可以撤我的职。

就是你对当时执行军委命令的态度,是这个态度。你前面讲的意思,好像是这个意思啊。这是意思很清楚的。

这不是个意思,这证明是这个意思。

第三点,你回到85楼招待所以后,又给刘政委打电话,就是说命令我已传达下去了,今后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也就是说你再一次拒绝执行命令。第三点你清楚了吧?

清楚了。

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对刘政委的证言。

有不一致。因为首长反正讲了重要的意思,当时我能够记的,都记了。所以首长补充的这些意思,以后又说的证言上的这些意思,当时不记得。如果讲了一下这样一些重要的话,我就都记上了。但是这个任务,是上级军委(下达的),在我的头脑里头,这个是清楚的。但是有些话,当时怎么说的,能记的,哪怕记两个字,一般的也都记了。没有记的,当时恐怕没有完全说。

那就是说,第二个意思不是那么讲的?

有出入,差别比较大。

还有什么?

反正这段有点不太那么一致。

辩护人对刘政委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没有。

公诉人有什么要说的?

公:没有。

徐勤先,刘振华政委证明,向你传达戒严命令以后,你不想直接下达命令。这个态度也是你本人态度,说明你本人态度。这个问题,你有没有意见?

当时的态度是这样的。

是这样的态度?

不执行中央军委的态度就是这样的。

就是我个人不参加。

这就是执行不执行?

这个词从来没有出现过,就是在这个整个的会议上,和会议以后;中间出现过的词就是执行,就是这个参加不参加这个问题。

刘政委的证言,证明你当时对中央军委命令的态度,你有什么意见?

他不说哪一句话,就总的来讲,是证明你这个态度,不执行中央军委的这个态度。

有什么意见没有?

也还是我个人那个态度,对我个人这个态度,我不愿意参加。

下面宣读北京军区副司令员李来柱的证言。

注意听啊!

5月18日,军区向38集团军军长徐勤先传达戒严任务时的情况。

1989年5月18日15时55分,在军区办公楼主楼三层会议室,由刘振华政委向徐勤先传达中央军委关于调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命令。我和周玉琦参谋长、黄云桥副参谋长、许孝武部长以及作战部彭翠峰部长、戴静生副部长、许侯南处长在场。当刘振华政委传达我们中央军委命令,我对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并强调指出,戒严是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决定的,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是中央军委下的命令后,徐勤先提出:我有意见,请向上反映。并说动用军队这样的大事,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少数人决定不对,不符合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像前两次维持秩序,不带武器还可以,现在带抢,开着装甲车进城,对不对?我认为应当正式向上反映。这样的行动,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执行这样的任务可以立功,弄不好,要成为历史的罪人。带武器,执行这样的任务,我无法执行;这个命令,我不能执行。中央军委可以叫我当军长,也可以撤我的职务,这样的命令,我无法执行,请领导另找别人吧!

在徐勤先说这些话的过程中,军区领导对其进行了多次严肃的批评和教育,责令其必须坚决地无条件地执行这些命令。

1989年7月15日。

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李来柱副司令员的证言,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李来柱副司令员证明,1989年5月18日15时55分,刘政委和他向你下达了中央军委的命令和部署要求后,你表示这样的命令无法执行,请领导另找别人吧。中央军委可以叫我当军长,也可以撤我的职。军区领导对你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责令你无条件执行命令。你对李来柱副司令员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这个证言和刘政委的证言有些相同的地方,反正相同的一些地方,不能完全一致的地方也有。这里面这个证言里头讲到少数人决策,我没讲到少数人决策。我就是建议我说这个事怎么怎么决策,前面都已经讲过了,不重复了,没有这么讲。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下面宣读北京军区参谋长周玉琦的证言。

1989年5月18日下午4时左右,在军区办公主楼三层常委会议室,军区向38集团军徐勤先军长布置进京执行戒严任务。参加的人员有军区刘振华政委,李来柱副司令员,黄云桥副参谋长,后勤徐孝武部长,作战部彭翠峰部长,戴静生副部长,和我。由于调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情况紧急,所以军区确定将在总医院住院的徐军长请到军区当面交代任务。由刘振华政委传达军委杨副主席《关于首都实行戒严的指示》,并明确了38集团军进京执行戒严维护首都秩序的任务。徐勤先边听边记录,传达完了以后,徐勤先把他的记录重复了一遍,其他同志做了一些补充。接着徐勤先讲:我有不同意见。这样大的事情,动用这么多军队,全副武装到北京来,需要有正式命令。军队纳入了国家体制,应该由人大召开会议,作出决定,由国家军事委员会正式下达命令。这时刘政委说:我和周司令员亲自去接受的任务,应该完全相信。徐接着讲,这我相信,但是以党的名义下命令是不合适的。应该正式向上反应,我无法执行这个任务。可以由军区直接向军里下达。现在的情况很清楚,北京市有一千多万人,有那么多群众、学生和国家机关人员都卷了进去。动用全副武装的军队,开着装甲车来解决,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从军队的根本职能来讲,也是不能这样干的。这不是对付侵略,如果是执行作战任务,那不成问题。我知道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既然军委可以任命我这个军长,也可以撤销我这个军长。执行这个任务,可能成为功臣,也可能成为罪人。对这些问题,现在可能还看不大清楚,但历史会做结论。徐勤先讲完后,刘政委严肃批评了他的态度,指出了他的错误,并要求他把军委和军区的命令迅速下达到部队。随后由我带他到四楼第二作战值班室,由作战部李明堂参谋,要通了38集团军王福义政委的保密电话。徐勤先向王政委传达了军区的命令后,我既送他到电梯门口,他就到85楼招待所去了。以上是根据我的回忆整理的,当时未做记录,但这是与徐勤先当时讲话的基本意思不会有出入。

1989年7月12日。

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周玉琦参谋长的证言,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周玉琦参谋长证明,刘政委向你下达了中央军委命令后,你说以党的名义下命令是不合适的,并表示这个命令你无法执行。当即受到刘政委严肃批评,并责令你把军委命令迅速传达到部队。随后他带你到军区作战部第二值班室,去向38集团军王福义政委打电话。打完电话后,你就到85楼招待所去了。你对周玉琦参谋长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有的地方是事实,有的地方就是不一致。有好多话,那时候哪有时间说那么多的话。以党的名义发布不合适,这些话没有说过。究竟怎么回事说不清楚。

还有什么?

没有。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宣读北京军区后勤部部长徐孝武的正言。

询问证人笔录。时间1989年9月18日下午。地点北京军区85号楼招待所。询问人吴学波、将继光;记录人于兴华。证人徐孝武,北京军区后勤部部长。

问:请你谈谈5月18日下午,军区常委向徐勤先传达中央军委关于调38军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情况。

答:5月18日下午,军区常委开会,是从三点开始。开头由周衣冰司令员传达了军委的命令。完了以后周司令去三座门开会去了。接着常委向各大单位传达军委的命令。先是向北京卫戌区传达布置,接着向38军军长徐勤先传达。时间是四点左右。参加的有刘振华政委,李来柱副司令员,周玉琦参谋长,黄云桥副参谋长,彭翠峰、戴静生、许金河还有我。一开始,刘政委先将军委关于调部队执行戒严任务的命令。接着李副司令布置了38军的任务,周参谋长也插了些话。完了刘政委问他有听清了吗?徐勤先情绪激动的说:我有意见政委,这么大的事情,这么草率地就定了,少数人就定了。说这么大的事,也能由人大、国务院考虑决定。面临这么复杂的情况,这个任务不能执行;你们另找别人吧!军委有权任命我当军长,也有权撤我的军长。讲到这里,刘政委批评他,说你怎么能这样,要与中央保持一致,头脑要冷静,不要犯了错误。我因为急于回后勤布置戒严中的有关后勤事情,跟李副司令说了一声,回后勤部了。后面的情况不清楚了。我当时的印象是徐勤先违抗命令,***面临这么多的人,情况那么复杂,我不能执行这个任务,领导另找别人吧!

问:徐勤先说这些话,是一口气说的,还是零星插话说的?

答:那基本上是徐勤先一口气讲的,别人没有插他的话。徐勤先当场拒绝执行中央命令是确凿无疑的。

1989年9月18日。

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许孝武部长的证言,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许孝武部长证明,1989年5月18日下午军区常委开会,由周衣冰司令员传达了军委命令。之后周司令员去三座门开会。下午四时军区向你下达了军委命令。你当场拒绝执行。你对许孝武部长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和前面那几位首长,差不多。有的地方不一致。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下面宣读北京军区司令部副参谋长黄云桥的证言。

1989年5月18日下午3时55分,军区首长在主三楼会议室,向38集团军徐勤先军长下达戒严任务。在场的有刘振华政委、李来柱副司令员、周玉琦参谋长、后勤徐孝武部长、作战部彭翠峰部长、戴静生副部长和我。当刘振华政委传达了军委杨副主席的指示,并下达了38集团军单独戒严,维护首都秩序的任务之后,徐勤先讲:我有意见,请向上反映。动用军队这样的大事,我建议由国家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体会议进行讨论,究竟这样做对头不对头。这样的命令应当由国家发布,以党的名义发布,是不合适的。北京市人口上千万,现在已卷入这么多人,这么多学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部队携带武器,开着装甲车进城,对不对?应当向,应当正式向上级反映。这样的行动,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个事件,也可能短时间看不清楚,但是历史可以证明。执行这样一个任务,可以立功,也可以成为历史的罪人。带武器执行这样的任务,我无法执行。中央军委可以任命我当军长,也可以撤销我的职务,我可以辞职。刘政委当时严肃批评了徐勤先的错误言论,指示他先把任务受领下来,传达布置下去,并明确指出,这个任务是杨副主席交代的,是经过邓主席批准的。以后因有事我出去了一下,后面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这是我根据当时的笔记和回忆整理的,基本就是这些情况,不会有大的出入。

1989年7月17日。

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黄云桥副参谋长的证言,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黄云桥副参谋长证明,刘政委向你下达命令时,他在场。你说这样的命令应当由国家发布,以党的名义发布是不合适的。你表示无法执行。刘政委对你不执行命令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这些情况,他当时做了记录。你对黄云桥副参谋长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不完全一致,有的意思对,有的意思不对。

哪些地方不一致?

以国家的名义发布,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这话都不是这么说的。

还有什么?

没有。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下面宣读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部部长彭翠峰两次的证言揭露。

调查笔录1990年1月5日,地点:军区作战部会议室。调查人:江基初、蒋继光。被调查人彭翠峰。

问:彭部长,请你谈一谈军区周司令员、刘政委传达军委调我区部队执行戒严任务的命令的情况。

答:89年5月18日上午,周司令员和刘政委到三座门参加军委召开的紧急会议。当时只有二位首长去的,没有带其他工作人员。

问:周司令员和刘政委开会回来后,是怎么传达军委命令的?

答:司令员和政委回来后,当天下午2点07分在主楼三层首长会议时,召集在家的首长进行传达。参加会议的有李来柱副司令员、周玉琦参谋长、黄云桥副参谋长、后勤部徐孝武部长等。我也参加了。

问:请你把两位首长传达军委命令的具体内容讲一讲。

答:我有个记录,我有个记录。刘政委先传达了军委紧急会议精神。他说高自联逼迫中央承认他们是合理的、爱国的、自发的。他们有些口号我们接了过来,还不行,逼我们承认四二六社论是错误的,承认高自联和工人自治联合会是合法的。这次,戈尔巴乔夫来访华,来访华时就准备清场。他们就绝食,和他们谈了若干次,没有效果。前天晚上红十字会出面,按国际惯例绝食四天以上就可以接到医院去治疗。当时他们签了字,但红十字会去接人时又找不到人了。他们不是要民主,是要打倒共产党。首先是对准小平、李鹏同志。他们提出70岁以上的都下台。对戈尔巴乔夫访华阻碍很大。有人问戈有什么想法?戈说:哪个国家都有,莫斯科将来也可能有。现在社会秩序是乱的,我们怕死人。多次和他们对话商谈,但他们都不接受。昨天有上百万人游行。这个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一是适应学生要求退让,退让他们还要闹,而且提出四二六社论是谁教写的,要追查出主意写社论的人,承认他们是合法的。如果退我们就更被动,这样下去,实际上是第二次文化大革命又来了。现在谁说话都不算,不听。这个方案不行。二是要采取强制手段,公开表态社论是正确的。高自联活动,肯定有人指挥。广场上经常有外国人出现。还是精神污染,自由化那一套东西。党内有的干部对胡耀邦的变动思想不通。这段时间,四二六社论没坚持下来。现在看来只有戒严。邓主席一批人调动部队,部队来了之后再宣布戒严。部队主要是守要点:电台、电视台、大会堂,执行戒严令。部队来要带武器,调五万人。新兵不来,不适合来的人可以不来。我们要力求不开枪、不死人。要准备时间长一点,最少三五个月。有人反抗不要紧,因为他们不是外国的,是要夺权的。军队要有威慑的作用。搞个部署计划,装甲输送车,坦克也可以开进来。要安排好驻地,后勤、政治工作等各项保障。刘政委讲完后,周司令员接着说:刘政委讲的很详细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不是退,我们已经退到最后了。他们现在不是一般的讨价还价,因此我们要硬。中央决定首都北京实行戒严。如不这样就危及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要戒严,力求早点公布。武警、公安、解放军共同承担。根据邓小平主席的决定,军委从北京军区调五万人,38军一万五千人、65军一万人、63军一万人、27军一万人、北京卫戌区警卫三师5千人、警卫一师准备一千人机动。24军和军区直属队先做准备,暂不动。具体任务等李鹏、乔石确定进展时间和顺序,要求快一点。21日凌晨前全部进入完毕。这样戒严令21日早晨就可以公布。无论如何要搞好保密,部队带轻武器,手枪,冲锋枪,少数轻机枪,子弹。冲锋枪50发,轻机枪一个基数。以连为单位,装箱携带,到时再分发。装甲车准备二至三百辆,主要放在郊区,视情况执行紧急任务。着装要带钢盔,穿皮鞋,着夏装,带背包洗漱用品。炊事车全部带上。部队全部用汽车输送。部队先住一些房子,以后再搭帐篷。指挥问题,基指在西山。根据需要在城里开设指挥所。要赶快给各单位传达部署任务。两位首长传达的内容,基本就是这些。

问:调38集团军进京执行戒严任务,是军委定的还是军区定的?

