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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由館長來為蘇老師引言。歡迎館長,歡迎各位朋友參加今天下午的演講會。我們邀請的是中研院法律所的蘇彥圖教授來演講,講威權時代的大法官群像。
我們今天是有直播,而且有錄影,會後製,會在國史館的網頁、網站那邊,以後會供點選這樣子。我們蘇彥圖教授是我們國史館的老朋友,至少在我任內,他有多次來參加發表論文,也幫我們不少忙。像這個廖文毅的一個史料,有關於臺灣共和國憲法的問題,因為廖文毅的著作牽涉的政治的、法律的、憲法的、歷史的,所以就需要像蘇教授這樣幫我們寫導論。
因為蘇教授是哈佛大學法學博士,他的專業在民主理論、憲法理論、比較憲法這些。因為我自己也讀政治所,所以就知道說大學的憲法,常常都是政治系的老師開的,不是法律系開的,因為憲法是很高度政治性的東西。我記得以前在政大的時候,是荊知仁教授,他是公共行政系的專任教授,他教的是中國憲法與政府,裡面的政治史的成分很高。然後對於為什麼會那樣子的草案,會那樣子的條文,背後其實都有一些政治的因素。
我們要談的這個,今天講威權時代。其實我在以前訪問陳水扁總統的時候,應該說他卸任以後,我們做的口述歷史,就提到他在擔任立委的時候,有去推動大法官會議釋字261號。那個是影響很重大,就是說我們過去1954年,有一個萬年國會的大法官的解釋,叫做釋字第31號。我們在學校教政治史,可能憲法史的也都要常常要考這個,就是說怎麼可以有萬年國會,就是怎麼生出來的意思。大法官會議解釋就形同憲法的效力,也是要照規矩來的。
這裡面就是說,威權時代雖然有萬年國會,可是那個國會並不是鐵板一塊,並不是一個樣子。我們也知道裡面有不同的派系,有CC派之外,有那些東北的、廣西的,所以說並不是蔣介石總統可以隨便指揮的。這個當然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我的意思是說,阿扁在當時他擔任立委有推動261號解釋,就是用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方式來處理萬年國會,就是說釋字31號已經怎樣怎樣不合時宜了,所以現在規定要在1991年的年底,通通要退職完畢。
這件事情結論是這樣。不過其實阿扁他有講到一個重要的經過,就是說以當時的民進黨才成立不久,它其實在立法院裡面的席次只有21席,加上無黨的張博雅跟陳定南,就23席,不能成案的。幸好有趙少康等國民黨籍的立委的幫助,達到26位,才勉強達到連署的法定人數。所以這個簡單的描述就知道說,民主化的過程還蠻曲折的。趙少康看起來是很鷹派,可是在那些關鍵時刻,他也有參與了這件事情,就是說有關於國會到了解嚴之後還那個樣子是不對的。那個社會的氛圍大概是也會有這種壓力,讓國民黨以及後來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時候,可以通過那個261號解釋。
所以說這個民主化的過程,除了選舉之外,這個層面其實是很值得研究。我們一般談論的還是不夠,很需要像蘇教授他們專業的來分析,來對於威權時期的那麼多的大法官會議解釋,那麼多的大法官到底是怎樣。那我們應該都會收穫很大。我們就請蘇教授。
謝謝館長。各位朋友大家好,很高興我又再次來到這個國史館。我印象中上一次的演講是2019年,不過後來因為真的是謝謝,承蒙國史館的照顧或者是支持,我也陸續有參與很多其他的活動,所以我覺得在這個過程中,真的讓我自己也收穫很多,有很多的成長。所以再次先謝謝陳館長,還有國史館的同仁。
我上一次,6年前講的題目,好像是類似民主的威脅與防衛,比較是一個當代的,然後是一個想要跟大家討論一些政治,我們現在的民主政治碰到的問題。那我這次再次接到國史館的邀請的時候,我就覺得說我應該還是要談一點歷史。但是我其實很心虛,因為我並不是歷史學家,我不是一個Historian,也不是一個Legal Historian,做法律史的人。我的研究的專長,主要的研究領域,剛才館長已經有介紹,主要是在做憲法、民主法,然後做一些理論的問題。
但我有一個另外一個研究的興趣,我們會叫司法行為 Judicial behaviour,或者有人會稱之為司法政治 Judicial Politics。基於這樣的研究興趣,所以我一直對臺灣的,我們叫臺灣的憲法法院,也就是我們一般講說司法院大法官,現在我們也常常會說憲法法庭,這個組織它的運作,它的歷史,我其實是非常有興趣,所以過去也做了一些研究。所以我就覺得說,也許我可以用這個機會,來談一談我們的大法官。
