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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40分钟看懂如何驯服权力?

柏拉图的石头PlatoStoneOfficial41:47

Transcription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我相信许多人都听过阿克顿勋爵的这句话,但我不知道究竟有多少人具体的追问过,权力是如何被滥用的?而为什么人一旦沾染权力,就会不可避免的被权力扭曲?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我们面对权力又该做好怎样的准备呢?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个比探索太空、改造自然更加困难的话题——驯服权力。

驯服权力。大家好,我是柏拉图的石头,欢迎观看我们政治哲学系列的第三期视频。要了解如何驯服权力,我们当然要从权力本身入手。在上期视频当中,我们从全局视野出发,了解了权力的必要性、权力的发生以及权威的合法性。我们对权力的轮廓总算是有了一个初印象。而关于权力本身,还有许多细节的侧写,这些侧写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权力。所以在本视频的第一部分,我会为大家介绍权力的6种特性。而在本视频的第二部分,我们将一起了解限制权力的5个关键点。闲言少叙,现在我们就来看看权力的第一个特性——中立性。

所谓的中立性其实很好理解,它就是说权力就是权力本身。权力本身是没有任何立场善恶之分的。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如果我们把权力理解成一把菜刀,在厨师手里,它就是切菜;在杀人狂手里,它就是切人。任何一把菜刀都会介于不同的使用方式,产生不同的结果。所谓的正当与否或者是好坏与否,只是我们对方式和结果的评价,这不涉及到菜刀本身。如果有人拿着菜刀去杀人,我们总不能去追究菜刀的法律责任,或者是把生产菜刀、售卖菜刀的人给抓起来。换到权力身上也是一样的道理。权力只回答能不能做到的问题,至于任何一个人或者任何一个组织和机构,他们使用这种权力去促成的事情,是不是合理的、正义的,都不是权力本身要解决的问题。权力本身并不具备任何的道德属性。但是我们也不能把权力和菜刀完全等同起来,因为权力有点像是一把不可控的菜刀。掌控菜刀当然是容易的,但是掌控权力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权力本身也不会服从任何掌控者的道德意图。

第二个特性,即时操作性。权力一旦被赋予,就会本能的寻找使用的场景。我给大家举个直观的例子,假设有一天你获得了巨额的财富,但是这个世界上再也没有任何人愿意因为钱为你提供商品和服务。你买不到任何东西,也换不到任何的便利。你手中的钱本质上就像废纸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价值都是空洞的,价格体系也就无法成立。这个时候,你就不会再认为当一个有钱人本身是一件快乐的事情,因为金钱的意义从来不在于金钱自身,而在于它能否被使用、被回应、被转化为一种影响现实的结果。权力也是一样,权力不是一种可以被长期搁置的能力。甚至说权力比金钱更加迫切的需要这种被承认的存在感。也就是说,权力一旦到手,就会天然的倾向于被执行、被体现、被看见。所以对权力而言,唯一的自我确认方式就是不断的使用权力。

第三个特性,自我扩张性。权力天然具备自我扩张的倾向。形象一点说,权力就像贪吃蛇一样,一旦产生,就要一直吃,不断地让自己变大,直到无法变大为止。也就是说,无论权力掌握在谁手中,或是个人、或是集体、或者是组织机构,它都会不断的尝试扩大自身的作用范围。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权力,教师对学生的权力,企业中上级对下级的权力。这些权力最初成立的理由往往都是正当的,但问题在于,这些权力并不会自动停留在最初被赋予的边界之内。以父母为例,出于保护和经验的优势,父母对子女的前期干预都是合理的。但随着子女的逐渐成长,这种权利不会自然退场,而是以某种新的理由继续存在,甚至是不断的加深。在企业当中,上级对下级的权力同样遵循着这一特性。管理权最初就是为了协调分工、提高效率而存在的,但是在实际情况之中,管理权是会不断向下渗透的。它可能会进入员工的工作方式、时间安排,甚至是私人生活。每一次的扩张都可以被解释成“我是为了工作”、“为了责任”、“为了提高效率”,但最终的结果就是权力覆盖的范围会持续的扩大。