答:是军委定的调38集团军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周、刘首长当面接受的任务,没有文字命令。

这是一次,1989年9月16日询问笔录。询问人:吴学波、蒋继光。被询问人:彭翠峰。

问:请你谈谈今年5月18日下午,军区首长向徐勤先传达中央军委关于调38军执行戒严任务的情况。按法律规定,你要如实作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答:军委在下命令后,军区常委在5月18日下午传达给各个集团军。我们原先不知道徐住院,通知了38军受领任务。38军唐副参谋长说徐在北京住院,王政委来行不行?我请示李副司令。李副司令说最好徐过来。这样我就打电话给军区总院,派车给徐来军区领受任务。来时是15点50分左右。在场的有刘振华、李来柱、周玉琦、黄云桥、我、戴静生、后勤部徐部长以及我部的徐侯南处长。一开始由刘政委传达军委命令。这时我出来过一次,不久又回来,进进出出好几次。刘政委说:上午军委开了会,传达邓主席指示,要采取果断措施,调五个集团军很快到北京来,实施戒严。38军出动15000人。刘政委还没有讲完,徐勤先插话说:政委我有意见,这么大的事情不能由军委决定,应当通过人大或国务院全体讨论。刘政委说老徐,这是邓主席决定,杨主席亲自传达的,你还不相信吗?这是刘政委的态度,很严肃。刘说了这么几句,徐不吭气了。刘政委又继续传达军委命令。有很大的一段时间讲形式。徐勤先又插话说,如像前两次不带枪还可以,如果部队全副武装还带装甲车,我理解不了。刘政委说:老徐,你不要这样,请你听我说完。刘政委又讲了38军的任务,驻防区域等具体事项。讲到这里我又出去,去接卫戌区何尚坤副司令。这段时间主要由李副司令向徐勤先说具体部署。回来时,周参谋长正在讲执行任务的具体要求。说老徐,军委的命令,你必须得执行,还有什么不清的没有?徐说都清楚了。这时我向首长报告卫戌区何副司令来了。周参谋长说:这样吧,卫戌区何副司令来了,我带你去给38军打电话传达任务。打电话时我没有在场,是周参谋长带他去的。打完电话后,徐勤先就坐车到85楼去了。

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彭翠峰部长的两次证言,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彭翠峰部长证明,对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是党中央决定的。调38集团军进京执行戒严任务是中央军委的命令;军区向你下达军委命令后,你拒绝执行。你对彭翠峰部长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情节上还是有些问题。中间首长们讲的时候,我根本没有吵,一直到讲完了,我要请示完了问题,最后才讲的意见。在这个讲意见过程当中,互相之间就有些对话了。我讲一讲,首长讲一讲,那样。在这个首长刘政委讲的时候,李副司令讲的时候,周参谋长讲的时候,那个统统都没有。所以那些情节上,都有些问题。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宣读北京军区作战部副部长戴静生证言揭露。

询问证人笔录,1989年9月20日下午。地点北京军区机关主楼351房间。询问人吴学波,记录人:将继光。被询问人戴静生,军区作战部副部长。

问:今天找你谈一谈徐勤先的有关情况。

答:已好长时间了,有些情况印象不深了。徐当时正在总部住院。我打电话告诉徐,让他下午三时左右赶到军区来。徐说没有车,我又让他找找医院,给派个车。我也给张金树打了电话,让给徐派个车。后来许还是坐自己的车来了。徐来以后,刘政委、李副司令传达了命令。徐开头没说话。听了命令后情绪比较沉重,说我有意见,记得他说:这么大的事应该由国务院、全国人大颁布。现在又带武器,又开着装甲车,北京这么多人就要进去,究竟对不对?要经受住历史的考验。现在我们还一时说不太清楚。我不能够执行这个任务。他还说,军委可以任命我当军长,也可以撤销我,我可以辞职。徐讲了这些话以后,刘政委及在场的领导,当时都愣了几十秒钟,没说话,没想到徐会说这些话。刘政委讲到,这是军委的命令,杨副主席传达,邓主席批的。经过首长们做工作,记得徐后来说:我可以传达,但不参加执行了,我还要住院。这时周参谋长说,老戴,你领徐军长去打电话吧。我让作战部第二值班室要通了38军的电话,让徐进到屋里头,给38军打的电话。我就出来了。当时周参谋长跟我一起过去的。

问:徐勤先有记录吗?

答:许有记录。

问:是写笔记本上记的,还是写纸上记的?

答:我印象中是两张纸。我记得徐主要说了这么几句,而且是翻了过去的书。从样子看,他情绪低落,想不通。

问:打完电话,他到哪里去了?

答:我记得是两个参谋陪他去的85楼,是谁已记不清了。

问:还有什么吗?

答:他对军里王政委电话中怎么说的,我没听到。对徐的话我们都感到很突然。现在我印象最深的是,徐讲了一番话以后,场上静了好长时间,两位首长也都愣了,听了一会儿,刘政委就说话了。

1989年9月20号。

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戴静生副部长的证言,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戴静生副部长证明,刘政委向你下达了中央军委命令后,你情绪比较沉重,说“这么大的事应该由国务院、全国人大颁布。现在又带武器,又开着装甲车,北京这么多人就要进去,究竟对不对?要经受住历史的考验。现在我们还一时说不太清楚。我不能够执行这个任务。”他还说“军委可以任命我当军长,也可以撤销我,我可以辞职。”你讲了这些话以后,刘政委及在场的领导都愣了几十秒钟。你后来又说“我可以传达,但不参加执行了,我还要住院。”你对戴静生副部长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有的地方是事实,有的地方就是不一致。有好多话,那时候哪有时间说那么多的话。以党的名义发布不合适,这些话没有说过。究竟怎么回事说不清楚。

还有什么?

没有。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听清了。戴静生副部长证明,1989年5月18日,他打电话通知你到军区受领任务。军区首长下达军委命令后,你当场拒绝执行。后来,他又带你去军区作战部第二值班室,去给38集团军打电话传达军委命令。你对戴静生副部长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有些细节记不太清。我没有记得他带我去,当然也可能他带我去打电话。另外,在总院,在总院不是他打电话给我的,我是接唐明宏的电话。但是中间我给军区作战部打过电话,请他找车。这个时候是不是就是我找他车那次?这倒是无关紧要。不是他通知我到那开会,是军里面通知我到那开会。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宣读38集团军政治委员王福义的证言。

5月18日下午五点多,在我接到军区作战部彭部长传达的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预先号令后,徐勤先从军区给我打了电话,传达了杨副主席的指示和军区的命令。传达完之后说:“我不同意这个办法,我不能执行这个命令,我不能指挥了。至于谁指挥,你们定吧。”我当即通知召开军常委会,原原本本地传达了军委、军区的指示和命令,并讲了徐勤先对执行这个任务的态度。大家对徐的问题做了讨论,确定要对他做工作,必须让他执行命令,参加这项重大的军事行动。会后,我给徐打了电话,转达了军常委的态度,明确地对他说:“你个人有意见,可以向上级提出,但必须执行命令,这绝不是个人问题,而是关系全局的大事,会影响38军这个集体。你确实有病,难以参加所有的活动,但大的活动应参加,具体工作我们做。”他说:“我感谢军常委,但我不同意这个办法,不能执行这个任务。”经我一再要求他参加,他的调子、态度有所和缓。19日凌晨1点半多,军常委全会、军党委全会结束后,我与吴副政委、张副军长研究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我们都觉得这样大的行动,军长不参加影响太大,必须继续做工作,促使他参加活动。当时确定由吴副政委去北京军区总医院找他谈话。19日下午2点左右,吴副政委回来和我说:“我与他谈话时,他开始态度不好,经深谈后表示同意军常委的意见。但他说:‘我已向军区首长说了那么一些话,军区不同意我去怎么办?’”吴说:“如军区不同意,就算了。如同意,就在部队到京后,直接到军指挥所。”他还说了三点意见:一是要搞好动员,和大家说明进京是为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不是镇压学生;二是保管好武器弹药,防止丢失和被盗和被抢;三是防止发生车辆事故,一旦压死人,他们会说是有意压人。由于19日上午军区刘政委已给我打电话,指示我们与徐勤先割断联系,不要去看他,也不要他到部队来,我就让吴副政委给徐打电话,用个人的名义,把刘政委指示的意思告诉他,以阻止其来部队。

1989年7月13日,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王福义政委的证言,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王福义政委证明,1989年5月18日下午5点钟左右,你给他打电话,传达了军委调38集团军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命令,并在电话中表示,你不执行这个命令。你说:“我不同意这个办法,我不能执行这个命令,我不能指挥了。至于谁指挥,你没定吧。”当晚,他给你打电话,代表军党委常委做工作,你仍表示不执行命令。次日,军里又派吴运忠副政委到北京继续做你的工作。你对王福义政委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大部分意思对,有些话不是那么说的。

哪些话?

“我不同意,我不同意这个办法,我不能指挥了,你们另找人吧。”这些话,当时好像没有这样说。在这个中间,吴运忠同志去以后,我也讲了这个意思。我说:“首长能理解吗?已经说那么一番话了,你再参加!”意思上有出入。

什么?

意思上有出入。

那么,你对王福义政委的证言是怎么说的?

你既然说王福义政委这个证言,就是打完电话以后,说这个,说你说的这个“我不同意这个办法,不能执行这个任务,不能指挥了,谁指挥你们定吧。”你说这个话说的不对。

当时你是怎么说的?

我当时因为这个,也没有什么。电话也没有时间说更多的话。讲完了以后,我说:“你们研究执行吧。”我说:“对这个事情,我有点意见。我说我的意见已经跟军区都已经讲过了。我说我不大同意这个办法,我说你们主要请他们研究执行。至于说完了以后,你们再另找人吧。”这个事另找谁?班子都在,这些话就没有说。因为常委都在,常委好好研究执行吧。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我问一句。徐勤先,刚才宣读王政委的证言,其中提到了这个吴副政委到总院看你的情况。当时吴副政委给你做工作的时候,你做过什么表示没有?讲过什么话没有?

他当时这个意思就是因为接着我头一天晚上的事情。因为头一天晚上王福义同志跟我讲了那番话,一开始我就说,不能出尔反尔。都已经讲过了,再变,这以后有点勉强吧。勉强这口也没有扎死。这第二天吴运忠去了以后,说你还是参加,军里面的意见你参加,参加对大局有利,对全局有利,对完成任务有利。我说:“这个事已经跟军区那么多首长都已经说了,来回折腾来、折腾去,我说军区首长能理解吧?”最后他又反复说一遍还是参加有利。这样的话我就最后我说:“那就这样子,参加。”完了以后约定一下子,第二天就是凌晨吧,我直接到军指挥所去。中间和王、吴他们,基本就这么回事。

就是说呢,到最后你已经……

辩护人员请注意。

你对王福义政委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我问完了。

下面出示王福义政委记徐勤先电话时的记录稿复印件(给徐勤先和辩护人看)。

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出示的记录稿复印件后面有一行用墨涂抹的痕迹,你看清楚了没有?

看清了。

下面宣读王福义政委关于电话记录稿涂抹痕迹的说明。

这是今年5月18日,军区作战部彭部长徐勤先给我打来电话的记录。最后记的几个字,是徐勤先说的,意思是:“我不同意这个办法,我不能执行这个任务,不能指挥。至于谁指挥,你们定吧。”我交给秘书整理入档时,当时怕泄露出去,被社会上坏人利用,也担心会影响我们部队的士气,就用墨笔涂掉了。

89年7月28日。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王福义政委的说明,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王福义政委证明,这个电话记录稿抹掉的最后一行,就是你给他打电话时表示不执行命令的话。你对王福义政委这个说明,有什么意见?