我們現在在國外發表論文,要講臺灣的司法院大法官,我們都直接講它叫Taiwan Constitutional Court,簡稱TCC。前面那個英文字母大寫合起來。但它其實,我們看世界各個國家,有很多國家有憲法法院。臺灣的這個憲法法院TCC很特別,它是世界上數一數二,它是歷史非常悠久的,它是,就是說如果按照它們的年紀排的話,它是名列前茅,就是它其實存在的時間相對來說是蠻長的,數一數二久的。
但是臺灣是一個,我們定位是新興民主國家,我們是Young Democracy、New Democracy。我們其實是在19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期才開始民主化的。但是變成說,其實我們在民主化之前,我們就已經有一個憲法法院。很有趣。又比如說我們做一個對照,我們跟韓國。南韓其實是在差不多同一個時期,南韓稍微再早一點。南韓也是差不多80年代末期開始民主化,我們都算是政治學家講說第三波民主的國家。南韓它現在也有憲法法院,它就是在1987年的時候修憲,它才成立它的憲法法院,算一算到現在大概快40年的時間。
但是臺灣的憲法法院,它是1948年的時候就在中國南京成立。很有趣。它早期的時候,大家都常常會稱它叫大法官會議,或者說後來希望把它改成叫大法官,不要強調會議。然後你後來再變成說,我要現在變成是一個法院,憲法法院 Constitutional Court,或者是憲法法庭。你發現說它的歷史,它也經過了非常長期的演化。它可能一開始的時候,它不是自己認為自己是TCC,不是臺灣的憲法法院,它是中國的憲法法院。它什麼時候從中國的憲法法院轉變成是臺灣的憲法法院,很有趣喔。
我覺得說這段歷史,我們就覺得可以進一步來梳理。而且更重要的是,我剛才提到說,我們臺灣其實是在1990年代初期才開始進行民主轉型。所以意思說,譬如說它現在已經77歲,有77年的歷史,但它其實有40多年的時間是處於一個威權時代。在威權時代的憲法法院跟我們民主化以後的,變成我們已經比較有一個自由民主運作的憲法法院有什麼不一樣?我覺得這其實也許應該是蠻值得來討論的。
所以我的工作的地方是中研院法律所,我其實已經大概13、14年的時間在這個地方服務。然後我14年來,我們每一年都有類似一個研究計畫,所以我們其實跟幾個同仁,我們14年,我們一直有在做有關於司法院大法官的研究。我們的研究主要就是說,我們會運用一些統計的方式,比如說我們要幫所有的大法官的解釋,從過去到現在,到現在叫做憲法法院的判決,我們都要做那種分析跟編碼。現在大家都說人工智慧,對不對?但是我們還沒有到人工智慧的時候,我們只能夠用工人智慧,就是請很多助理幫我們把這個判決,還有每一個大法官,他的基本的資料,我們都要做一些分析。
所以我們陸續都有在做這樣的研究,也包括說我們也會嘗試開始進行一些卸任大法官的口述歷史的研究等等。但有趣就是說,最近幾年,我跟另外一位我的同事林建志老師,我們開始有一個專書的寫作計畫,就是想要來寫威權時代的臺灣的憲法法院。為什麼要寫這本書?等一下會,也許大家聽完這次的一個報告以後,大家就會比較了解。所以我就覺得也許可以利用這個機會,也許把我們目前初步的一些研究,可以跟大家分享。
不過很抱歉就是說,因為我們真的還是剛起步的階段,所以其實沒有很多好像很突破性的發現,或者是說結論可以跟大家報告。但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想要就是說,也可能因為在有限的時間,我也覺得可能沒有辦法很完整地把我們在威權時期的大法官的運作跟大家說明。所以,我挑了大概5個時期,從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90年代,挑了5個時間點,然後好像是一個快照,一個snapshot,一個快照的方式,我來講5個小故事。然後我另外也找一些歷史照片,來跟大家分享,來做一些推敲。這是我想今天想要進行的方式。
我的第一個時間點是1954年。1954年,我不曉得大家對於這個年份會有什麼樣的感想,或是說會聯想到什麼事情。但對我一個比較憲法,或是說憲政的研究者來說,1954年世界上發生了一件大事。美國它有一個聯邦最高法院,它做了一個判決,叫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文可能會翻為布朗案。這個在美國是劃時代的判決,因為大家都知道美國的種族問題非常嚴重。在1896年的時候,它的最高法院它曾經做一個判決,叫Separate but Equal。你可以隔離,黑人跟白人餐廳用餐、坐公車都不能夠坐在一起,更何況學校。黑人的小朋友只能夠上給黑人的學校。然後最高法院說,你雖然分開來,這是一個隔離的政策,但是你只要保持平等,就沒有違憲。因為憲法要保障人家,人人都不是生而平等嗎?