第四个特性,利益分配性。无论是父母对子女、老师对学生、上级对下级,还是政府对公民,只要是权力,就会影响资源的分配、规则的解释,甚至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一个人一生的命运。只要权力具备这种能力,它就一定会进入现实的利益计算当中。我说的这些利益可不仅仅是金钱,还包括社会地位、职业安全感、政治前途,或者是对家族后代的利益保障。也就是说,利益分配是权力运作过程之中无法被抹除的一部分。只要权力存在,它就必定和利益发生纠葛。这种纠葛没有办法被彻底的消灭,只能被引导和管理。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在历史当中寻求例证。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他就认为惩罚的越重,贪污的官员就会越少。但现实恰恰相反,朱元璋惩罚的越重,反而让官员的贪腐变得更加的抱团和隐蔽,因为只有这样的贪腐才能存活下去。实际上,惩戒手段只能不断的处理一个又一个的具体行为,但是没有办法彻底改变权力运行的基本条件。当我们讨论廉政反腐的时候,好像个个都是义愤填膺、大义凛然,甚至有人表示,如果有朝一日我能掌握权力,我绝对不会贪污,我永远和民众的利益站在一起。但现实往往是非常残酷的。无论是公众的情绪、还是道德上的呼吁,或者是某一群人的理想和主义,这些都不是解决贪腐问题的根本方法,因为我们需要面对的不是一个道德判断,而是一个现实的制度问题。

第五个特性,自我保护性。提起这一点,大家脑海里浮现的,是不是一些独裁者、专断者或者是强权政治的情况?好像只有得位不正、德不配位的权力才会排斥质疑、强调自我的正当性。但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权力的自我保护性并不是某种政治形态的特产,而是说权力一旦稳定的存在,就必然出现的一种运行规律。最常见的权力自我保护,恰恰发生在那些看起来很理性、很专业、很讲规则的地方,譬如银行、医院、学校都是如此。我们用银行为例来说明这一点。从法理上讲,账户里的资金是属于用户的,如何支取是用户的正当权利。银行和用户之间就是一个信托关系。但是在现实情况当中,银行掌握了一种可以即时改变现状的能力,比如说冻结你的账户、限制你的交易、延迟你的转账操作,让你就转账的用途做出进一步的说明。这种权利一旦被银行启用,用户能做的往往只是提交证明材料、进行申诉、等待复核或者是寻求监管部门的介入。可以说,大部分的银行用户面对银行都是非常被动的。在这段关系当中,当用户质疑银行的操作是否合理的时候,银行将面临着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就是正面回应用户的质疑,解释自己的判断和操作是如何进行的,那银行就需要承担被人质疑、被人追责的风险。而银行也有另外一个选择,那就是强调自身操作的合规性,借由统一的话术培训,把本应该承担的解释风险转嫁到制度之上。所以对大部分遇到这种情况的用户来说,银行的某些操作和回应,其实就是搪塞和敷衍。但同样的规则,面临不同的人群时,银行也有不同的反应。如果它面临的对象是一个大客户,银行就非常的清楚,如果引起大客户的质疑,就会带来资金的流失、业务的中断,甚至是内部问责。于是银行就拿出了更好的态度和更高的诚意来服务用户、解决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规则保持不变的原则下,银行竟然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选择。无论是搪塞或者是讨好,这都是出于权力的自我保护性而做出的选择。换言之,权力的自我保护不是拒绝做正确的事情,而是拒绝承受风险。