有点出入。我说的没有不像他讲的那样。我不参加这个意思跟他说了,我有不同意见,我也讲了。涂抹的部分,就是说只表示不执行命令的话,这个,中间的一个是执行指挥,这些词很少出现。我一般都讲,当时我的思想就不参加,多半用的都不参加,不想参加。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宣读38集团军副政治委员吴运忠的证言揭露。

询问证人笔录。时间:1989年9月15日上午。地点:北京市百次寺44号,38集团军指挥所。询问人:吴学波。被询问人:38集团军副政治委员吴运忠。

问:请你谈一谈徐勤先5月19日的情况。

答:5月18日晚,王政委召开常委会,传达了军委的命令,并说徐勤先对这个任务不理解,不能带领部队执行任务,谁来指挥请军里定。王政委传达完以后,常委们很气愤,骂徐,说徐必须服从38军,要政委立即给徐打电话,让他参加。常委会还没有完,王政委去打电话,没找到。会议又继续进行,考虑了具体的部署。接着王政委又打电话,我们在会议室等着。王政委打完电话说:“徐还没有转过来,但表示可以考虑考虑。”大家都说不行,他必须参加。这时刘振华政委打电话询问徐勤先出了任务了没有,他表示了态度没有?接着王政委又给徐打了一次电话,这是第三次电话。王打完电话后,告诉我们说:“徐表示可以考虑考虑,过后参加。”

过后,接着王政委找我,说对徐勤先怎么处理?我说叫上张副军长,我们三人简单的研究了一下,一定要我代表军常委到北京去做徐的工作,无论如何都要让他参加,拉也得把他拉出来。

第二天,十九日,我来到了北京,经十一点多钟到了总医院。我先问了问他的病情,接着转入了正题,讲了常委的决定。我说:“常委对你的态度很气愤,这是十分错误的。”他说:“不执行命令,是错误的,我明白。”吃了午饭以后,我又说:“我来的任务就是转达军常委的决定,你必须参加这次行动。”他表示:“那好吧,我可以参加。但我的话已经说出去了,军区还信任我吗?”我说:“军区没说不让你参加。”他说:“那好吧。”我提出让他出院跟我走。他说:“不回去了,在北京等。”我又提出到公明通去等部队。他说:“没有必要。”我又提出让他到总参通讯兵兵部军队前指去。他说:“你放心,我参加。我知道前指的电话,我自己找。”接着他对部队执行任务的情况讲了三条:一条高度动员,统一思想,讲明任务;第二条武器子弹,不发给个人;第三条组织好部队开进,保证安全。

这样,我于4点20分左右回到了保定,向王政委做了回报。王政委说完了:“军区已通知不让他参加,切断他与军队的联系,他参加是对部队的干扰。”然后王政委又让我打电话通知徐勤先。我就给徐打电话,在北学生堵住了,一直没有打成。20日上午,我一边开会,一边往北京打电话。上午10点钟左右,要通了,转达了军区不让徐参加的通知,在军区总医院治病,不要去部队了。徐勤先说:“我明白了。”

89年9月15日。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吴运忠副政委的证言,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吴运忠副政委证明,1989年5月19日,由于你拒绝执行军委命令,他受军党委指派,到北京给你做工作。你对吴运忠副政委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大体上这个时间,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反正是到了。再一个就是让我到部队去一下,这个事情我记得好像没说。因为当时这个情况,我的身体也确实不好,再一个我身边一个人没有,让我去我也不能去。所以我也没记得他说过这个事。反正是到军指挥所,这是肯定的。我说我有想法,(你)找我,我知道。我到军指挥所,明天早上去,完了。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宣读38集团军副军长刘培训的证言揭露。

5月18日下午,王政委让我们到办公室开会。下午4点多,徐给王政委打电话,时间较长,最后王政委在电话上说:“老徐,你要慎重啊,认真考虑。”我当时就觉得有问题。王政委随后在会上说:“徐勤先对执行任务有看法,不想参加。”后来王政委和张副军长、吴副政委商量,让吴去给徐做工作。第二天,我们按计划,准备车辆、武器、弹药。部队开进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军前指挥,军前指提前三个小时到达北京。我们到了第二天,总政杨主任去了,说徐不执行任务是犯法行为,讲得很严肃。

1989年8月31日。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刘培训副军长的证言,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刘培训副军长证明,1989年5月18日下午,王福义政委在军党委常委会上说你不执行命令,并决定吴运忠副政委到北京去做你的工作。你对刘培训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没有。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下面宣读北京军区作战处马景园处长的证言。

5月18日下午晚饭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主四楼电梯口,碰见了周玉琦参谋长。他让我将徐勤先(38军原军长)送到85号楼早点休息。根据参谋长指示,将徐安排在85楼西二层南侧一个房间。具体房号当时没注意。而后我就让徐的司机把我上过办公室楼。以后的情况就不太清楚了。

马景园。1990年1月9日。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马景园处长的证言,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马景园处长证明,1989年5月18日晚饭前,他把你从军区机关主楼送到军区85楼招待所休息。你对马景园处长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没有。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下面宣读38集团军司令部管理处汽车排专业军士徐勤先的汽车司机平发奎证言揭露。

5月18日上午,我开车将军长家属接到总院。上午11时,送军长家属回家。范所长搭车到丰台车站。中午,我在军长家吃了饭。大约下午3点,我开车返回总院,正赶上军长找车要去军区开会。我和军长约下午4时赶到军区主楼。军长上楼开会,我在车上等。约6时许,看到军长和军区机关的一位同志一起出来,陪我们到军区85楼招待所吃晚饭,并给军长安排在213房间。饭后,我开车将军区机关的同志送回主楼。军长说:“我们看完新闻就走。”7时40分,我和军长开车经长安街回总院。

1989年6月2日。刚才宣读的汽车司机平发奎的证言,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汽车司机平发奎证明,1989年5月18日下午,他开车送你到军区开会,晚6点许将你送到85号楼招待所213房间,晚7点40分又把你送回军区总医院。你对汽车司机平发奎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没有。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公诉人对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事实,还有什么问题需要直接讯问被告人或者提请本庭审问的?

检:徐勤先,我问你两个问题。第一,5月18号,你向军区领导表示不参加执行戒严任务,是不是事实?

是。

检:第二,在传达命令时,你不想执行这个任务,讲了一些话,和军区当时参加传达任务的领导批评你的一些话,你有记录没有?

没有。

检:那么现在你一再讲几个证人的证言与你当时讲的不一致,有什么根据?是不是靠回忆?

靠什么?靠回忆。

检:你讲的你有什么根据?你当时没有记录,现在你讲了几个证人的证言跟你当时讲的不一致,有什么根据啊?

有些事情,时间长了,记不清。但是有些事情,你想了或者你没说。有些事情根本就没有想,它就不可能说出来。所以现在这个证言里头就出现了好多这个根本没有想过的事情。但是证言里有。这个作为我个人来讲,我就没办法了。因为我有些话确实没有那么说,没有那样讲。

检:是你自己现在认为的是不是?

是。

检:完了。

辩护人对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事实,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向被告人直接发问或者提请本庭审问的?

徐勤先,这个1989年5月18日之前,你是否带领部队进京执行过任务?

18日以前啊,18日以前的执行过。从4月份开始的,4月22日,4月27号,5月4号,三次。

执行情况如何?

执行情况都没什么问题。完成任务,和群众围拦军车,都没发生太大的问题。

好。

被告人徐勤先,调38集团军到北京执行戒严任务,这是中央军委的命令。在军区向你下达了军委的命令后,你作为38集团军军长,为什么不执行?

5月18号这次执行任务,算任务,这已经是第四次任务了。下达的是第三次。第一次那是4月22日,第二次那是4月27日。4月27日以后没有回去,大概中间5月4号还有一次。那么这次下达,这是第三次下达,论执行任务的次数,这应该说是第四次。在这个之前呢,到了执行任务,第一次问题不大,因为是胡耀邦逝世追悼大会以后送灵,中间围观的群众比较多,保证灵车通过,不受阻。和公安、武警,加上群众共同维持秩序。第二次是4月27日,突然下午迅速调部队进京执行任务,维持秩序,协助公安武警保卫重要目标。这次执行任务过程当中,出现了有群众围拦军车这样一些状况,对军队的行动不理解、不支持。当晚没有返回,住下来,住到北京,一直到把五一、五四过完。这部队来的时候,也没有带食品,因为原来就是以为当日完成任务当日返回。在购买食品当中,这个商店的群众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一个是不卖给,一个是要高价。总而言之,所遇到的情况就是群众对军队这个情况不太支持、不太理解,有情绪,有的还向军队吐口水,说你们不到前线去作战,上这干什么来?发生这样一些事情。另外在这个期间,这个中央领导同志,当然包括舆论,舆论事不再说,我说这也包括中央领导同志都作过关于解决这个事件的一些重要的指示。总的意思呢,这个事情五月四号以后,这个事情没有完,但是以后就是要争取纳入民主法治轨道来解决。对于部队前几次这些任务,没有动刀,没有动枪,没有流血没有冲突,首长们都比较满意。所以当时存在的期望,还是希望中央能够下一番功夫,多做一点工作。而且从四月底,做工作的情况来看,有明显的效果。所以4月27号,这个游行以后,二十八二十九日国务院发言人袁木做了一次对话,整个社会影响还是很大的。五月四号执行任务过程当中,游行队伍并不是那么很大,响应的人和参加的人都不是那么很多。因为我从西山去的时候,经过街上也看了看。在这个形势下,感觉做做工作,还是可以解决问题的。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从5月4号以后,一直到5月18号这个期间,好像工作停顿。当然现在咱们知道中间有很多复杂的情况,其中包括赵紫阳,支持动乱,分裂党。所以我就觉得,你这个工作,该做的工作没有做,或者做的不够,是吧,劲没有使完。这完了以后呢,现在这个事情闹得这么严重,马上就要采取这个用武力这个办法来解决,这搞不好就造成冲突,造成流血事件。所以对这件事情,自己是有意见的,有看法的。所以对这种看法,觉得还是想向上面提出来,这个,想使这个事件,我们建国以来出现的这么个事件,能够尽量地处理得好一些,别造成历史上遗留什么问题吧。我基本想法是这样,就是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妥善地得到解决,不至于发生冲突,不至于造成流血事件。因为原来中央领导同志也讲了,要做这方面的准备;但是要争取,要尽量避免不冲突、不流血。但是后面采取这个行动,根据自己看到的情况,特别是4月下旬接触这些情况,那你带着武器来了,是吧,带着坦克、装甲车,是吧,轻重机枪,这个,当这个工作当前做到这样一种程度,群众情绪很大,这个群众非冲突不可,这一冲突以后,你又带着枪带着武器,非流血不可。而且5月4号以前,因为部队徒手,它不会造成大的流血事件。因为冲突,做做工作,也不会造成大的流血事件。感觉这一次你带着武器装备来了,流血冲突,这个好像是不可避免。思想顾虑比较多,主要是这个问题,所以自己思想上不通,自己表示不愿意参加。根源基本上都在这块。其它的我以后再说。还需要我回答什么问题?

军区首长向你下达了中央军委调38军到北京执行戒严任务,你作为集团军的军长,究竟为什么不执行这个命令?除了你刚才说的这个考虑以外,还有什么原因,或者是根本的原因是什么?

审判长说的这个意思,我还没有听得太明白,请您再讲一遍。

调38集团军到北京执行戒严任务,这是中央军委的命令。军区首长向你下达了军委的命令以后,你作为集团军的军长,为什么不执行?

这个事情因为自己思想上……

你直接回答这个问题。

因为思想上不通,所以我就觉得,作为部队作为单位来讲,就执行;作为个人来讲,我感觉这个问题,这个顾虑比较多,所以就表示不愿意参加。当时就这么想。

当时究竟怎么想的?

当时啊,当时主要就这么个想法,就感觉这怎么办?有意见,提意见,我有意见。我有不同意见,我把这意见说了,说了也没有采纳这些意见,没采纳意见,这个结果可能还是这么个结果。我也再也没有别的办法。所以作为个人来讲,思想不通,作为观念上来讲,我觉得作为一个单位,作为我们这个党领导这支军队,应该是坚决执行任务。作为个人来讲,所以我就不想参加。思想上有些情绪,感觉这么处理这个问题,好像是不合适。而且在这个之前,都做过很多表示,很多领导同志都做过表示,准备纳入民主法治轨道解决,有的通过监察部门,有的通过这个会议那个会议。这些事情,有时候也没有讲到,或者是讲,那段时间因为自己在部队工作或者生病,自己不了解,反正自己没有看到,或者看到得不足。这工作停顿下来了,结果现在就鼓出这么一个大包来,一下子完了以后,用这个办法解决,又没有做工作的时间,这不又要冲突吗,要出大事情?就基于有这么一种严重的思想顾虑。作为一个军人来说,服从命令是前提。作为军人职责来讲,下级应该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你作为集团军的军长,你对命令有意见,你提出来。那么在执行上,应该怎么办,你懂吗?

应该怎么办?

上级并没采纳你的意见,你作为军长应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这个,从党章、从准则、从我们军队这个纪律,都应当是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服从和执行上级命令。但是,在当时那个情况下,这个时间也比较短,在那么短的时间里头,这个得到了那么多情况,做出一种思想反应。当然有些想法在这个之前就有,比方说这个问题希望怎么样解决,因为这个事件没有完嘛,从四月中旬一直到五月中旬,将近一个月这个事件没有完。有些想法,有些想法。但是在这次会议上当时,从思想来讲,不那么太冷静,考虑的着眼点主要从党内生活准则,党章从这个角度考虑多一些。而我们现在这是双重的,一个作为党员一个党员干部,既要遵守党章,遵守党内生活准则,又要服从军纪,服从命令,服从指挥。但是当时自己想的那个侧面多一点,那个侧面多一点,作为党章,作为党内生活准则,也都是强调在服从的前提下可以提出意见,可以保留,直到中央,也有地方提到了,就说执行会产生严重后果,这种情况除外。所以当时自己考虑,这样一执行,这非出现严重后果。所以这种思想在自己头脑里头也有反应。这就是自己产生了错误的想法,错误的态度,讲了一些错误的话,最后出现了这样一个结果。

给你下达命令以后,你讲了不少的话。你当时的主导思想是什么?

主导思想啊,我当时希望主要用政治办法来解决。政治办法如果解决不了,这个中间,这证言里都没有,实际上我提到了,把这个部队调到北京近郊,保持威慑。那就是说现在这个事情不好办,不好办我作为,把部队调到近郊,有强大的武力做后盾,再来试图用政治办法解决,再解决不了的话,完了以后再下一步。但这个话,现在只有我说了,证人证言里都没有。

那么,你的意思就是当时这个决策是不正确的,是不是这个意思?