是1954年這個判決推翻了它過去的那個,它們叫Plessy v. Ferguson有一個案例,說隔離而平等,沒有這回事。你一旦是隔離,你就是不平等。這對美國來說是一個劃時代的判決。High Court bans segregation in public schools。我想應該不是只有轟動美國,而是轟動整個世界。這個案子很有趣,大家如果仔細看一下這邊,對不起,他們教我要怎麼運用。它其實,雖然我們現在聽起來覺得說,好像這個理所當然,本來就應該這樣,正義本來就應該這樣,公道本來就是這樣。但其實這案子即便在最高法院,它也有點波折。它言詞辯論了兩次,1952年的12月辯論一次,1953年的12月又辯論一次。意思就是說,其實在最高法院內部,它們最高法院9個大法官,其實一開始的時候也沒有很清楚,大家可能也有很多的爭議,很多的意見。
最大、最大的轉折,是它在1952年跟1953年的9月之前,它們的美國的一個聯邦最高法院有一個首席大法官,叫Chief Justice Fred M. Vinson,過世了。突然過世,任內意外過世。在Vinson任內,他本來沒有要推翻這個隔離而平等的這個原則,他本來還是要繼續維持下去的。但 Vinson 突然過世了。過世以後,總統就要趕快提名一個新的首席大法官,叫Earl Warren。中間這一位,中間的這一位 Earl Warren是誰呢?他很特別,他也不是一般那種好像,這個照片叫Warren Court,1954年的時候的照片。我等一下會再講這個照片的故事,我先講Warren。Warren很特別,他也不是一般的法律人,他當過三任的加州的州長,政治經驗豐富。跟艾森豪選過總統初選的時候,然後他當然要,為了要支持艾森豪,就跟他有點私底下有談條件,說你下一次你的這個新的政府,1952年是艾森豪當上總統,你下一次有重要的職務的時候請你任命我。所以Warren他本來也沒有想要當首席大法官,他本來很想說,我希望有朝一日,我先至少成為國務卿 Secretary of State,類似臺灣的外交部長。然後因為他以後還希望繼續當總統,他是有那個當總統的野望的人。
但是剛好Vinson過世,然後他是第一個最重要的一個職缺出來。所以艾森豪說,我要履行我的承諾,我就任命他當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這件事情對Brown這個案子,對這個布朗案有什麼影響呢?最邊邊,大家看到最邊邊有一位大法官叫Frankfurter Felix Frankfurter。他那時候就跟他的朋友說,我第一次,我人生第一次感受到這個世界上有上帝的存在。因為在Vinson的時候,如果這個案子還是在Vinson當首席大法官的時候,他是 *不會* 去推翻隔離而平等這個原則的。Warren上來以後,他花了很大的力氣,私底下遊說各個大法官。最後這個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9比0,一致決,跟大家講說隔離而平等是錯的。
最高法院從過去到現在,它每一年,因為它們是一個庭期的制度,一年就算一個term,一年它們其實運作大概10個月而已,因為大法官也要放假。它每年它都會照一張照片,然後你就看到說首席大法官基本上都坐在中間,坐我們現在講C位。然後你可以辨識所有的人,因為它有一個原則,就是by seniority,依照他的年資。因為在美國,跟臺灣不一樣,大法官他們是個別任命,國會同意,總統提名,國會同意,參議院同意。然後他們的任命都是,他們是終身職的。所以你可以說,所以我們就會知道說,在Warren的左手邊先坐一個叫Hugo Black,然後在他的右手邊又再坐另外一位Reed,然後就是交替。它有一個規則,誰要站在哪裡、誰要坐在哪裡,我們大概都知道。所以我們就可以對,這是Frankfurter,然後後面有那個Robert Jackson, Tom Clark等等,William Douglas。每年都會拍一張,而且位置的順序很清楚有一個規則。我們等一下很有趣,我們等一下可以跟臺灣的大法官的合照,我們來做一個比較,然後大家也許就會發現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我們後來就把,因為Warren他後來當,他大概當到1960年代末期到1970初期,確切時間我忘記。但這段時間我們都會說它叫Warren Court,就是用它的首席大法官來命名。而且在1954年這個時間的Warren Court很不一樣,很特別,它是一個即便在美國歷史上也很特別。這是我剛才提到Brown案它的一個判決的結果。我們其實對那個案子的過程,還有它的那9位大法官誰,他們分別是誰,我們其實知道得非常清楚。