第六个特性,责任的稀释性。只要权力还在运行,它就要面临一个问题,如果决策失误,谁来对此负责呢?也许会有人说,谁决策就谁负责呀,这是最基本的权责对等。那如果这个决策是集体的决策呢?如果这个决策是制度的决策呢?我们在这以学校为例,当学生和家长对某项校规,或者对某个具体处分和评价结果提出质疑的时候,老师可能会说:“这是学校的统一规定。”学校可能会说:“这是集体讨论形成的制度。”而制度本身呢,往往被视为不需要为具体后果负责的中立存在。所以决定是真实发生的,影响由学生和家长买单,但是责任却被层层的向上转移,最终消失在一个抽象的制度当中。当然,也许有观众可能会反驳,在许多的重大事件当中,我们都能看到最终会有人为此负责,你怎么能说没有人对权力负责呢?问题恰恰出在这里,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是这个具体人来负责呢?刚才我们所说的制度、流程、集体决策都去哪了?如果是制度问题,那制定制度的人会对这一次的具体行为负责吗?在现实生活当中,答案往往是否定的。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最终负责的可能是一个实习生,又或者是一个一线的执行者,当然也有可能是某个中层领导,或者是部门主管,但它永远不可能,是最接近权力中心枢纽的那个大人物。简而言之,权力并不会遵循权责对等的原则,公平的承担责任,而是以最小的代价去承担责任,这就是权力的责任稀释性。

以上我所提到的权力的6个主要特性,其实只是权力的冰山一角。在人类漫长的文明史当中,为了驯服权力这头猛兽,我们曾经设计过无数的牢笼,其中不乏极具革命性的制度创举。而问题在于,这些事件一旦展开来讲,往往会变成一长串的历史著作、思想家,或者是制度革命的时间线。如果要深究,真不是一个视频能够讲完的。但是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看,当我们去回看近代以来这条限制权力的历史脉络,我们就会发现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这些看似零散的制度尝试,并不是随机出现的,而是一步一步被迫推进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近代以来的人类限权实践,不是制度清单,而是一条逐渐递进的脉络。今天我在视频中要做的,就是把这条脉络提炼出来,作为一张可以反复查看的限权地图。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展开,聊聊这5个关键点。

第一个关键点,成立有限政府。谈论起政府,许多人的关注重点往往放在社会福利上。在很多人看来,一个政府好不好,标准是非常简单的,福利高就是好政府,福利低就是坏政府。吃得饱饭就是好政府,吃不饱饭就是不好的政府。我并不反对这种判断,因为对于我们绝大多数人而言,生活能不能过得下去,永远是第一位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所谓的“好”本身,只是一种阶段性的评价。一个政府在今天被认为是好的,并不意味着它明天就不会变坏。当这个政府变坏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我们就以委内瑞拉来举例。这个国家的财政结构,长期以来几乎是完全依赖石油收入。从1999年之后,在国际油价持续增高的背景下,当地政府就开始利用巨额的石油收益,大规模的扩张社会福利,全民补贴、全民发钱、扩大公共支出。如果你站在当时的时间点来看,那它绝对是一个好政府,至少在福利层面,它完全符合大多数人对好政府的标准。但问题在于,这种好是完全缺乏制度约束的。从2014年开始,国际油价暴跌,当地的财政收入骤减,委内瑞拉的福利体系瞬间土崩瓦解,物价也开始飞速上涨。到2016年的时候,当地的通货膨胀率已经高达百万级别,当地的中央银行开始疯狂的加印钞票,那结果可想而知。截止到2024年,数据显示,委内瑞拉至少有86%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人均月收入不足210美元。

那问题来了,这个曾经被当地人认为是好政府的体制是怎么一步步变坏的呢?症结所在就是权力不受约束。政府手中的权力几乎是畅通无阻,所谓的监督机制也是形同虚设。权贵高官贪腐成风,国家财富被少数人把控,公共资源私有化,发生这样的问题也就不意外了。一个政府好与不好,往往只是我们当下的评价和感受,真正的决定性因素是权力是否受到限制。如果政府的权力是天然无限的,那即便它曾经很好,变坏也只是时间问题。所以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而成立有限政府,就是约束权力的第一步。