对这个事情,反正是有怀疑。

嗯。

对这个事情有怀疑。

对这个事情有怀疑。

有怀疑,就说这样做究竟对不对?这样做合适不合适?所以要不然的话我就说,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好好讨论一下究竟怎么办合适。怎么来的,那就显然对这个事有想法。这样决策就是合适不合适?所以提出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问题,不是不讲科学民主决策吗?所以就建议,怎么办怎么办。反正这个建议多余了。

徐勤先,当你到军区接受任务的时候,刘振华政委已经把当前的形势给你讲得很清楚了。也就是说,你自己想的这些问题,领导已经给你讲得很清楚了。而且是中央,中央军委根据当前的形势,做出了这样的英明的决策,中央军委下达了这样的命令。作为你当时任38集团军军长的时候,你对这个问题,你应该怎么看?还是个人提意见的时候呢?他就是在执行不执行的问题上。如果说当时的形势没有给你交底,你怎么想都可以;因为党中央、中央军委已经把形势说得很清楚了,而且决策也下了,命令也下了。作为你38军军长来讲的话,你应该怎么办?是提意见的时候呢?还就是执行任务的问题呢?还就是怀疑的问题呢?还究竟是反对的问题呢?这个你是要把这个问题在法庭上给我们说清楚。

这个刘政委在那个,说情况传达,传达上级会议情况的时候,已经说了一些情况。这个就是说对这个情况呢,不是完全上级没有交底,就是上级已经说明了一些情况。但是自己头脑里头呢,他有一些惯性的东西。惯性的东西就从军区读书班是5月11号结束,5月11号以前,就好像,这个事基本上就完了,再做做工作就快结束了。结果中间,在部队工作几天,就鼓捣鼓捣,就起来了。当然起来了背景就不知道了。可是起来了以后呢,观察观察形势又没有什么强有力的人物出来做工作,出来发表讲话,或者再进一步的发表什么东西。当然现在知道了,中央内部有情况,不可能有人出来再讲话。但是根据当时情况来看,没有强有力的人物出来再进一步的做工作。是吧,你到这个5月24,四月底,这个国务院发言人袁木出来做了一次工作,算结束了。感觉有问题,所以对,对这个上级传达这些东西,自己既相信,但是又看到工作还不够,工作不够。现在这个好人坏人,现在还没有分开,群众情绪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采取这个办法,感觉要弄不好就出乱子。

被告人请注意,你刚才讲的是什么?主要回答刚才提出的问题。也就是说,你对党的这个决策,对军委的命令,当时是什么个态度?

刚才讲的是怀疑态度,是怀疑态度。

除了是怀疑态度以外,你还有什么态度?一个是你想的,一个是你的行为上来表示这个问题。

主要是怀疑态度,怀疑这样做合适不合适!

怀疑了以后,你又不执行这个命令,算什么?

怀疑以后,我就提出了一些意见,一些建议,一些建议没有被采纳。我传达了,传达以后自己表示不愿意参加。以后经过军里面领导同志做工作,劝说,思想有所变化,但是已经晚了。

你对军委命令,你刚才说了,是怀疑的。是怀疑军委命令的什么?怀疑什么?

啊,你刚才讲,你对军委的命令是怀疑。你怀疑什么?

主要就是用这个办法来解决这个事件,当时是不是合适!

怀疑采取这个办法是不是合适?

是是不是合适。

是不是可以说,你怀疑这个决策是不是正确?

对于这个果断措施,就是一个怎么认识的问题。因为当时中央、中央军委就要确定,一个果断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我对这个有想法。当然也就是对这个果断措施有怀疑。

是不是怀疑它的正确性?

那当然怀疑它正确,怀疑呢,是怀疑它的正确,怀疑这样做合适不合适。

那人家对它的正当性有想法。除了怀疑以外,还有什么意思?

其它没别的意思。

你怀疑可以是在执行上,在行动上可以表现不坚决。但是呢,你的行为最后是完全拒绝了对军委命令的执行。这仅仅是个怀疑吗?

当时我觉得,从我个人来讲,当时的想法还没有觉得自己是完全拒绝。因为整个一直不对。所以我想作为部队来讲,执行,坚决执行。但是自己作为一个指挥员来讲,不愿意参加了。

刚才已经提出来了,你是怀疑还是反对的问题?

这主要是怀疑。

有反对的问题吗?

没有。

主要是怀疑?

怀疑。

你怀疑,思想是怀疑。你行为上表示什么意思?

行为上表示,我不愿意参加。

不愿意参加?

不愿意参加。

不愿意参加。你可以任命我当军长,你能够撤我这个军长。这什么意思?

这个呢,都是在这个和首长们在这个插话过程当中讲的。有时候对方出来一句话了,怎么说啊?这是,是这么样说出来的。不是像有些证言里面讲的,说完了以后,统统是我说的。那个,那个,与当时的情况不相符。就是我说一句话,首长说一句话,首长有时候提出这么多问题来,说这么一句话,我怎么回答?有的时候我不吭气了,有的时候我说出一句话来。说这个话,都是从这种情况下出来的。

这句话是不是表示你执行不执行命令的表示呢?

这个当时不是从那个角度提出来的。

被告人徐勤先,你对中央军委的命令究竟是怀疑,还是反对?

这个问题主要的,看你的行为。

被告人徐勤先,你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有什么危害后果,这个你知道吗?

18号晚上,19号,王福义和吴运忠同志和我讲,我就反复考虑这个问题。考虑我执行这么大的任务,对全局有利。作为部队来讲,执行参加。作为军长来讲,不参加,这是影响不好。所以这个肯定有问题。所以正好考虑从这个角度来讲,就要参加。再一个,这个当时这个事情传到外界,这个当时恐怕也有影响。另外当时都在执行戒严任务,这个自己的这个行为,本来是应该都集中精力搞好戒严任务,结果还是出了我这个问题,也给上级,也增加了很多麻烦。至少是在这几个方面。

没有了?

没有了。

下面宣读查获的部分外电外报的报道和动乱分子的传单的题目。

第一,部分外电报道题目和摘要。

一、1989年5月18日,20时30分,美国合众国际社报道:驻守在北京以南的38军的将军拒绝调兵入京的命令。

二、1989年5月19日,美国有限广播公司消息:38军不愿采取行动。

三、1989年5月19日20时54分,美国合众国际社消息:38军的高级将领在同中央领导讨价还价。

四、1989年5月19日23时55分,美国全国有限广播公司消息:38军一位将军说,如果派他的部队去对付外国侵略者,他将执行命令,但让他去镇压学生,他却不愿意。

五、1989年5月19日21时,南朝鲜汉城广播电台消息:保卫北京的陆军第38军,向当局通报没有镇压民主示威的意图。

六、1989年5月20日15时50分,台湾自由中国之声报道:第38军从军长到士兵都拒绝进城,他们是好样的。

第二部分,部分外报报道题目。

一、香港《明报》1989年5月22日第1版:十万大军围城情况,称38军拒绝再度入城的命令,军长已被革职而另换新人。

二、香港《明报》,1989年5月21日第11版:拒绝派兵镇压学生,中共一军头被撤职。

三、台湾《中央日报》1989年5月21日第2版:38军军长辞职,军人表示绝不开枪。

四、台湾《中央日报》1989年5月20日第3版:共军逐渐接受民主思潮。

五、台湾《中央日报》1989年5月19日第1版:学生与李鹏谈话破裂,中共调军队赴北平、辽宁,两将领辞职拒授命令,称38军拒绝开进北平后,中共正在调遣更多的外围军队前往北平。

六、台湾《中央日报》1989年6月1日第4版:中共夺权斗争各怀鬼胎,共军内讧爆发抗命事件,称38军军长因不服从命令而遭撤职。

第三部分,动乱分子的部分传单。

一、1989年6月2日,在天安门广场散发的邮印传单:《一个动人的故事》,即38军军长被解职的经过。

二、1989年6月3日,在天安门广场散发的邮印传单:《歌颂伟大的民主英雄》,即38军军长。

三、1989年5月21日下午,从北京发往陆军第21军、第19军、第47军军部的同一内容的电报传单,称38军连以上军官一致拒绝镇压和平的人民民主运动,煽动部队不执行命令。

四、1989年5月20日晚,从北京发往24军、27军、28军、65军军首长、军政委、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同一内容的电报传单,称38军拒绝镇铲除共党腐败的请愿运动,煽动部队不执行命令。

下面法庭出示外电外报一些报道和动乱分子的传单。翻一翻就行了,让他看一看。你可以看一看,看原题,从那往后看,那都是,翻一翻题目,你可以看一看。

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一些外电外报的报道和动乱分子的传单题目,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外电外报及动乱分子的传单说你和38集团军抗命拒绝进城,说你是伟大的民主英雄,从而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政治影响。你对此有什么要说的?

由于自己的问题吧,给动乱分子、暴乱分子以及国外敌对势力提供了更多的造谣污蔑的机会。本来,这场动乱一直到暴乱,靠谣言在这支撑着,没有缝,还要盯。中间加上自己这些错误,说更加是别有用心的人吧,来攻击,来造谣,造成了一些机会。

还有吗?

没有。

辩护人有什么要说的?

没有。

下面宣读北京军区参谋长周玉琦、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部部长彭翠峰证言揭露。

询问证人笔录。1989年11月6日下午,地点:85号楼招待所201房间。询问人:吴学波。被询问人:周玉琦,军区司令部参谋长。

问:今天主要找参谋长谈谈徐违抗命令后,第38集团军进京执行戒严任务造成了什么影响?

答:好。我与徐交道中有关事实有一个证明。徐讲的话,一是很明显的违反命令。我带他到第二作战室时打电话,是因为时间很紧,让他赶紧传达命令。徐打完电话,我又让作战部彭部长再给38军打个电话,询问一下,看是否徐将军区的命令原样版本的传达完了。完了以后,我又建议刘政委也给军打个电话,看他们是否已明确任务没有。刘政委也打了电话。这是5月18号的情况。

5月19号晚上,听说部队开进过程中受阻。我与军区领导讲明情况,我带几个同志到现场看看。正好这会儿杨主任、保卫干事小胡说首长也准备到部队看看,做做指示。晚上12点多钟,杨主任讲了当前的形势,讲了我们不得不采取这样的措施,我们拥有必胜的信心。38军是个有光荣传统的老部队,徐勤先的问题很严重。杨主任讲参谋长和张主任要都过问一下38军的情况,38军要多向参谋长、主任汇报。

20号的上午,周司令又正式宣布,刘政委在场,在作战值班室讲的,做出陈副政委、周参务长跟机关的一些同志到38军去,协调组织指挥。

问:你们到38军以后,你看到38军的其它领导,知道不知道徐违抗命令的事?

答:知道。我找过王福义政委,问过徐几次来京执行任务情况。曾接触的人员,王与一些老同志介绍过,没有发现什么明显的反常情况,但有些情绪不懂。

问:如果没有徐勤先的问题,军区会派你和参谋长去38军吗?

答:不会的。为什么其它军都没有派人去?38军当时是个预备队,更不会派人去。

11月6日。调查笔录,1990年1月5日。被调查人:彭翠峰。

问:彭部长,据你所知,徐勤先的问题发生后,对领导的工作有什么干扰?

答:徐勤先的问题发生后,上级对38军比较关注,对人们的思想有影响。我们这里有一份材料,你们可以参考一下。5月20日19时,周司令员向军委汇报情况时,***说杨副主席有两点不满意:一对38军军长不满意,说这是不能容忍的,按过去的说法,应该予以制裁。关键的时刻不行。周司令汇报时还讲,北京军区第一批计划4万人,其中38军15000人被堵,没到位。113师被堵在长辛店,从保定出发,就有1500多名学生躺在地下,**结果没到位。

问:徐勤先的问题发生后,38军的部署有什么变化?

答:徐勤先拒绝接受命令后,军区准备让黄云桥副参谋长去38军指导工作,后又让陈副政委和周参谋长去的。

问:如果徐勤先不出问题,会不会让陈副政委和周参谋长去38军?

答:首长也可能去部队检查指导工作,但这一种背景下去,其任务和目的是有所不同的。

1月11日。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了周玉琦参谋长、彭翠峰部长的证言,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周玉琦参谋长、彭翠峰部长证明,你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戒严任务的部署。你对周玉琦参谋长、彭翠峰部长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没有。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没有。

现在休庭。下午继续开庭,把被告人带下去。

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徐勤先到庭。

被告人坐下。

被告人徐勤先,你对于起诉书指控你违抗戒严命令的犯罪事实,还有什么要说的?

说吗?就对起诉书里面的?

对指控你的违抗戒严命令的犯罪事实,还有什么要说的?