因為美國的政治學家、歷史學家、法律學家,他們很重視就是這種,他們稱為Judicial Biography,司法傳記。所以留下了很多都是近幾年來,包括說Hugo Black,包括說Frankfurter,還有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都有專書,而且每一本都厚厚的一本。Hugo Black剛才坐在那個Warren旁邊的有沒有?大家還有印象嗎?對不起,坐在Warren旁邊,坐在他的右手邊。他也很不得了,沒有念過Law School,沒有念過那種正式的,自修,還當過美國的參議員,很特別。而且他早年的時候,年輕的時候還參加過3K黨,3K黨就是KKK,其實它就是一個白人至上的一個組織。但是他在這個案子,他後來當了大法官以後,被認為是比較自由派的大法官,很支持這個民權的運動等等。
我們其實對這些大法官每一個人,其實美國200多年,明年應該就250年,它在1789年如果算到現在的話250年,大概可能250多年的,快250多年。不過總共這200多年只有116個人當過大法官。然後你就可以知道,每一個人幾乎都有一本他的很詳實的一個傳記,告訴我們他的成長的背景,他的經驗,然後他的歷練,他的司法哲學,他怎麼去想,他怎麼樣去看待法律這件事情。而且還有一本,有時候不一定是一個人一本,有時候好幾個人可以寫一本。有一位也是在哈佛法學院,哈佛法學院很有名的教授,很年輕,Noah Feldman。他前幾年就寫一本叫"Scorpions"。Scorpion大家知道是蠍子,這個每一個人都頭角崢嶸,然後也會,誰也不服誰,關在大法官9個人裡面,其實很多時候會有很多的競爭衝突,有很多的情緒。Scorpion。所以他其實是,即便他們後來大部分,在那個1954年的時候前一段時間,大部分,多數的法官是由FDR,是羅斯福總統任命。羅斯福因為當過四任美國總統,最後他幾乎任命了全部的大法官。即便這樣,他們其實裡面有非常非常多的衝突。
我要講的是說,我,可能也不是只有我,很多的法律人或研究法律的人,我們知道美國的大法官,比我們知道臺灣的大法官還要多。很有趣。大家可能也許可以反省,我們可能也需要反省說為什麼會這樣。我們用美國來當作一個參考的,一個參考點。
1954年的時候世界上是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同一年,而且是同一年年初,臺灣的大法官則是做出了剛才館長跟大家提到釋字第31號解釋。它跟大家講說,本來立法院那個時候依照它的憲法,那個時候立法院任期3年,3年到你要改選,然後監察委員任期6年,6年也要到了,要改選。所以其實立法院在這1954年之前,它已經延任過一次了,它已經延任一次,它已經沒有選舉一次了。但到了1954年的時候,又要再延,接下來又沒有辦法辦選舉怎麼辦?它們就找到大法官,大法官就做了一個解釋,一樣,也是一個一致決。你現在也看不到,因為那時候也沒有不同意見的制度,你也看不到任何不同意見。
但有趣說,我們這邊寫了9個人的名字,9位大法官。我們也有9位。但是有趣的說,那個時候理論上根據法律的規定,理論上應該有17位大法官。為什麼只有9位?然後這9位又是怎麼來的?有趣,這是我第一個問題。這個解釋本身常常會被認為是臺灣的這個,我們後來說萬年國會的一個很重要的一個起點,就是說這個直接由大法官跟你講說,你要等到第二屆的委員可以召集的時候你才能夠卸任。為什麼要定成這樣?然後當初的考慮是什麼?非常有趣值得我們進一步推敲。
但是呢,我們現在先看一下,是誰?是哪些大法官做成這個解釋的?這是我第一個好奇的地方。這是當時的這個,它們的,因為當時甚至連印刷,鉛字印刷都還比較困難,所以它們就是用這個手抄本的方式表達。然後當時它的卷宗由誰?當時是由一個何蔚大法官來承辦。很有趣喔,這個案子從提出申請到做成解釋花了幾天?答案公布,7天。
我們現在如果,各位朋友有興趣,可以到我們憲法法庭,憲法法院的網站,它就會跟你講歷任大法官,跟你介紹。很有趣。它第一屆的大法官的時候,理論上第一屆大法官是要從1948年到1958年,我們那個時候大法官任期9年。那理論上依照它當時的《司法院組織法》,那個時候大法官的人數是定在《司法院組織法》,不是像現在定在《憲法》裡面。所以那個時候理論上要有17名。蔣介石在1948年之後他提了17個人,其中12個人獲得同意,表示5個人沒有獲得監察院同意。但是12個人裡面,又有2個人他根本沒有就任。實際上就任的人呢?然後它就會講說,其實只有3個人來到臺灣。第一梯次蔣介石,只有3個人來到臺灣。而且這個林彬,中間有一位,它說張于潯、林彬、胡伯岳。林彬後來又辭掉大法官,因為他要去當那個,那時候叫司法行政部的部長。剩2個人。李宗仁大家知道李宗仁代理過,因為蔣介石說他要下野嘛,對不對?然後後來就是李宗仁當時的副總統代總統,他在代理總統的時候,他又補了8個人,8個人也都過了。但是有4個人根本沒有就任,4個人根本沒有就任。只有4個人有就任。它說有就任的4個人,其中只有3個人來到臺灣。但是你後來如果看到前面的這9個人裡面,只有胡伯岳是一開始蔣介石提的,第一次提的。蘇希洵是李宗仁提的。那其他的7位呢?其他的7位,是後來蔣介石在臺灣,因為大法官搞到後來只剩下2個人了,你怎麼開?怎麼做決定?他在1952年的時候補提了7位。所以2加7等於9。