其实最早的有限政府思想很早就诞生了,它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1215年左右,在长期战争、沉重的税赋和王权滥用的背景之下,英国的贵族终于意识到一件事,现在的种种问题,好像不在于国王是不是一个坏人,而在于国王的权力是天然无限的。于是,他们逼迫国王约翰签署了一份文件,这份文件就是赫赫有名的《大宪章》。在人类的政治史上,《大宪章》第一次明确的写下了一条原则,那就是统治者本身,也必须被规则所束缚。这也是第一份带有限权思想的法理性文件。所以说,有限政府并不是要政府变得软弱,而是要承认一个政治现实:权力本身具备自我扩张的倾向,而制度的任务就是假设最坏的情景。它并不指望国王可以仁慈,也不依赖官员的自律,它更不会幻想权力会自动克制。它要做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把权力关进规则的笼子。里这就是所谓的王在法下。

不过大家要注意,不要以为有了《大宪章》,就可以一劳永逸了。事实上,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大宪章》都像一张废纸一样无人在意。所谓的王在法下,也只是当初的一个美好的政治理想。英国经历了无数的王权与贵族的博弈,才逐渐形成了议会权力。从签署《大宪章》到事实上成为一个现代意义的有限政府,英国人花费了几百年的时间。也就是说,即便所有人都在口头上承认政府的权力应该被限制,而这种限制,只要还没有变成明确稳定、不可随意突破的规则,它在现实的权力运作当中,就会一点一滴的被侵蚀掉。

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二点,明确宪法。

宪法一词在中文语境中,其实有许多不同的称呼,比如说基本法、根本法、国法、宪章,或者是宪制文件。这些名称强调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它们共同指向的,都是权力运行的根本规则。而在英文当中,宪法一词对应的单词是constitution,而它的词源来自于拉丁文的constitutio。在罗马法的语境当中,这个概念不是指一部单纯的法律文本,而是一种秩序如何被安排的状态,其中包含了权力如何被放置、谁有权力决定什么,以及整体的秩序如何运作。换言之,这个概念关注的不是价值判断,而是权力结构的安置方式。正因如此,从概念流变的角度上来看,宪法这个概念首先是一种制度形式,它本身并不天然指向正义。所以宪法本身并不带有限权思想,它可以被用来服务于限权的政治目标,同样,也可以被用来服务于集权的政治需要。真正将限制权力这个使命,安插到宪法之中的,是后来发展出来的「宪政主义」。因此,对我们现代公民来说,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一部单纯的宪法,而是一部有明确政治使命、符合宪政主义精神的宪法。

从表面上看,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哪个国家的宪法,在结构和形式上往往都是大同小异的。但真正的分野之处不在于文本,在于宪法背后所服务的目的。决定一部宪法性质的,不是它写了什么,而是它试图防范谁、约束谁。在这里,我们就以日本来举例。其实最早在东亚地区,使用宪法字眼的制宪文件,就是公布于明治二十二年,也就是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这部宪法,于明治二十三年11月29日开始实行,直至二战之后的1947年,被现行的《日本国宪法》所取代。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日本在近代其实经历过两部宪法。第一部,就是18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常被称作为明治宪法。第二部,就是二战后,在1947年实行的《日本国宪法》,通常被称之为昭和宪法。这两部宪法在形式上同样被称作宪法,但它们所承担的政治使命是完全相反的。明治宪法的核心任务,是在近代国家体系之中,为天皇的主权提供制度化、法律化的正当性表述。而战后宪法(昭和宪法)的根本目的,则是通过制度设计限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的再次失控。二者的差异并不在于文本,而在于宪法所服务的政治原则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更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明治政府在引进近代宪法概念的时候,对宪法一词的翻译和理解,并没有区分出宪法作为制度形式和宪法作为限权原则之间的差异。这种翻译路径,对整个汉字文化圈都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所以,在相当广泛的东亚语境之中,宪法一词,常常被直观的理解成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律文件,却很少被人理解成一种以限制权力为使命的宪政手段。这样的理解,并非源自于现代的宪政主义本身,而是根植于近代日本对宪法概念的引荐方式。