现在,还是法庭调查阶段。这个起诉书里面指控我的这些事实,有这么几点,感觉还有些问题吧,或者不大完全相符,或者有些出入。

一个是起诉书上一开始,辽宁省沈阳市人,小商贩出身,这个呢,稍微不太符合事实。因为城市没有正式划定过成分,准确点说呢,我是城市贫民。因为原来做过店员,做过很小的生意,到解放前是这个全家都以卖青菜为生。所以各种登记上不一样,这个综合这几种各种职业,这个应该是毛主席说的那个,基本上属于城市贫民这个阶层。

有关一些这个具体的事实呢,这个说是刘政委传达完了以后呢,就表示拒绝带领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这个不完全太相符。这个首长们讲完了以后啊,我是请示完了一些不明确的一些事项。

提出了一些建议等等以后,才说到了我请军区最好是直接传达,或者是表示我不愿意参加,并不是首长一讲完了以后,我就马上就表示就是拒绝带领部队,进京执行任务。

在调查阶段,这也说到了,这里面多次,或者是提到了以后呢,以党的名义,以党的名义发布这个不合适,这个就不大符合事实了。这我根本没有这样想,也没有这样说。

在同一次会议上,首长们讲到说,你不通过你军长传达不好吧?我还讲到了,我说军队是党绝对领导的,听党的话。所以这里面就出来一个,党的名义发布不合适,用国家这个发布,这个话我怎么样也想不起来,头脑里面从来没有,也没有这样说。

这个第四个问题,关于讲到什么历史检验,或者是一个事情,一时看不清,还有什么立功,或者罪人等等,这样一些问题。

这里面整个用一段话连在一起,说这些话,前前后后都有,因为中间首长们有些插话,这个不是好像连在一起说的。有时候首长说的哪块,完了以后,我又说了几句话。这样好像整个的这么一段话。而且说这个的时候,不是那么很连贯,因为中间首长有话。首长的话主要是刘政委和李副司令讲的。在他们两位讲完了以后,有时候我又再说两句,我说完了以后,首长们再说,是这样一个过程。

第五点就讲到,什么无法执行,什么军委任命我,撤我,这个也不大那么准确。而且讲到执行的问题,主要是讲到的一个和作战,和抢险、救灾做了比较。作战任务阵线分明和敌我清楚,目标明确。抢险救灾也是一样,这些任务,你这个携带的武器装备,好人坏人,都混在一起分不清,模糊策划者在哪块,你看不清,又带着武器装备,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是怎么执行?这不是突然冒出来,这样命令就没办法执行。这样这么一说,你好像一听到这样任务,就没办法执行,没有前提条件。中间还有很多前提条件。

撤我,任命我,撤我,这我讲的是上级,上级可以任我,也可以免我。其他地方还有说到什么,请另找别人,什么不能指挥了。这个,在我这观念里头,因为这一个班子,是个集体。这一个班子是个集体,因为某种情况,除了一个人,这一个人生病,或者有其他情况,他不妨碍这个班子,这个指挥,当然有影响。上午出示这些证言,宣读那些材料,这有些影响,但是他不会妨碍班子这个指挥。所以这些情况,我记不得当时说过。

对王福义同志说那段话,也不完全是那样讲的。讲到了以后,你们执行吧,我有些想法,跟军区已经说过了,一些不同的意见讲了,你们研究贯彻执行。没有说什么很多很多的,这个意思是肯定是有了。

还有在这个起诉书里面讲,就是以后没有再向军区表示过,要执行这个任务。这个在18号晚上,以后我也没再讲,就说直接向军区报告。因为那天晚上,虽然比较勉强,但是这个王福义同志讲,他要跟军区首长报告,而且我问了,我说首长是不是能理解,你现在再去,首长能不能信任你?我讲到没问题。所以这个以后我就没有再讲。

这里面如果说,我没有直接的向军区首长表示过参加,这个是事实。但是间接的表示,这个还是有的。所以这个起诉书里面指控的一些事实,有这么几点,我感觉还是有些问题。当然上午在调查过程当中,有的已经讲到了。

完了。公诉人,对被告人徐勤先还有什么需要询问,或者提请本庭审问的问题?

检:徐勤先,我问你两个问题。第一,4月下旬,就是89年的4月下旬,邓主席有一个讲话和人民日报四二六社论,你看过没有?

徐:看过。

检:邓主席的讲话和四二六社论,对发生在北京的动乱的性质是怎么讲的?

徐:动乱是极少数人,极少数人有预谋。

检:动乱的性质是什么?

徐:两个否定。

检:哪两个否定?

徐: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

检:这个当时你清楚不清楚?

徐:清楚。

检:第二个问题,你是个老军人,老党员,我党我军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徐: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检:这个明确不明确?

徐:明确。

检:当时明确不明确?

徐:当时也是明确。

检:那么作为38集团军的军长,对待上级,特别是军委的命令,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徐:作为一项命令来讲,应该是坚决执行。

检:应该坚决执行,你执行了没有?

徐:执行过程当中有问题,我个人来讲,表示不愿意参加。

检:什么时间表示不愿意参加?

徐:会议上和这个完了以后,给刘政委打电话。

检:你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是不是?

徐:给刘政委讲的是不愿意参加。

检: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问题?你在会上和向刘政委打电话表示那个态度,是个什么性质的问题?

徐:不愿意执行这个命令的意思。

检:是意思,是行为?

徐:这个情况下,当时还讲的是意思。

检:你执行了没有,执行了没有?

徐:作为我个人,就是那么个态度了,这个都已经讲过了。

检:个人不执行是吧?

徐:嗯。

检:是个人不执行是吧?

徐:个人就是不愿意参加。

检:不参加,不愿意参加是个什么意思?是给你传达的命令,你这个不愿意参加,是个什么意思,能说得清楚吗?

我的发问完了。

检:我有个问题问一下。徐勤先,你说5月18号以后,虽然没有直接向军区领导表示愿意执行命令,但是间接地讲了,你怎么个间接讲法?你委托38军的领导,向军区领导报告,你要参加执行任务了吗?

徐:当时王福义同志他讲他跟军区报告,所以以后我就没有再问。他是否报告了没有?

检:你委托王福义跟你向领导报告了吗?

徐:当时是那么说的,18号晚上就那么说的。

检:谁说的?

徐:王福义同志讲的。

检:你说的是吗?你委托王福记讲了吗?

徐:因为王福义同志他已经要讲,我就没有再委托他。

检:也就是说你没有委托王福义向领导讲过,是这个问题吗?

徐:是。

检:没了。

辩护人,对被告人徐勤先还有什么需要发问的,或者提请本庭审问的问题?

没有。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发言,按照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顺序进行,并且可以互相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检: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一案,提起公诉,并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经过法庭调查,进一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违抗戒严命令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定性也是准确的,对此不再赘述。下面我们就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后果,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以及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发表三点意见。

一、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必须依法惩处。去年春夏之交,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同国际上的敌对势力勾结起来,采取各种卑劣的手段,掀起学潮,挑起事端,在北京掀起了一场以打倒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政治动乱,进而发展成为反革命暴乱,妄图建立一个完全西方化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他们成立高自联、工自联等非法组织,煽动学生罢课游行,乃至组织在天安门广场绝食;他们利用大小字报,制造散布谣言,疯狂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恶毒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他们冲击党和国家的要害部位,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他们四处串联,妄图制造全国性的政治动乱,使首都北京陷入了严重的无政府状态,社会秩序发生了混乱,人们的工作、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国家政权面临着被颠覆的危险。面对日趋恶化的混乱局面,党和政府曾在不同层次,通过各种渠道,采取说服、规劝等疏导办法,均未能奏效。极少数制造动乱的人,使党和政府的忍耐、克制为软弱可欺,得寸进尺,不断扩大事态。在忍无可忍,让无可让的情况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这是党和政府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而做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然而被告人徐勤先在党和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竟公然反对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英明决策,拒不执行军委下达的戒严命令。其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后果是严重的。

一是直接干扰了军委首长的工作和北京军区执行戒严任务的部署。徐勤先拒绝带领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问题发生后,军委首长极为重视,及时做了明确的指示。为了消除影响,尽力避免或者减少由徐勤先违抗命令的行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各级领导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总政杨白冰主任亲自到38集团军前指看望部队,做稳定部队的工作。北京军区的领导多次指示要求38集团军党委和领导一定要做好工作,保持部队的高度稳定,坚决完成军委赋予的戒严任务。为了加强对集团军的领导,军区党委立即派陈培民副政委、周玉琦参谋长,到该军帮助指导工作。38集团军的领导得知徐勤先违抗命令的消息后,极为震惊和愤慨,立即召开了常委会和师以上干部会议,传达了军委的命令,批判了徐勤先的错误,研究部署了任务,制定了应急措施。当部队向北京城区开进时,一些人利用徐勤先的问题进行反动宣传,并打伤了一些干部战士。部队严重受阻,一时难以到位,干部战士心急如焚。为了表达他们对党的赤胆忠心,他们自觉地面向天安门方向宣誓,誓死保卫党中央,誓死保卫社会主义祖国,誓死保卫首都北京。正是由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措施果断,广大指战员忠于党,忠于人民的高度政治觉悟,才避免了徐勤先的犯罪行为给部队带来更大的危害后果。

二是徐勤先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反动气焰,给进城执行戒严任务的部队增加了困难。作为一个集团军的军长,在关键时刻应该到位而不到位,这在客观上就把自己抗命的行为暴露给了社会。动乱和暴乱的组织者利用徐勤先违抗命令这件事,大肆渲染,蛊惑人心,并以此策反部队,企图扰乱军心,瓦解部队。5月21日后,北京军区有四个集团军收到了所谓38军拒绝镇压,铲除官倒腐败的请愿运动的反动电报。当戒严部队向城区开进时,一些人拦截军车,大肆叫喊什么,向38军军长学习,不要进城镇压学生等反动口号;在天安门广场上,动乱分子还把徐勤先称为民主英雄,将其作为一面旗帜,大造反革命舆论,从而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嚣张气焰,给进城执行戒严任务的部队增加了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

三是徐勤先违抗命令的行为为国际上的反动势力攻击我们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了口实。徐勤先的问题发生后,美国、法国、南朝鲜、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广播报纸都借此大作文章,恶毒攻击我们党和政府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正确决策,为动乱和暴乱推波助澜,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

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从根本上背离了党和国家的利益,迎合了敌对势力的政治需要,后果是严重的,是军纪国法所绝对不能允许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徐勤先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尽管他本人主观上并不一定追求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也并非有意与敌对势力里应外合,但他应该预见到,在那样一个非常情况下,自己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然而他却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按法律规定,需对这种危害后果负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二、认定被告人徐勤先的行为构成违抗戒严命令罪的法律依据。首先,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者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这一法定的犯罪概念清楚地告诉我们,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既包括对社会已经造成的实际危害,也包括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因此,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我们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线。众所周知,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是任何军队克敌制胜的重要保证。我军是在党、军队领导下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对于中央和军委的命令,不允许有丝毫的犹豫和抗拒,必须坚决地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然而在党和国家处于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徐勤先公然违抗军委的命令,拒不执行带领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这种临阵抗命的行为,直接干扰了领导机关对执行戒严任务的部署,在客观上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敌对势力提供了攻击党和政府的口实,增大了部队进城执行戒严任务的困难,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达到了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程度。因此,认定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由被告人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

其次,徐勤先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类推定罪的原则。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疆土辽阔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要求一部刑法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一切犯罪都毫无遗漏地明文规定出来是难以办到的。为了确实保证国家和人们的利益,及时打击那些法律最没有明文规定但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在坚持最新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由于类推毕竟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在具体运用上必须严格遵守两条基本原则:一是类推定罪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上面已经说过,徐勤先违抗军委戒严命令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类推定罪的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的犯罪。所谓刑法分则没有直接规定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他触犯刑事法律,不是表现在刑法分则的直接规定上,而是表现在最相类似的规定上。正因为这种行为具有危害社会并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特征,因此才依据类推原则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在刑法分则和作为刑法分则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军事罪条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他与军事罪条例第17条规定的违抗作战命令罪构成的主要件最相类似。因此,对徐勤先定罪量刑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类推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三,根据徐勤先犯罪行为的特征,准确认定罪名。按法律规定,类推的罪名一定要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徐勤先的问题是发生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过程中。它在主观上有违抗戒严命令的故意,在客观上有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这与军事罪条例规定的在战时违抗作战命令罪是有区别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北京部分地区执行戒严任务是一次十分艰巨复杂的、大规模的军事行动。戒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本身就是一次特殊的战斗。从这个意义上讲,徐勤先违抗军委戒严命令的性质和后果比违抗某一个具体战斗命令而造成战斗失利更为严重。中央军委八九五号文件明确指出,对违抗命令拒不执行戒严任务的一般属于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根据徐勤先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依据刑法类推的原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徐勤先以违抗戒严命令定罪,既坚持了罪行一致的原则,又 [有] 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被告人徐勤先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徐勤先家庭出身贫寒,他15岁就参加革命,是党和军队培养起来的高级干部。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曾被选送到我军最高学府国防大学进行深造。短短几年,他由一个团职干部晋升为集团军军长。就是这样一个备受党信任和器重的干部,为什么在党和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竟拒不执行军委的戒严命令,犯了如此严重的罪行呢?他的教训在此深刻地告诉我们:

1.必须理直气壮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当今西方资本主义亡我之心不死,采取各种手段,妄图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和平演变,争夺社会主义占领的阵地。在这种大气候下,近些年在我们国内,以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为主要特征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严重泛滥。被告人徐勤先在关键时刻,政治立场发生严重动摇,与党离心离德,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影响的必然结果。近几年徐勤先放松了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学习,对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书刊很感兴趣;特别是对制造动乱的头面人物严家齐写的《首脑论》和《文化大革命十年史》,爱不释手,圈圈点点,从中接受了不少的自由化观点。他错误地接受历史教训,先是从思想感情上与自由化产生共鸣,继而导致政治立场发生严重动摇,对动乱采取同情的态度。特别是当邓小平同志的讲话和《人民日报》四二六社论明确指出这场动乱的反动性质后,他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直到军区领导向他传达中央的指示和军委的命令时,明确告诉他,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是中央政治局常委决定的,这个命令是经邓主席批准,杨副主席亲自交代的,他仍顽固地坚持认为,这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政治动乱是“群众运动”,不能动用武力,并把动乱的生机归责于党和政府的工作没有做到很好。最后发展到公开违抗命令。用他自己的话来说,这实质上是站到了与党不一致的右倾立场上。离开了对这个事件深刻的背景分析、阶级分析、性质分析,在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上,产生了极其严重的错误认识。徐勤先的教训告诉我们,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凭经验、常识、感情等等干革命是很难不犯错误的。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四项基本原则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对立,将在我国社会主义阶段,特别是它的初级阶段,长期存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长期泛滥,必然通过各种渠道传到部队中来,不仅对战士和基层干部有影响,对一些中高级干部的思想也有不同程度的侵蚀。因此,我们要更加自觉地、始终一贯地、长期不懈地把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和斗争坚持下去。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尤其要学好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论述,掌握观察和分析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提高政治素质和在复杂的环境里辨别是非的能力。学习理论要从自己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用正确的理论去纠正自己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和错角,绝不要自以为是,固执己见。只有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才能在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建设的一个根本原则。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极力宣扬所谓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的反动观点,鼓吹党军分家。在去年春夏之交的动乱和暴乱中,他们以此为理论依据,反对军队执行戒严任务,妄图阻止我军履行捍卫国家政权的职能。徐勤先不仅接受了这种自由化的观点,而且还将其作为拒绝执行军委的戒严命令的理由。他说动用军队这样的大事,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进行讨论,这样的命令应由国家发布,以党的名义发布是不合适的,怀疑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关键时刻,不能同中央保持一致,是徐勤先走向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教训再次告诉我们,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明确,无产阶级政党要想领导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推翻反动统治,夺取政权,巩固政权,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掌握军队。没有军队,革命斗争要取得胜利,胜利了要巩固,都是不可能的。毛泽东同志指出,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党对军队的领导,最根本的表现是军队的最高领导权集中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不经党中央和军委的授权,任何人不得插手军队,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深刻认识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极端重要性,做到一切行动听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指挥。