所以1954年那個大法官31號解釋,就是變成有9位大法官做成。這9位裡面,其中只有一位叫蔡章麟大法官,他是算臺灣籍的。其他的都是這個中國各地的,不同的省籍的大法官。省籍這件事情在威權時代的大法官的任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們等一下有機會可以再多聊。這麼多人有機會要當過大法官,但其實在第一屆的時候,在那個中國內戰的脈絡下,有很多人其實根本他被提名,他被同意了,但他沒有就任。然後我們其實對,我們其實對這9位,剛才做成那個31號的那9位大法官,我們其實了解的都很少,很片面。可能他們都是那個傳略,或是那個大法官的釋憲史料,就很短的一個,很短的介紹。反而是沒有當過大法官的,我們知道的更多。為什麼呢?
我跟大家介紹,這位叫梅汝璈。他很特別。大家知道說二次大戰結束後,我們有要審理戰犯,這個戰爭的犯罪。所以在歐洲戰場有紐倫堡大審,有沒有?大家有聽過紐倫堡大審。然後其實我們剛才看那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合照的時候,其中有一個法官叫Robert Jackson,非常厲害、非常有名的法官,他那時候就是代表美國政府擔任紐倫堡大審時候的檢察官,首席檢察官。那在亞洲戰區,我們就有所謂的東京大審。這是一個國際法庭喔。那我要審理就是日本的很多的戰爭犯罪,包括說真的要討論到說天皇應不應該要受審,對不對?然後很多那個日本的將領,有沒有觸犯的戰爭犯罪。那時候盟軍,盟國就要成立一個這個法庭,國際法庭。它當時,它其實希望中國,你派5個人,派5個人來,不管是要當法官或當檢察官。但是那個時候的政府,其實派不太出來人,因為你要派的人要懂法律,然後你最好要懂英文,然後可以跟人家溝通。所以他們最後只派出了2個人。其中一個叫梅汝璈,另外一個叫,對不起,我要看一下我的小抄,另外一位叫向哲濬。向哲濬他後來是當東京法庭大審的時候,他代表中國當檢察官。但梅汝璈是法官。所以你就看到它們法庭一樣都會有法官要合照,他就坐在這個中間,坐著的旁邊,其中有一位,你可以看到他審理的照片。
前幾年,大概2023年的時候,有一個普林斯頓大學的一個歷史的,很有名的一個歷史教授叫Gary J. Bass,他就寫了一本很厚厚的叫"Judgement At Tokyo",就是要講東京大審整個過程。他其實裡面就介紹非常多梅汝璈的故事。他用了很多梅汝璈的日記,他那時候有寫日記。梅汝璈其實是跟那個孫科,大家有聽過孫科嗎?就是孫中山的兒子,後來他有當過立法院的院長之類的。他曾經跟孫科非常要好。然後當李宗仁說要提他當大法官的時候,他其實那時候已經對國民政府沒有什麼信心了。他曾經就是,他去美國的芝加哥大學拿到法律學位,拿到博士。他其實英文非常好,然後也很多的那個,就是其實他是一個,雖然說出身沒有說很特別,但是他有在美國念書留學的經驗,到歐洲。所以他歷練也很廣,他對這個世界、世局有他的看法。所以他等於他沒有接受李宗仁的任命,他就選擇留在中國。中國後來發生那個反右,還有文化大革命,他被鬥得很慘,最後也有點算是抑鬱而終啦。
我們之所以會知道,因為這個Gary J. Bass這本書裡面好多地方,甚至有一個專章都在介紹梅汝璈的晚年。沒有當大法官的留下來的資料比當大法官的還要多,我們對他的了解也更多。很有趣。然後這個是1948年,等於是我們想辦法找到一些資料。中間這位,坐在這個最中間C位的,坐在C位的這一位叫王寵惠。王寵惠他不是大法官,他是司法院院長。以前那個司法院院長一樣也是總統提名,然後監察院同意。他不算在大法官,但他是被認為說是大法官會議的主席。理論上他雖然不是大法官,但他是可以負責主持這個大法官會議。王寵惠這位先生也很有趣,他在美國的耶魯大學拿到博士,然後他在國際社會也很有名,因為他把德國的民法翻譯成英文,然後大家覺得翻得很棒。但他在這個國民政府時期,他也是,那時候有一個政策叫黨化司法,國民黨要控制司法,他是一個最主要的一個推手。王寵惠。