其实早在1876年的9月6日,明治天皇就颁布了一个敕文,敕文的名称是《命令元老院议长有栖川宫炽仁亲王起草国宪之敕文》。大概意思是说,朕现据本国国体,广泛参照海外各国集成法律,已定国宪,因此现命令你等起创草案。他就是要求官员们开始研究各国的宪法,撰写本国的宪法草案。到1880年,也就是明治十三年的时候,元老院就将完成的草案提交给了天皇,其中就规定了天皇必须发誓遵守国宪,并将绝大部分的权力交于议会。结果可想而知,这个法案遭到了尊皇攘夷派的强烈反对。其实不能通过的原因也很简单,因为这部宪法好像真的在搞宪法,它就是要制定最高规则,限制天皇的权力。所以被否决以后,制定宪法的重担就落到了伊藤博文身上。明治10五年,也就是1882年,伊藤博文受命前往德国,考察立宪主义的理论发展。次年,伊藤博文返回日本,命令井上毅着手宪法草案的起草。三年以后,日本天皇就废止了太政官制,成立了内阁制度,而伊藤博文就被任命为首任内阁总理大臣。1888年4月,明治21年,井上毅在两位德国顾问的帮助之下,基本完成了定稿。然后伊藤博文设置了一个枢密院,专门用来审议宪法的内容。审议一直持续到1889年的1月份。也就是说,日本从起心动念到拿出完整的宪法,总共累积花费了13年的时间。

大家看看这张图,我相信就一目了然了。这一部宪法不但没有限制天皇的权力,反而给天皇的权力找到了一个不可挑战的合法性源头。伊藤博文的核心任务只有一个,不是创造日本的民主宪政,而是在近代国家体系当中保存天皇的绝对地位,同时又让日本摆脱前现代国家的标签。《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一条确立的就是“日本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也就是说,不是王在法下,而是王在法上。所谓的内阁、议会、国会、司法,它们都是天皇意志的代行机关。法律的终极效力仍然来源于天皇的裁决。形式上看好像是一种分权制度,实际上就是一个分工制度。从一开始,主权就不在公民手中。所以从本质上来看,《大日本帝国宪法》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反宪政精神的设计。

但是当时的日本国民,对这部宪法给予了很高的评价。除了当时的各家报社,许多的知识分子、自由民权主义者,也都表示非常认可。民间的情绪笼罩在一片“天皇赐宪,国运昌隆”的欢呼之中。因为当时日本绝大多数的国民,都是不了解宪政主义的。包括很多知识分子,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明治政府的御用文人,那肯定是政府做什么,他们就吹捧什么。而另一群都是一些一知半解、不学无术的人,他们也觉得有宪法总比没有宪法强吧,这肯定是个好事。

但当时的日本也是有明白人的。当时的福泽谕吉已经54岁了,他在自己主编的《时事新报》上发表了一个评论,他说:“追溯西方各国实行的国会制度本源及沿革,即可发现政府往往与民众对立,而人民民智渐开,反抗君主压迫,政府未得民心,不得已而逐渐将政权分立。如今日本还缺少这样的人民。”虽然福泽谕吉有所谓的“未来论”,但实际上,他的内心对日本民众开启民智这件事,是非常悲观的。

当时有一个著名的日本民运人士,叫做中江兆民。他因为政府颁布这部宪法获得了恩赦,按道理来说,他应该对天皇赐宪感恩戴德,出来以后就不要对抗政府了。但是他却说出了这样的一段话:“送到我们手中的这部宪法,究竟为何物?是良玉还是土瓦?大家还未看到其实质,就沉醉其名称。国民之愚,竟至于此!”