3.必须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古今中外的军事家都非常强调军队的纪律,强调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这是军队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的。诸如“军令如山倒”、“长官的命令是部属的法律”、“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等军语,集中地反映了这一点。对违抗军令者,军事首长不惜用死刑来制裁,以保证统一意志的贯彻。毛泽东同志为我军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主义第一条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个军队历来强调一切行动听指挥,强调自觉遵守革命纪律,不这样,我们能够战胜比我们强大的多的敌人吗?能够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吗?能够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吗?”现在有的干部,对上面的指示不执行,命令不服从,这就是不守纪律。正是在这样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徐勤先采取了自由主义的态度。当军区领导向他传达军委的命令时,他先是思想不通,继而发展到公开抗拒,并狂妄地提出“这样的大事应该慎重决策”,并以“撤职、军法从事”来要挟领导。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吸取徐勤先这一教训,加强组织纪律观念,要认识到我军的纪律是建立在高度民主、高度自觉基础上的纪律,同时它又是严格的铁的纪律。严格的纪律同正常的民主生活是不矛盾的。作为一个高级指挥官,有参与重大决策、发表自己主张、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对于上级,特别是党中央和军委的决定,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坚决执行,而绝不允许按个人的意愿自由言论、自由行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

4.必须认真改造世界观,坚决反对个人主义。治乱平暴的斗争,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是一次最实际的考验。邓小平同志指出:“经过这次考验,证明我们的军队是合格的。”中央一声令下,担负戒严任务的部队雷厉风行、立即出动;许多干部战士在国事家事面前,依然做出以国事为重的决策。他们有的推迟婚期,有的放弃婚假,有的中断新婚蜜月,有身患疾病再三请缨,有的怀揣亲人的病故病危电报踏上征程。他们忍辱负重,不急不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以实际行动求得群众的理解。有的无私无畏,慷慨赴死,表现了对党对共和国忠诚不二,矢志不移。许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身先士卒,顶砖雨、踏火海,靠前指挥,出色地完成了这一特殊的战斗任务,为人们立了新功。但是作为集团军军长的徐勤先,在<bos>场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首先想到的不是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是个人的得失。在受领任务时,他就害怕承担责任,说什么执行这样的任务“可能立功,也可能成为历史罪人”;他在检讨书中说,“在这一次生与死、血与火的考虑面前,是自己把自己从历史的列车上甩了下来”。邓主席明确指出,“尽量避免流血,也不要怕流血,不要怕国际上的反应,不要怕名声不好”,但自己的思想还是比较害怕,怕造成流血事件,特别是大的流血事件。一旦这样感到党和军队的威信要受影响,作为执行单位和执行人的名声也会受影响。一语道破天机,徐勤先当时之所以拒不执行军委的命令,就是害怕自己的名声受影响,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国家的安危,从而暴露了他极端利己主义的人生观。徐勤先给我们最深刻的教训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使自己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战胜资本主义对我国实行和平演变战略所展开的各种伎俩,就必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不断地清除思想的灰尘,自觉地用无产阶级思想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真正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无私无畏,站稳立场,经风雨而不折,出污泥而不染。这在当前显得尤其重要。

审判长、审判员。徐勤先公然违抗军委戒严命令的行为,性质之严重,政治影响之恶劣,在我军历史上是罕见的。为严肃国法军纪,教育本人和部队,必须依法惩处。同时考虑到,这是一起发生在非常时期的一种特殊犯罪案件。徐勤先在违抗军委戒严命令之后,经38集团军领导做工作,尽管他思想不通,但也曾向军个别领导表示过要到部队去。徐勤先参加革命近40年,曾为部队建设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这些情况虽然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下面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

这次公诉人,我自己啊,本来不想参加这个辩论,因为自己本来就有错误,出了问题。那么今天提起公诉,法庭审理有事实,有法律,定什么问题,怎么样处理,都是合理的。但是法庭辩论是一个程序,所以这样的话,自己就讲点意见。因为自己是出了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来讲,不一定恰当,供法庭考虑。

第一个问题讲一讲关于比照类推的问题。刚才这个公诉人已经讲到这个问题,在这个之前,也跟我讲过,依据什么,怎么样类推,经过哪一级批准。那么自然有比照和类推的道理。再讲一讲我自己的意见,我就认为这个比照这个类推,有一些勉强。因为戒严任务有它的特殊性,它和作战任务不一样。作战任务、目标、阵线是十分清楚;而戒严是一个政治性非常强,而且在一个少数人制造的动乱当中,又有相当多数群众参加,好人坏人混合在一起,军队和老百姓混在一起,阵线不清楚。那么这样讲,性质差别又是很大的。有些问题发生在戒严当中,如果发生在作战当中,就根本不可能发生。这是作为执行戒严任务一种特殊情况。在接受任务实施以前和过程当中也不一样。因为比照条例17条,讲的是作战中。作战中就说你有一些事情不便于采取措施,而这次,我的问题发生在接受任务这个阶段,那就说5月18日下午这一段时间里头。再一个目的也是不一样的,是吧?作战过程当中,如果发生这类问题,或者是贪生怕死,或者是为了保存实力;而戒严任务,更多的是考虑政治上的后果,它所可能引起的问题,也比较多。所以这样比照类推,是否完全恰当?因为既然比照类推,自然有比照类推的道理。是不是完全恰当,这个请予以考虑。就是说上述这样一些特殊情况,这是我讲的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说在法庭调查当中,5月18日,我发生问题的时候,讲过的一些话,说过的一些事,和证人证言不完全一样。这里面我想请法庭,当然也请公诉人考虑。因为事情发生在5月18日,而我这个问题又比较特殊。在这个之前,证明我问题这个的人,大多数都是军区的领导。军区领导在这个之前,就是7月份,7月中旬以前,有的到9月份,10月份,这里面已经开过多少次会议,有些情况就交流过多少次了。是不是还是原来,当时5月18日,发生的那个情况,当时那个情节,当时讲的那些话?因为现在我,已经是有口难辩。参加会议的,那就是我自己,38集团军,而证明我在会议上讲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多半都是军区的领导,二级部长。这里面,当然不存在什么其他问题,主要是因为时间长了,中间开过一些会,或者是研究我的问题,怎么样的处理,就有些情况都交流过了。还是不是原来5月18日,这个事情的本来面目?没有说过的话,没有想过的话,现在都出来了。所以我实在是理解不了。

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刚才检察长指出工作,讲到了一些后果的问题。我感觉不管怎么样,这个问题还是由我引起的,对社会后果,造成的不好的影响,我自然应该负主要责任。但是,这个后果,我也请法庭考虑一下。因为有些后果是因为我有了问题,组织上采取了一些反措施,反措施,就说这个后果,这个引起,不能够完全归到我自己头上来。因为在当时那样一种复杂的社会条件下,那就说你没有缝隙,各种别有用心的人还要找一个缝隙。那么说你有点缝隙,它更加兴风作浪。所以把后果,这个问题多半归到我的身上,我感觉不公平。因为当时这个谣言很多,谣言很多。在事后,关于平息这个事件这个报告当中,有大量的文章,或者是报告里边都提到了这个事情。的确是因为有我的问题。但是现在不能因为,就是说,是动乱分子也好,暴乱分子也好,国内外的电讯也好,是不是讲了一些什么话,什么现在统统都归到我这头上。那么说敌人是不是还造什么别的谣了,那么说是不是也有这个事实。另外就是我这些事,究竟是不是完全是那么回事?今天上午,法庭上都宣读了一些材料,我也翻了,没有仔细地看,就是说有些事,它不是事实,不是事实。这是当时,那种环境和背景条件下所产生的。这是第三点。

第四点意见,刚才这个公诉人分析到我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觉得讲到一些地方,讲的还是很有道理的。但是有些地方也有,这个不完全符合事实。比如说严家齐的书,严家齐的书,在这个,这个事情发生以前,我就根本没有看,或者翻了几页,而是把我隔离起来的以后,把我这个看管起来的以后,因为说没有书看,完了以后再顺便翻一翻。所以把这个事件发生以后就看这书,归到这个发生这个原因上,这有点不符合事实。因为这几年要看书,主要的还是马列的书,各种正规的刊物,其他乱七八糟的事件,我现在没时间看,没时间看。就是这次把我这个看管起来的以后,有时间就翻一翻,翻一翻。因为当时严家齐是什么人,还不知道,这是一直到六月陈希同做报告才知道他这个什么人,原来这个之前,知道他是个什么人,根本不知道。书也不是我买的,都是公家买的。所以这个就比较勉强一些。还有可能是误会,因为在这个期间没有书看,拿了本书看一看。

第五点,我想讲一讲,我在这次会议上发表了很多错误的一些意见,发生了严重的问题。这个请法庭予以考虑。当时,军区首长把命令传达完了以后,我询问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首先,我是作为意见和建议提出的。好多问题,当然问题发生以后,一段时间,我认为我基本上还对。这个是我说当时的想法。因为我说我作为一个党员,作为一个党的高级干部,作为一个党员干部,提点意见都不行,所以自己还认为自己是对的。当然今天看起来,自己大前提还是错了,大前提还是出了问题。我觉得把意见建议部分,和其他的错误部分,以及指控我其他问题,犯罪,这个都可以。但是我觉得把意见和其他的问题,还是应当加以区别。如果说,我在会议上我不该提,或者是场合不对,或者是意见本身不对,这个批评,纠正,我觉得都是对头的。但是完全当成问题,完全当成罪来对待,我觉得是不是也不一定完全恰当。因为我们党章准则,固然这是一次布置戒严任务的这么一次会议,但是军队是党绝对领导的,许多问题得按照党的原则来办事。而我们党章,生活准则都规定,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做口头,或书面报告。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同时要求党员,对党要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政治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对党的决议、政策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同时要求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我觉得党章准则基本上是两个精神:一个是在有不同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向上级党组织不隐瞒观点,提出,或者声明保留。第二点强调就是必须在坚决执行前提下。第三点也说到了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如果说要执行,会引起严重后果除外。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觉得对于党章准则条文的理解上,是不完全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来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这个是不够的。但是当时也想到了,就说这个事情这么一做,不马上就严重的社会后果就出来了。所以自己的思想顾虑比较多。所以考虑引起严重的后果,这个后果就是大规模的冲突,或者是流血事件。而这种结果,从我主观意义上来讲,是不愿意看到的。当听到中央首长讲说这个没有流血,没有发生冲突,一块石头落了地,下一步怎么怎么解决,自己感到这个很好。当然以后情况发生变化,这个思想没有跟上来,那还是自己的问题。所以自己有错误,这是肯定的。该不该提,提的场合对不对,以及意见本身对不对?但是今天,问题既然已经发生,我觉得我们法庭也好,公诉人也好,还是应当全面的看一个人。就是一个人对党是不是忠诚,要看他对党的思想,政治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与执行,也要看有不同意见,能不能够如实地向党组织反映。这个毛主席,邓主席过去都讲过,为了疏通党内这个渠道,鼓励发表意见,用五不怕的精神来提倡,讲出不同的意见。说自己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说我理解不对,这个可以。但是自己也确实想到我们党内历史上出现过失误。这个我刚才同意公诉人对我事情的分析和指控,就是说过去有过失误。那我说原因之一,就是有好多意见得不到反映,就是其中之一。原因之一也就是好多意见得不到反映。也想到这个又关系到党和国家这么样一件大事,是吧?建国40年来碰到这么一件大事,从心里面来讲,确实希望好。我觉得这一点,全党的同志,恐怕都是这样一个想法。当然某些侧重点可能不完全一样,都希望处理好。把这样一种愿望,完全当成问题来指摘,是不是完全妥当?这个请予以考虑。或者说提出这个问题,完全是从个人利己主义出发,我觉得这个似乎也有点过分。当然邓主席确实讲过,不要怕社会反应,不要怕舆论不好,不要怕民运不好,意思出了流血事件以后,你不要怕这个怕那个。这个在自己思想上,这是有利的。但是更多的,更主要的,还是我们这个党,还是我们这个军队。党和军队,当时是考虑的侧重点。建国40年来我们出现过一些失误,如果说大事情,这是一件最大的事情。其他的事情哪有那么大?那最大的一件事情,当然还有十年动乱,那也是比较大的一件事。所以从内心确实是希望把它处理的很完美。但是考虑的角度,考虑的高度,考虑的深浅,这个自己可能都不对。但是愿望和动机、目的还是从我们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考虑。虽然当时,没有正式讨论过,我觉得有的时候,因为正在读书,从大家的愿望,有时候讲一讲,还都是希望处理好。当时领导同志也讲,对国际上反应,也认为是比较好的。传达的时候也讲到这个问题。所以自己反反复复地想,说过去有过一些失误,自己看出来了,但是不敢讲,反正事后检讨。赶到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恢复了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拨乱反正,有些问题看出来了,或者自己认为这个问题有这样妥当,或者这样不妥当,把它讲出来;结果这次讲出来了,还是讲错了。讲错了。因为自己考虑问题那个角度不对,高度不对,深浅程度也不对,不是站在中央的角度来考虑的。所以自己提出这些问题,发表这些意见和上级所想的,所决策的,谬误千里。