然後其他就是幾位,其他9位。其中,因為你看,你數那個人就有11位,你扣掉這個王寵惠10位,還有一位我們在猜測說,會不會是當時的司法院的秘書長或者其他的人。但昨天我出了一個題目給我的助理,我助理非常能幹。我想辦法,我們沒有那個Facial recognition,沒有那個人臉辨識技術,然後在老照片的時候,然後你其實又沒有一個規則可循的時候,其實有的時候,有幾位你會很難辨識說他到底是誰。大家可能再回想一下,我們剛才看到那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照片,跟這張照片,大家再想一下還有哪些地方有差別?我們也許最後還可以再討論。
王寵惠雖然不是大法官,但是他在釋字31號的時候,他其實蠻有意見,他會跟大家講說,我覺得這件事情怎麼樣、怎麼樣比較好。因為他說我也是耶魯的法學博士,我的學問不比你們差。但是可能有些大法官就會說,你又不是大法官,你只是主席,只是一個比較儀式性,很形式性的。所以後來的歷任司法院院長,他們都擔任過大法官會議的主席。有的院長就比較謹慎,比較不會去直接介入,他們有一個大會的一個討論決議的過程。但有的院長還是會比較積極地介入。我們是一直到2023年以後,因為我們在1997年的時候有再做一次修憲,然後那時候才會說,到最後是有一位大法官是大法官並為院長,一位是大法官並為副院長,才把這兩個身分合在一起。所以2003年的時候的那個司法院院長,才是第一次他同時也具有,他其實主要是具有大法官的身分。
有一個不太一樣的地方,我們剛才說31號,從聲請,從行政院提出聲請,到它做成解釋花了7天。所以我們前幾年,我們促轉會的一個研究,支持了幾位學者,我也有參與在其中,有一本叫《奉命釋法》的這本書。我們就運用當時剛剛出土的大法官的檔案,其中楊雅雯跟劉恆妏老師就有一個,用7天打造萬年國會,很詳細地跟大家介紹那個檔案,顯露出來的這個解釋的來龍去脈。這個有興趣大家可以進一步找來看。
當時的司法院,當時的大法官依照《司法院組織法》,然後你看,《司法院組織法》一開始的時候是1947年3月27號,它本來有一個第一版的《司法院組織法》,它那個時候設的大法官是以9人,只有9個大法官。而且司法院是分設民事庭、刑事庭等等,就變成說你現在的最高法院都是在司法院下面。所以很多人都會跟大家講說,以前最早的時候《中華民國憲法》,它有關於那個司法院的想像,張君勱先生他在重新大幅地改寫的時候,他其實就是希望說像美國的最高法院一樣,它是一個一元的司法體系。但是很快地在1947年12月23號,不過半年多的時間,有一個新版本的《司法院組織法》通過。所以這個時候的司法院就只有大法官會議,而且大法官變成17個人。然後這個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懲會,其實都等於是說它另外自己獨立出來的,就變成是臺灣過去的一個,一直到現在的一個司法體系。
它的第4條有跟你講說誰可以當大法官,它們那時候還設了很多資格。我們到現在還有類似的資格條款。這個qualifications,你用這些資格條款來限定說,誰有資格來擔任大法官。這件事情,這是臺灣蠻特別,很多其他國家有類似,但他們的資格沒有像臺灣訂得這麼地複雜,或是這麼地細緻、細膩。很有趣就是說,為什麼要訂這些資格?然後這些資格條件的設定,它起了什麼樣的作用?這其實是一個蠻值得再進一步,我們等下有機會可以來進一步說明的事情。
你看到這些資格條款,它基本上都是它的專業的這個條件,包括說你可能要當法官,或當檢察官多久。檢察官甚至還沒有,只有最高法院推事。你可以當立法委員9年,可以當大法官。所以有1位大法官,好像1、2位大法官是有曾經擔任過立法委員。然後你可能是擔任這個大學的教授,或是國際法庭的法官。像梅汝璈就會是依照這個,這一款來獲得提名。然後當然也有一個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我們現在還有類似這樣子的一個比較概括性的一個規定。
當時的大法官怎麼運作呢?他們自己訂了一個規則,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然後它們就說我的開會的時候有多少人要出席?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而且它是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為什麼要寫這麼地特別?因為那個時候就是一開始的時候,甚至湊不到過半數的9個人,所以都要把它寫得比較細膩,寫得比較讓你好像不會,讓那個門檻,出席門檻不會成為問題。然後如果要決議,基本上就是過半數決議,就是多數決。
這個規則,它其實,你雖然看那個,好像你如果現在去法律的那種搜尋網站,它很久以後才被廢止。但它其實在1958年的時候,它就被取代,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取代。所以到1958年的時候,我們就有一個新的,新的這個《大法官會議法》。然後它增加了,以前在這個會議規則的時代,只有機關,而且是最高中央機關可以提出聲請。到《大法官會議法》的時候,它開放說人民,人民你如果有這個憲法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然後你用盡救濟程序,你也可以提出聲請。