其实也不能完全说是民智未开、民众愚蠢,因为日本当时的很多翻译,真的是极尽修辞之能事。在选择宪法这个字眼的时候,官方的构思就非常的巧妙。在古典汉语当中,“宪”有成法、旧章、祖制、典范的意思,而“法”有统治、技术、秩序的意思。法本身就是向下约束,而不是向上约束。所以选择宪法一词,从自然语感的理解上,就不容易让民众联想到限制权力,或者是公民据此宪法来监督政府的权利。它的天然语感就是“天皇根据传统而立的法”,最高的法,而不是“主权在民的法”。宪法这个词,能够完美的承接明治政府的政治诉求,对外既可以标榜自己是现代立宪国家,对内又可以让民众认为,宪法就是天皇统治的根本法、最高法。

单单一个宪法的概念就讲了这么多,我就是为了跟大家澄清一个误解,千万不要以为带有宪法二字,就自动具备现代标准宪法的实质效力。在这里,我给大家提供四个基本的参考维度:

第一点,明确限定国家权力的来源与边界。

第二点,确立个人权利的绝对正当性,并置于国家权力之上。

第三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不得与之冲突。

第四点,宪法具备相对稳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如果我们用一个严格的现代标准去看待宪法,那么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成文宪法,是很晚才诞生的,也就是18世纪末这个时间点才正式出现。最具有标志性的,就是1787年美国宪法的颁布。美国宪法虽然非常的简短,全文只有7条正文,27个修正案,总共也就4,400字,但这部宪法的革命性,并不在于内容的多寡,而在于它第一次系统性的完成了四件事情:

第一,它明确的写出,政府的权力不是来自于上帝、传统或者是血缘,它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第二,它通过成文文本,系统划分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权力不再依赖于个人君主的节制,而是用结构防止权力的集中。

第三,它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这意味着任何的法律政策、政府行为,都必须服从于宪法。

第四,它通过修正案机制,把个人权利写进了宪法结构当中。它让个人权利不再是一种道德上的诉求,而是可以对抗国家权力的法律依据。

到这里,宪法的性质发生了一个根本转变。宪法不再是像《大宪章》那样,只是限制某一个统治者的限制文件,而是成为了设计整个国家权力如何运行的根本规则。所以对我们现代社会而言,任何一个政府想要扩大自身的权力,第一步就是修改宪法。方式无非就是两种:要不然在制宪之初,就设置一系列巩固自身权力的有利条件;要不然就在掌握执政权力以后,想办法修改宪法,增设对自身权力扩张有利的条件。

我个人认为,现代公民最迫切的法律常识,就是根本法的法律常识,而不是普通法的法律常识。如果所谓的普法,只是针对一些普通的法律条款,比如交通罚款应该罚多少钱,做什么样的事情会被行政处罚,那无异于遮住公民的眼睛,再给他发一根拐杖。因为最本质的根本法他还是一无所知,在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法盲。只是由于拐杖的普及,以至于他可以勉强的走路,这并不能被视为一种进步、一种文明,反而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

第三,建立限权制度。

在我们现代的政治探讨当中,往往一提到限权制度,就会联想到三权分立,也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制衡。这当然是一种非常成熟、非常标准的限权制度。但是许多人对三权分立都有一种制度迷信,他们认为三权分立,就是限权制度的唯一标准答案。只要形式上符合三权分立,那就是限权制度,不符合就一定不是。这种只依靠制度形式来判断的方式,其实是非常错误的。如果只看制度形式,那么像俄罗斯、伊朗这样的国家,是不是也可以标榜自己是拥有限权制度的民主国家呢?因为他也有宪法、议会、法院、选举、行政、司法。但是问题在于,这些部门,都是由同一股政治力量所主导的,而且在人事任命上,也形成了高度的利益捆绑。即便有这个形式上的三权分立,也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限制权力。