最后,一点意见就是,我自己这个问题能否当成罪,罪轻罪重。我觉得思想问题和政治问题,错误和罪行,这个没有不可跨越的鸿沟。有些问题是思想问题,但是也可以转化为政治问题;有些问题是错误,也可以过了一定的度,就可能变成罪行。所以自己的问题现在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因为正式逮捕我的时候,已经给我讲了,你对这问题怎么认识,我也讲到这个意见。我对自己的问题的严重性,这个还是有足够的认识。指控我的一些事实,除了我声明的,讲到的以外,我觉得也是符合当时情况。有些是不完全符合,那 [是] 指导鸿沟怎么划。那么说究竟是错误,还是罪?究竟是思想问题,还是政治问题?我相信这个法庭会根据事实,会根据法律,来做出判断。这一点,只是作为个人一点希望讲一讲。

那么说至于自己对这件事情,这个前后过程,执法有关的一些情况,向法庭再陈述一下,不是最后陈述。说一说自己当时出这些问题的这个情况。这一点就是从5月上旬以后,因为5月初最后一次执行任务,和军区读书班5月11号结束,大家感到这个情况好像基本上完了,说下步之后的工作就结束了。但是这里面一个最大的背景,出现了我们党内出现了这个分裂党和支持动乱这个错误,发生在赵紫阳身上。当时各种舆论,以及一些领导同志这个讲话,这个调门都不完全是一样的。有的时候侧重于这个方面,有的时候侧重于那个方面。这个思想就是没有一以贯之下来。这在自己的思想上,也产生一些影响。邓主席的讲话,四二六社论,以及其他以后的其他这些领导同志这个讲话,赵紫阳的自不再说了,那是支持动乱和分裂分裂党。那就说党中央出现这些问题,影响到下边这些问题。我也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分析。就是不能把这些问题就完全归罪于一个集团军军长身上。因为一个集团军军长,他了解的情况也是非常有限的。除了一个传达一个邓主席的讲话,一个四二六社论,还有这个就是接受任务的时候,讲了那么多。其他情况也并不是,什么也不知道;其他情况也都讲过。什么民主法治(的)轨道解决,有的要用监察部什么来解决,有的通过民主对话来解决,讲过好多的意见,而且讲的一些意见,都受,这个正确的一些东西,都是受到欢迎的。但是以后这些事情,好像没有继续下去。当然我不是说,现在这些事,这个,把这个动乱,这个暴乱的原因,归罪于我们这个工作没有做到家,不是这样子,因为它迟早要发生,敌人在这寻事,闹事。但是如果不出现这个分裂,要一一一而贯之惯到底,那么可能这个问题就不至于这样严重啊。所以这个问题,我想请予以适当的考虑吧。就是这种环境背景。

那么第二点呢,我是从5月15日发病,是吧?5月18日中午去执行任务,中间的这个病挺厉害,是在病中啊,做了处置去接受任务。如果我对这个任务还是很消极,那当时,当时总院的这个医生们就不让我去。我说我还是要去,我说你们想办法帮我处置处置,我就说我还是要去。我没有找任何托词,去打滑头仗。当然这个任务,去了以后是这样子,思想引起很大震动,思想有很多不通,那是另外的问题,那是自己的问题。就接受任务,是在那样一种情况下去接受任务。这是第二点具体情况。

第三点具体情况,我首先是询问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是从党内生活来说,把一切说在明处,那么说即使错误,那还是个意见。这个错误,现在就是把这个意见,错误和这个什么罪行,这个指控都在一起。而且现在呢,就是把这个说到的一些意见,这个已经都变了样了,就不符合我原来说的意思,那这个话,这个事情将来怎么样处理,这个作为个人来讲,只能把这些想法说出来。因为怎么辩呢?没有想过,没有想过,头脑里就没有的东西,它怎么就出来了?都变了形了,这个就不清楚怎么回事了。

第四点,就是说,我在这个首长们讲完了,询问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以后,才讲的意见。而且讲的意见,也不完全是消极的;讲的意见,能说有也有值得考虑的地方。那么现在这些问题,在这个,这个起诉书里面,都没有反应。好像说首长们讲完了以后,我就登地,就出来了以后,就不同意,那不是这样的情况。那么既然询问了这个,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我还是有做传达的准备,就说思想上,在 [这] 时候,因为时间很短,头脑里都反应不了这么快,有一些考虑的角度,也不一定恰当,但这毕竟有这种准备。那要传达,别传达错了,把这个事情得弄清楚。

第五点,首长们说了几次,说你还不传达吗?这就原原本本传达了。首长并没有再,当时也没有再说更多的话,因为当时这个气氛不是那么很紧张的。固然,我自己这种想法,发表出这种意见,当时可能首长,没有想到,我自己思想也没有准备。但是经过讲了几次,我还是传达了。

再一点就是,18号晚上到19号上午,以及20号早晨,这个做了勉强参加这个表示,也做了具体什么时候去的这个表示。去以前,也曾经给指挥所打过电话。当然中间这些变化,像今天上午出示这些证据,那些细节,我就闹不清楚。那么从我自己来讲,18号晚上是比较勉强。所以以后为什么我就没有再说这个,跟军区直接报告?因为当时王福义同志讲:我可以跟军区首长报告,我现在那就报告了吧,报告了。第二天早上再跟我落实一下子,这就完了。这点确实没有再盯死。如果说他没有报告,那我就委托他报告,是不是?那么已经报告了,所以当时自己的台阶也下不来,所以自己也没有再打电话。但是这种表示,这是肯定有的。而且首长们也知道,我要去。因为20号早晨打电话,给我打了几次电话,我打了电话。完了以后,吴运忠又给我打电话,说不让去了,你这个好好住院吧。今天上午,这些证人证言里面也讲到了,要切断和我联系,那就是这时候,我要去的表示,那军区首长还是知道的。至于说通过什么渠道知道的,我是不清楚的。当然军区首长,采取这种措施,我认为也必要。因为当时对我思想不摸底,你思想通不通,你究竟去怎么样执行这次任务?去了以后,还要按上级指示办。但是当时上级,摸不清你的底,所以这我没有埋怨上级的意思。因为这个,原因还是自己导出来的,还是自己引起的。

最后一点要说明的,当时我自己是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矛盾的心情当中,做了个人不参加的表示。因为从4月下旬以来,碰到这些事,有些问题想不通,有些问题就说了以后,好像没有做,所以这时候自己有想法。作为个人来讲,你不管你怎么想不通,是你个人的问题,但是我有想法,这不能影响38集团军党委常委。当然事实上,一点影响没有,这个是不可能的;情绪上,心理上,精力上,这都是有的。但是自己觉得,个人和组织,这毕竟是两码事。你个人是个人,你组织是组织,不能因为你个人就影响到组织,影响到这个单位。这是当时的一点考虑。

当时第二点考虑,就是个人怎么办?个人怎么办,或者是支撑已见,把自己意见痛痛快快都讲出来。说这个事自己都讲了。当然自己当时也可以有另外一种态度,那就是沉默不语。我前面已经说到了,不能老沉默不语,有些意见还能讲出来,也许这个意见上级听了以后有点道理。所以自己还把这个意见,这个讲出来。所以自己就是没有别的办法,好像只能够采取,就是因为对这个事不通,你又不能采取别的办法,不能影响单位,所以只能够做出,就是不愿意参加,自己不愿意参加,这样一种表示。而且我离开85楼的时候,给刘政委打了电话,做了报告。一方面确实是从医院出来的,当时也有病,另外一方面自己思想上也确实是不通。说明明白白的,把这些事你是不通,你还是怎么回事,我都说清楚。

以上这些情况,我相信公诉人,法庭也都有所了解,这个。所以这些事情,本来不必要在辩论的时候再讲,但是既然有这道程序,审判长允许我讲一讲,那么我就再讲一讲,供参考,完了。

下面由辩护人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军区法律顾问处接受了被告人徐勤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徐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和公诉人的发言。我们认为,徐勤先作为一名集团军军长,本应坚决执行命令,而徐却向军区首长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任务,不去执行命令,问题的性质是严重的。但考虑到本案中的一些具体情节问题,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徐勤先在受领传达戒严任务阶段,向上级和上级首长和组织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属于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行为的一种较轻的形式。如徐勤先在受领任务后,在首长的责令下,还是按要求打电话给集团军王福义政委,传达了军委和军区赋予38集团军的具体任务。在传达后,他向军区首长表示任务已经传达下去了,自己回总院住院去了,以后这事就不要再找他了。这些事实与他所述的“自己并不想影响所属部队执行命令,而仅想自己个人不参加执行戒严命令”的目的 [是] 一致的,应属于指挥员个人不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的认识,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的基本形式:比如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在受领传达戒严任务阶段、组织动员和物资准备阶段、奉命出发开进阶段,以及实行戒严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很明显,由于上述每后一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都比前一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更直接侵害具体客体,因此其危害程度,后者大于前者。所以发生于受领传达任务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的危害,轻于发生于后面几个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

再如,按照所采取的方式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虽向下传达命令,但向上级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命令的行为;第二种是阳奉阴违地利用指挥员职务,妨碍所属部队执行命令的行为;第三种是扣押上级命令,控制所属部队抗拒执行命令的行为。显然,上述第一种方式行为的直接后果,也能使上级及时发现,并委派新的指挥员去组织完成戒严准备工作和戒严任务,一般不会贻误戒严时机,和直接影响戒严任务的完成,是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行为的较轻的一种。而第二种方式的行为,因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对所属部队执行命令的妨碍性,将导致上级发现晚,可能会贻误戒严时机,或者直接影响戒严任务的完成。而第三种方式的行为,是最为严重的一种,会对戒严任务的完成发生直接严重的影响。

从上述分析中看出,就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看,徐勤先的行为,无论是在实践阶段上,还是在采取的方式上,都属于较轻形式的不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这一点,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给予考虑。

二、徐勤先在戒严准备阶段,曾向组织表示自己要参加执行戒严任务。经过法庭调查证实,1989年5月19日,当副政委吴润忠同志受38集团军常委的委托,到军区总院做徐的工作时,徐表示自己参加执行戒严任务,并向吴提出了要部队搞好执行任务动员及开进途中应注意问题等三条建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军区虽于19日上午已通知38集团军切断徐与部队的联系等,但由于吴润忠19日早晨已离开集团军赶往军区总医院,不知军区的通知精神,故当徐问军区能否同意他参加执行任务时,吴曾答应军区是会同意的。因此,徐的这种表示,应视为是直接向本级组织和间接向上级组织的意思表示。由于徐知道其部队奉命应于20日开进集结,他表示参加执行任务时,尚处于组织动员和物资准备阶段,并且有开始履行职务的言行。这些应视为徐勤先对自己原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命令”行为的一定程度的终止情节。这一点也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予以注意。

三、对徐勤先一案中其它情节的意见。一是徐勤先入伍40年,在革命战争和部队建设中曾做过一些友谊的工作;二是1989年5月上旬以前,徐曾两次带部队进京完成了军委下达的维护首都秩序的重要任务;三是他于5月16日患病住院后,在客观上缺乏对动乱真相的深刻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当时错误舆论导向和中央两种声音的影响。这些客观情况,也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予以全面考虑。

完了!

公诉人对被告人、辩护人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有什么不同的意见,有什么要说的?

检:审判长、审判月。刚才辩护人、被告人就犯罪的事实和性质提出了意见,我们注意到了。辩护人主要提出的犯罪的性质属于犯罪的终止的这一点,嗯,就已经构成犯罪,包括有罪的辩护这一点,与我们的认知是一致的。但是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终止,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犯罪的终止。按照法律规定,犯罪终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被告人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犯罪。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未遂阶段,在既遂阶段,也就不存在着犯罪的终止问题。这是犯罪终止的一个条件。终止的第二条,必须是自动的终止,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本可以将其犯罪进行到底,不按他的意志,自动终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第三条,必须是彻底的终止,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是彻底放弃了犯罪。纵观被告人徐勤先的所作所为,不符合这犯罪终止三个条件。第一,被告人5月18日公开向军区领导表示拒不执行戒严命令,犯罪已经完成。而且在5月18日晚上七时许,再次打电话向刘政委表示“任务我已经传达下去了,以后的事不要再找我了”。刘政委也明确的讲到“你就住你的院吧,以后你也不要再管部队的事了”。这都说明领导对徐勤先所表的态度也是明确的。徐勤先讲的再清楚不过了,这是既遂了的犯罪。19日虽然经军里面领导做工作,徐始终没有向任何领导表示过愿意执行。这说明徐的违抗戒严命令是实行终了的犯罪,根本不存在什么终了的问题。

第二,诚然徐在19日曾经向集团军吴副政委表示过愿意执行,但徐本人也清楚,他接受的任务是军委调38集团军进京执行戒严的命令。这个命令不是军区的,也不是集团军的。命令一旦下达绝非儿戏。徐已经明确表示了拒不执行命令。如果再要参加执行的话,决定权不在军里面,也不在军区,而在军委。因此5月19日的表示并不影响违抗戒严命令的构成。

第三,按照终止的第三个条件,犯罪分子必须是真心实意的,彻底放弃犯罪。而被告人知道5月24日被撤销军长职务时,还向政治部的领导表示“错不错,要历史来检验”,言外之意,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是正确的。请问这又怎么叫彻底终止放弃犯罪呢?又怎么能称得上是犯罪的终止呢?这是我要答辩的第一个问题。

另外,刚才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犯罪时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受上级,受当时社会条件的两种声音的影响。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这个就是说,当时社会各种方面的影响,这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呢,决定的因素还在被告人主观上,这不能作为减轻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罪罪责的一种理由。

第一,虽然任何事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都受当时当地的社会条件,外界因素的影响,但这不是本质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通过内因来起作用的。被告人违抗命令,是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世界观改造不彻底,在关键的时刻与党离心离德,政治立场不坚定造成的,这才是本质的东西。

