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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陳玉潔主講「臺灣的國際法地位:以「政治共同體」為主體的國家論述」

國史館線上講堂3:42

Transcription

臺灣的國際法地位,以政治共同體為主體的國家論述,因為牽涉到現實的政治問題,所以很容易會有不同的利害關係。

不同的角度就會來提出不同的看法。那事實上,從學術上而言,它確實也不容易處理,因為它牽涉的是法律的、是政治的,也是歷史的。

分別其實都很重要。就是說,政治的話是講權利關係,講一些現實所造成的結果。那法律的話要去解釋複雜的關係。那麼歷史的話強調它的變化的過程。

今天可以在國史館來跟大家分享,我想是一個非常適當的場合。待會兒我們也會回顧一些關於我們臺灣的歷史的部分。

要知道,我們現在還是被排除在聯合國以及絕大部分的國際組織之外,就是因為我們沒有被廣泛認可的國家身分。這是第一個我們臺灣面臨到的法律困難。

假設很不幸地有一天衝突發生了,那麼臺灣可不可以作為一個國家,主張國際法底下的自衛權 (self-defense)?如果你是一個國家,你就應該有權行使自衛。如果你不是國家,這邊就會被畫上一個很大的問號。

我今天想要跟大家報告的,是從法律的角度,我們怎麼去分析看待臺灣作為國家地位的一些爭議。

《開羅宣言》1943年說要把臺澎歸還給中華民國。《波茨坦公告》說要履行《開羅宣言》的條件。在《舊金山和約》裡面,不僅沒有寫說要給中國,中國當時也被排除在《舊金山和約》的簽訂之外。

也就是說,不管是蔣介石或者是毛澤東的政府,都不在《舊金山和約》的締約方裡面。這不是一個不小心沒有寫進去的東西,這是一個當時美國刻意做的,跟日本也都講好的法律安排。這也就是後來大家所謂臺灣未定論的由來。

2758它是一個歷史的產物,它是一個威權政府,當時為了想要跟PRC政府,爭取代表中國的問題的產物。可是我們現在難道還要去爭取中國代表權嗎?沒有啊,跟中國沒有關係。

最讓我憂心的就是,我們臺灣內部的分歧。我們自己國家的立法院,沒有辦法通過關於2758號的決議,說澄清2758跟臺灣的主權沒有關係這件事情。

有沒有辦法有一個最大公約數,讓每一個人都可以在這個國家裡面,成為自己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