所以建立限权制度,并不是追求某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制度形式只是一种手段,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权力。譬如英国,英国既没有成文宪法,也没有三权分立制度,甚至还保留王室。但是这完全没有妨碍英国成为一个现代民主国家。原因就在于英国的限权,重点不在于制度外形之上,而是权力实际运行的结果。在英国,行政权虽然来源于议会,但是政府必须持续对议会负责,一旦失去信任就马上要下台。司法体系虽然没有拥有违宪审查这样的显性权力,但是可以通过普通法和程序审查,持续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而王室看似保留了大量的特权,实际上早就已经完成了去政治化。国王既不能独立行使实权,也不能介入现实的决策。也就是说,英国并不是靠把权力分成了三块来进行限权,而是通过一整套的制度安排,让任何一方的权力都无法脱离监督,绕开程序,单独把事情办成。

所以我们判断一个制度设计,是否符合限权制度的时候,不能只从它的制度形式出发,而是要从对限权的核心需求出发,也就是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张、防止权力的自我裁决、防止权力的不受追责。

第四点,保障个人权利。

在讨论个人权利的时候,我们要把一个非常容易引起混淆,但是极其重要的概念讲清楚,那就是「权利」和「权力」。它们其实并不是一回事。「权利」说的是个人所拥有的一种正当主张,比如生命权、财产权、诉讼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等等。这些都是基本的人权,也是大部分宪法中所规范的公民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的共同点,就在于对他人行动的限制,也就是你不能对我做某件事,因为这些主张都是正当的、合理的、合法的。所以英文中的权利就是right。而权力呢?权力的英文是power,它的意思就是一种力量、一种能力、一种可以通过自身意志的运用达成某种目的的能力。所以,当我们说个人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利,授权成立政府,个人让渡的就是「权利」,而政府获得的是相应的「权力」。比如说,我们个人放弃了私自复仇的权利,那政府就因此获得了刑罚与执法的权力。个人放弃了自行裁决纠纷的权利,政府就因此获得了司法裁判的权力。也就是说,政府本身并没有任何天然且正当的权利,只有个人、只有公民才拥有这种权利。政府所拥有的,只是通过公民授权才可以行使的权力。这些权力,就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而存在的。

在现代政治的逻辑当中,公民与政府之间,并不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也不是一种恩赐和赏赐的关系,而是一种基于契约的信托关系。在信托关系当中,公民作为委托人拥有最原始的权利,而政府作为受托人,仅仅拥有被授权行使的特定职能。同时,受托人也必须对委托人全盘负责,并且接受委托人的监督、质询和撤换。所以无论是征税权、执法权、裁决权,这些权力,可以合法的有效来源只有一个,那就是是否服务于公民权利的保障。

也许有很多观众看到这里会疑惑,我们讨论个人权利,对我们限制权力有什么样的帮助呢?其实在东亚社会,长期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思维惯性,那就是轻视个体、强调集体。无论是公共讨论还是日常的冲突,人们往往不会去具体事件具体分析,而是习惯性的用群体的标签取而代之,把问题简化成“哪里的人如何如何”、“某一类人他都是这样”。这种看似站在整体立场上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政治环境当中是非常危险的,因为现代政治中最不可或缺的,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制度层面的限权,最终也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公民身上。如果一套制度不能保护个人免受侵害,不能保证个人可以拒绝非法的权力,也不能为个人提供任何申辩和救济的空间,那这种所谓的限权制度,只能是一纸空谈。因为制度本身并不具备任何的自我意志,它没有办法自动的替人主张权利,也没有办法替公民自动的拒绝那些滥用的权力。制度从来不是一个自动运转的机器,制度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取决于是否有人不断的使用它。

一个非常直观的案例就是消费者的权利。作为消费者,我们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就是知情权。一个商家之所以不敢制假贩假、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不是因为存在法律和执法者,而是因为有源源不断的消费者,持续的维护自身的权利,不断地提高商家违法的成本。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政治。制度最大的威胁,并不是来自于公开的反抗和质疑,而是来自于所有人无条件的配合。因此,看起来以集体为先、漠视个人权利,似乎是在顾全大局、替他人考虑,实际上公民的沉默和顺从,本身就是权力任性的最佳土壤。