第二点,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违令者有杀头之罪,这是一个普通军人起码的常识。作为集团军的军长,徐勤先对这一点是清楚的。当时徐称以不怕撤职,不当军长来表示抗命的决心,这说明他的主观的故意是明确的,而且也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第三点,如果说受两种声音影响,那么在当时受两种声音影响的绝非徐本人一个。其他同志在关键的时刻,为什么能够坚决执行命令,出色完成任务呢?我觉得最根本的是这些同志在政治上过得硬,在行动上才能够与中央保持一致性。

第四点,法律所追究的是被告人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以及这个行为给我们国家,给我们的党,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至于说思想受什么种种原因的影响,这都是思想动因上的东西,这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不是法律上从轻的一个条件。

下面我答辩第三个问题。刚才辩护人、被告人都讲了,在提出不执行命令时,是以个人身份,反正就是说,我个人没有代表组织,没有代表部队抗命的,这个情节较轻。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这个军区同志38集团军的军长到军区接受命令,这说明军区授予命令是给38军授予的,绝不是给徐勤先一个人授予的。徐勤先来接受任务,当时也是代表38军来接受任务的。所以徐勤先当时违抗命令,是以军长的身份,而不是以个人什么名义。况且说以个人名义,也不允许违抗命令。另外,徐虽然向部队传达了命令,但徐的行为对38军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从这一点来说,徐本身这个以个人身份违抗命令,可以减轻罪责,这也是不能成立的。至于说,被告人在接受任务时,提出了可以撤销我的军长职务,这说明他是以个人名义。我觉得这当时恰恰表现了被告人坚决不执行命令的决心,并不能说明徐勤先违抗命时是以个人的身份去违抗命令的。

另外,刚才被告人在进行自我辩护当中,讲到了很多证言和自己记忆不一样,这个意思是讲,这些证言不客观。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之规定,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而且这些证人证言都是根据当时人,根据当时的事情的事实作出的,经过侦察人员依法提取,并由检察院审查核实的,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点,根据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也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证据的不能定案。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量刑。当时在场的人,不止徐勤先一个人,也不是在场的,当时一个两个证人,而是很多人。当是说这个证人所出示的证言是客观的。本案起诉书在认定的犯罪事实上,每一句话都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所证实。所以我们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客观的。这些证人证言,也起到法律效力的,是可以定案的,根据的。

刚才辩护人和被告人,也都提到了要全面看待被告人的历史的表现情况。对于这一点,我们起诉,我们在公诉之中已经讲到了。为了把这个问题进一步这个,再讲一下呢,现在我想讲这么点意见。我们党的历来政策是奖惩严明、功过分开。既不能因被告的功绩而掩盖其犯罪,也不能因犯罪不考虑既成的事实。这个在公诉书中,我们讲得很清楚。被告人徐勤先在工作中确实表现不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连续由一个团职干部提升到集团军的军长,这说明党对徐勤先的工作是肯定的,而且该给予的也都给予了。但是不能因为被告人工作表现不错,现在犯了罪,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被告人自己不珍惜党对自己的信任,不珍惜自己的荣誉,不注重从政治上坚决与中央一致的问题,导致在关键的时刻,不能够冲锋陷阵,而违抗了军令。这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今天法律所追究的,也正是被告人违抗军令,给党和国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行为。

再一点,就是被告刚才讲到,我是认真的做了这个记录,从我思想上来讲,我是个人不想传达,是个人不想执行,部队还是要执行的,从而一直想说明他对中央的决策,对军委的命令是拥护的,而不是反对的。事实恰恰相反,被告人当时确实做了记录,也确实核对了有关的数据。但是这不能说明被告人对军委的命令是拥护的,是执行的。我们判断一个人究竟如何,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被告人当时不仅明确表示了自己不执行,而且在行动上也没有执行军委的命令。这怎么能够说,在思想上是想执行的,在行动上只是执行不坚决的问题呢?

刚才被告人还提到了关于后果的问题,认为社会上虽然有各种各样的传说,这个与自己没有关系,不能把这个责任都归到自己的身上。请被告人应该注意,我院在刚才发表的公诉词中已经讲明了被告人所造成的后果。这些后果是由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并没有说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但是我们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一是5月18日前,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不少关于部队,包括对对38集团军和徐本人的传说、传闻。经过查证,在这期间尚未发现被告人与社会非法组织有组织上的联系;也没有发现徐将自己拒不执行命令的想法和打算向社会上流露。这一点呢,这个,刚才我们已经讲清楚了,社会上的传闻,在18号之前与徐勤先无关。这段时间的传闻当中,也没有明确点到38军徐军长的名字。因此5月17日《解放军报》就此专门发了辟谣的消息。

第二点,经过调查,徐在5月18日违抗戒严命令前,徐对社会上的传闻和一些谣言是知道的。按说你作为一个高级的指挥官,听到社会上这么多关于自己的政治谣传,本应提高警惕,严防上当,用自己的坚决执行命令的行为来辟谣,这样才对党,对人民,对革命的事业更为有利;而事实恰恰相反,徐在5月18日当着众多军区领导的面,公开拒绝执行命令,用自己的行为把谣传变为现实。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观的恶性并非一般。

第三点,被告作为一名高级干部,在党和国家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在关键的问题上违抗命令,应该到位而不到位,这本身就把自己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公开暴露于社会和部队。大家知道,谣言并不可怕,因为谣言可以用事实来戳穿。而被告人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在社会上暴露的事实,却是难以用舆论加以澄清的。这种行动的影响和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了。

第四点,更主要的是,徐的行为客观上迎合了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需要,给我们的党,给我们的国家,给我们的军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上午法庭所列举的国内外的,国内外的的一些事实,就已经说明了这些。这里我不再一一列举了。

综上所述,这些事实都说明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他不仅干扰了首脑机关的工作部署,在部队内部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乱,而且在客观上支持助长了动乱分子的嚣张气焰,为他们树立了一面旗帜。徐的行为相当于向世界舆论公然宣布,在中国确实发生了,一个将军抗命的这样一个事实。这些难道不是后果吗?

我就答这么多。

检:我补充答辩一个问题。刚才被告人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当时他在违抗命令的时候,动机是好的,是在关心国家的事情,因此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被告人对犯罪构成的一种错误认识。一般地说,所谓的犯罪动机是指虚实犯罪,事实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的说,动机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只有那些特殊犯罪,动机才是构成有罪的条件。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同一个犯罪,可能出现不同的犯罪动机。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动机,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动机,具有因对中央决策不理解产生的担忧和抵制,这样一种动机;也有因怕承担责任,这样的动机;同时也有政治立场不坚定这样的动机。因此,对被告人的动机,不能简单的用好与坏来评价。但是,有一点可以说清楚,从现在我们查证的情况来看,徐勤先没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动机。因此我们认定他,是违抗戒严命令罪,是一种职务犯罪。那么鉴于动机,不是构成违抗戒严命令这一个犯罪的必要条件,所以就本案来说,无论徐勤先是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对其构成违抗戒严命令罪的认定。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当时犯罪的动机,是一种错综复杂的动机,因此,我们也提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这个问题。

我就补充答辩。

检:我再补充答辩一个问题。刚才被告人在进行自我辩护的时候,其中提到了一个问题,讲到是他,讲他在问题发生之前,正在住院,当时身体状况不大好,这个对他的思想有一定的影响。这个需要说明一下。根据我们调查了解掌握的情况来看,在5月18号的中午,38集团军的副参谋长汤明宏,在通知徐勤先到军区开会的电话中,已经询问了他的身体情况。当时问到被告的时候,被告人明确地表示身体没有问题,可以到军区参加会议。第二是5月18号的下午,当军区领导通知看到被告人徐勤先,讲话情绪不大对头,他这个也表示不执行命令的时候,有的领导又问到被告人是否身体有问题,被告人当场再次声明说身体没有问题。这是案发前和徐勤先在违抗戒严命令过程当中,他对自己身体情况所做的回答。案发以后,问题发生以后,也就是在解放军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侦查的时候,当问到他,当时呢,解放军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同志,也曾再三问被告人,问题发生的时候,身体怎么样?被告人在回答讯问的时候,也是这样回答的说,不是身体问题,是思想问题。今年的元月八号,也就是本院,这个,本院根据解放军检察院的委托,正式受理了对本案的审查起诉以后,江副检察长又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讯问的时候,又问到了他的,当时表态不执行戒严命令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当时被告的回答也讲到主要是思想问题。因此综合上面的事实说明,被告人把不执行命令的问题说成是病魔缠身等原因造成的,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他今天这种说法,与他问题发生时和问题发生后的多次表态,也是不一致的,是自相矛盾的。

公诉人还有什么意见?

检:没有了。

下面由被告人发言。

有些问题请律师为我表述。我个人要回答的问题是这么几个。我刚才没有讲病魔缠身,我就讲我去接受任务的时候,这个意思我就没有用身体不好作为借口,去不接受,去不去接受任务或者来推脱自己的问题。整个问题发生,刚才检察员讲的也对,几次我都讲到这个问题,身体当时是不好,但是它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思想问题。这我不想因为这个问题,你推到别处去,本来是这个问题,你把它偷梁换柱,不是这么回事。唐明宏给我的时候,打电话能不能去,我说身体好些了能去。身体究竟好不好,只有医生来说。当时那么个情况,所以这个事,我没有用这个来推脱我的过失、罪责,没有这个意思。我刚才,我没有什么反驳的意思,我说明一下,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关于在社会上一些后果,一些传言。因为我16号住院,18号中午,经过了16号晚上,17号一天,18号就没人了。主要就是这一天半,来来回回,反正到我那去的人,看我的也不少。有的说我撤职了,说这说那的。当时在病中,你说这个事,也听到一点,但是没有十分在意,因为当时身体不允许我去和他们讨论这些问题,是很痛苦的一种状态。但是他有的说到了以后,我偶尔也听到一句,有的也没有搭言,也没有讨论这个问题。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关于这个,我在这个听完了首长,传达了任务,讲的情况,并不是否认我这个问题的存在,不是这个意思。而是说,我做记录询问这些问题,有向军里边传达的表示,就是说有这个准备。但是思想上这是有想法的,思想上有想法,但是有这个准备,所以这样的话,就询问了一些问题,准确地核对了这个记录,是这样一个意思。并不是用这个核对,或者来否定我有问题,不是这个意思。刚才我的辩护也不是这个意思。问题归问题,就是说当时思想上有哪些想法,如实地向法庭陈述。因为你现在有这个,要传达的,传达你得传达准确。我要不想传达了,不想传达了,你管它准不准确?那干脆,那就是一种坚决对抗的姿态。实际上不是这样。当时认认真真做了记录,有些记录地方不准的,就把它核对准,核对准的目的,就是说在我向军区讲了这个意见以后,军区让我传达,我仍然是要传达的。只是说明这个问题,并不是推脱我问题的存在。这是第三点。

第四点,我没有讲到关于这个什么发扬民主这个问题,而是说在这个会议上,我是讲到了一些意见。那的确那天开会,也没有说咱们发扬民主,大家再提提什么意见,是这样的。我是认为在这个会议上,按照党章按照准则,就是说,可以提出一些意见。说我的意见错误,说我不该提,提的场合不对,这个都可以,但是不能够把这个,提提出这些意见这些事,统统都归到一起。我的意思是这个意思,并不是说借口说咱们党内有正常的民主生活,好像我讲这些问题,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不是这个意思。因为一开始我就讲到了,我说这么大的问题,应该,这么大的这个这个群众性政治事件,应该主要用政治办法来解决,要用军队,非要用武力不可?有卫戍部队、有公安、有武警,非要用野战军,把这调到北京郊区,保持威慑。建议谁谁谁来开会,现在建议谁谁谁开会,这个中间都划掉了好几个。所以我不 [想] 就是说,用发扬民主,来推脱我自己的错误。我自己的问题,问题归问题,是罪责就是罪责。但是我把这些情况说明,中间有这么一段过程,我是作为意见来讲的。至于说这些意见怎样认定,是吧,这个法庭上可以考虑。我们今天作为,就是说,辩论阶段,还有点合法权益,可以讲一讲。那我就把这个意见讲出来。讲出来,至于说怎么样认定,那 [就] 怎么样认定就怎么样认定。我也不认为这是一个发扬民主的会。但是在我观念里头,你说上级讲了什么样的任务,有什么不同的意见,好像还可以提一提。至于说你提错了,提不对了,你这个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我只是想说明这么一点。

第四点,这个,第五点。点了,这个事情,反正按照法律程序,我是没有办法,这个,这个怎么说呢,没法说了是吧?反正我不是那么说的,实实在在不是那么讲的,实实在在也没有那样说,实实在在也没有那样想。那么说现在许多证人证言证明我是这么说的,那 [就]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怎么样认定,那就怎么样认定。但是要从事实来讲,我看总有弄明白那一天。因为他没有讲,他根本就没有想这个事。一个,一个普通常识,你可以说现在,不用说你是一个高级干部了,一个初级干部,一个基层指挥员,也懂得党是,这个军队是党绝对领导的,也不能够说这个党的名义发布不合适,也不能说这个完了以后,你让这个什么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去讨论一下,把中央和中央军委都撇到一边去。这是一个常识范围的事。这就是说情绪激动,他也不会激动到那个地方去。这个事情我不想说更多的话,因为首长们很多,这个,而且大部分是这样说的。但是我也确实没有那样想,我也确实没有那样想,没有那样想。这是一个问题吧。其他的问题我看,请律师做辩护吧。

没了?

没了。

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刚才公诉人谈到犯罪构成与犯罪终止的问题,讲到犯罪终止,影响犯罪构成。刚才本辩护人不是这个含义,不是这个意思。终止并不一定影响构成。犯罪构成和犯罪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样呢,我国刑法的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犯罪,或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未遂,犯罪的终止。对于我国刑法这一条款,怎么样和徐勤先的5月19日的意思表示,是不是终止的意思表示?本辩护人,不想多说,只想分析一下徐不参加执行命令的行为是否尚处在持续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