但《大法官會議法》最重要的改變就是說,我現在它要求,它第13條要求說,我解釋憲法要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從多數決改成超級多數決,而且這個門檻非常非常地高。大家知道為什麼會改成這樣呢?因為那個時候大法官做了一個解釋叫釋字第76號,說到底《中華民國憲法》下有哪些機關,哪些是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國會。結果大法官說,國民大會、立法院跟監察院,都相當於這個外國的國會。因為他們那時候有一個聯合國的,類似國會聯誼會的活動要去參加,臺灣到底要派誰去參加嘛,然後有一些疑問。然後這個問題就被拿到大法官這邊,大法官做一個解釋,解釋出來以後立法院超不爽,超不高興,超火大的。什麼?你怎麼居然把監察院跟國民大會也都說是國會?立法院就說我才是國會啊!所以它們就為了要報復,制定,本來沒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新定一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而且我要求你以後做解釋你要四分之三的多數。
這個法定下去,1958年定下去以後,大法官的這個年產量,它的這個解釋的數量就大幅地減少。它就一年沒辦法解釋幾件,因為真的非常非常地困難。以前它還規定說大法官每兩星期可以要開會一次,然後大概是到了1980年代或90年代初期,大法官才慢慢改變說,那我一個禮拜要開會三次。到現在還是他們一個禮拜要開會三次。但以前案子很少,兩個禮拜開一次會就夠了。
《大法官會議法》也引進了我們後來比較看到說,以前只有解釋文,現在說你要除了解釋文還要附解釋理由。所以你早期的那個大法官解釋你都只看到解釋文,就剛才31號解釋一樣,一段話而已。然後後來的大法官解釋才會有解釋文跟解釋理由,還可以公布不同意見書。
到1958年的時候就第二屆大法官了,那個時候的院長好像叫謝冠生。那個時候就坐在中間,然後其他幾位就是新的大法官。他們是1958年到1967年,第二屆大法官。大家看到站著這一位,穿那個長袍的,很特別。他叫林紀東,後來是蠻有名的教授。當時已經算是有名的教授,後來他當了2、3、4屆大法官,當了3屆大法官。他當時很年輕,他當時多年輕?44歲就當大法官。然後林紀東的右手邊,高高的一位,我們等一下還會介紹他。
第一個時間1954年,我們換到第二個時間,到1960年了。其實大家就想到已經到第二屆大法官的時候了。1960年的時候發生什麼事?它做了一個解釋,叫釋字85號解釋。大家可能感覺到很技術性,technical。它只是要解釋說,我國民大會代表要集會的時候,有時候要做表決,那個總額,代表總額的計算的基礎我到底要怎麼算?然後它做了一個解釋,提供你一個理由,85號。但為什麼要做這個解釋?因為蔣介石要連任。但是當時的《憲法》有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你如果不修憲,我要怎麼連任?我要修改《憲法》才可以有機會連任。但是當時的國民大會代表,很多人其實沒有來臺灣。那時候可以選總統,但他沒有辦法修改憲法。即便當時它們叫《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但它因為是依照那個修憲程序,他要改,他也要滿足那個規定。所以變成說,那我要拜託大法官幫我解套,我重新去解釋說,我的這個人數,集會人數的計算,我要怎麼樣計算?那個分母,誰可以算、誰可以不用算在裡面?大法官做了這樣子一個解釋。
蔣介石因為要三連任,所以他要修憲。但是那個時候如果你依照比較傳統的,一般的這個法律的解釋,國民大會根本沒有辦法達到那個修憲的門檻,沒有辦法,那個人數不夠。所以要想辦法解套。然後有趣的是,其中有一位,剛才第二屆大法官有一位叫史尚寬。他算是臺灣一個滿有名的民法的學者。他在1959年的時候,我們剛才看到那個其實是1960年有沒有?但1959年,等於前一年,他在聯合報,當時的聯合報,寫了很大的一篇文章,談〈目前憲法是否有修改之可能與必要之商榷〉。一版登不完,還登到第三版。那個時候是一個報禁的年代有沒有?其實你沒有多少公共論壇,沒有多少報紙。但史先生,史尚寬大法官他有一個很大的版面書寫。我們大家可以去比較說,他的這個見解,跟後來大法官採取的這個85號解釋的意見有什麼不一樣?