第五,问责机制。

今天我们一提起问责,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法律责任。其实问责机制不是指某种单一的手段。在一个问责机制相对健全的社会中,问责不应该只有一种形式,而是由多种手段共同组成的。最常见的就是法律责任。法律的问责原则,就是没有例外、上不封顶。1970年代的美国水门事件,就是一个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时任总统理查德·尼克松,即便身为国家元首,他也没有办法阻止司法调查,没有办法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终止追责。最终尼克松只能选择主动辞职,以避免被弹劾或者是有可能的刑事追究。这个案例真正重要的,不是在于总统本身下不下台,而是要维护好问责机制的有效性。无论你掌握的权力再大,也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如果法律只能约束我们普通人,而无法触及掌权者,那么所谓的问责,在制度上就已经失败了。

此外,大家不要认为所有的问责,都需要走到违法犯罪的层面。即便不违法,也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政治责任。也就是说,行使权力不仅要合规合法,还要对结果负责。如果事实上的无能、失职,或者是重大的决策失误,都不用付出代价,那么权力就会倾向于做出冒险的决策,可能是采取一些激进的政策,或者是推行一些可行性不高的经济计划。尤其是在基建的决策上面,很多人都觉得,欧洲的一些议会国家搞基建很没有效率,其实这未必是一件坏事。慢一点,更有可能把这件事情想清楚想明白,因为庞大的工程会动用大量的资金,一旦收益和风险不成正比,那纳税人的钱可就要打水漂了。所以追究政治责任,就是要加大政府决策的风险成本,这样会倒逼政府倾向于谨慎决策。

除了以上两点,还有一点就是行政问责。行政问责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精准定位责任的来源。它针对的就是具体岗位、具体权限,而不是什么抽象的道德问题。也就是说,权力行使到哪里,责任就必须要跟到哪里。如果出了问题,永远都只是“上面的决策是好的,只是下面执行歪了”,那对于决策者而言,永远都不需要承担责任。无论你做出多么荒唐的决策,都有人可以替你辩解。行政命令就是要看结果,用事实讲话。

第四点,司法救济。

对普通公民而言,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的存在问责机制,有一个非常简单的标准:当你的个人权利被侵犯的时候,你能不能通过法律渠道得到回应?我说的回应,可不是什么官话套话,不是简单的程序正义,其中也包含了结果的正义。比如说,这个国家是否允许民告官,也就是说,作为普通公民,你可不可以起诉政府或者是执法单位?其次,这个判决可不可以执行?以及这个判决是否得到了现实可行的司法赔偿?

可能很多人对冤假错案的理解,还停留在执法人员屈打成招这样的层面。实际上,很多的权力滥用,不是以粗暴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以所谓的“制度正确”、“证据充分”被包装出来的。尤其是在先拘捕后审判的结构当中,执法人员和检方人员,都面临着一种强烈的制度诱因。如果他们承认被告人是无罪的,这就意味着先前的拘捕行动都是错误的。所以即便证据不足,甚至是被告人在事实上就是无罪的,也有一些人可能把案子做成有罪的,以此来为前期的拘捕行为寻找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在判断这个问题上,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参考指标,就是司法赔偿的相关数据。以美国纽约市为例,单单是2024年这一年,美国纽约市就因为警察局及检方的不当行为,相关的法律赔偿接近了2亿美元。这里面就包含了很多执法过当、错误定罪、违反公民权利的赔偿。

第五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公共监督。

其实在大多数的国家,真正推动问责发生的,往往不是制度文本本身,而是持续且稳定的公共关注。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能够有效的形成舆论场。虽然舆论本身不能裁决事实的真相,也不能代替司法的判断,但是它有一个不可代替的作用,就是防止问题被掩盖,防止问责在权力体系中被内部消化。

好,以上就是我们本期节目的全部内容。下一期视频,我们将一起回到现代国家产生的起点,看看这些概念是如何被发明出来的。订阅我的频道,一起澄清知识本身。观众朋友们,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