很有趣喔,就是說當時的大法官,因為我們這個叫Extrajudicial,就是說那不是他的本分。大家常常最常聽到一句司法倫理叫法官不語。法官基本上不會在其他的場合表達他的意見。他們就是原則上要維持一個中立、公正、客觀的角色。但有趣的是這個史尚寬大法官,1959年的時候,他在聯合報寫了一大篇,等於是跟蔣介石講說,你要修憲的話OK,我也贊成,但是要怎麼修,提供這樣子的一個法律建議。想想看,在那樣子的年代,有這樣子的一個故事。
85號解釋出來了以後,當時的社會怎麼樣反應呢?當時還有《自由中國》雜誌,雷震辦的。這個是當時重要的一個政治意義的一個基地。寫了一個社論,〈豈容「御用」大法官濫用解釋權〉。這個只是第一頁,後面洋洋灑灑,跟你講說,你這個要件都不符合,為什麼會是誰來聲請?聲請的資格都不符合,然後那個理論都很奇怪,我根本不相信,這個沒有辦法說服人。它覺得大法官等於是為當權者服務了,罵得很兇。《自由中國》。你用當代、當時期的標準,我們其實就可以進一步去衡量說,當時的社會怎麼看大法官。有趣的就是《自由中國》同年年底就被抄了,雷震就被抓去關了。
講到《自由中國》,再講一個小故事。大家有聽過那個Jerome Alan Cohen,孔傑榮?一個美國的教授。大家可能都比較常聽到說,他是馬英九跟呂秀蓮的老師。他是美國早期真的是做中國法研究的一個重量級的學者。哈佛的東亞法研究中心創辦的一個主任,他們叫Founding Director。這個Jerome Alan Cohen,孔老師今年初,他已經90幾,我不太確定他有沒有超過100歲。他出了他的回憶錄,很值得一看。因為他其實頭腦非常清楚,然後講很多故事。我大概在他70幾、80幾的時候,我還在國際會議場合碰到他。這個孔老師他有幾個罐頭故事,你會常常聽到他講同樣的故事。其中有一個故事就是大概在1970年代、1960年代的時候,在哈佛大學附近有一家中餐廳。中餐廳的老闆當然類似是支持當時的國民黨政權,所以國慶的時候都會舉辦國慶晚會,就邀請這些有研究中國的人來。他就會說,可是因為他們當時就會放影片,因為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就說,我是Free China,我是自由中國,然後對岸中共叫Communist China,共產中國。然後孔傑榮就很幽默,他也很不客氣,就說可是自由中國這四個字就兩個謊言,你既不自由,你也不是中國。每次聽到他講這個故事就讓我印象深刻。
在1960年代,《自由中國》。到了1967年我們有第三屆大法官,它其實是在等於是第三屆的初期。你看到說還有那個林紀東,然後站在他右邊那位可能是曾繁康,也是一個學者。然後那時候謝冠生也是,然後有幾位。還有剛才站在林紀東旁邊,有一個很高的王之倧。他現在變成站在我們現在面對畫面右手邊第2位,站著的。第三屆大法官。但後來有大法官等於是任內就離職,或者說有因為病故,所以有出缺。所以它們在1972年的時候,蔣介石又提名了,補提名幾位。
這是從翁岳生教授,翁岳生大法官他的回憶錄裡面的照片。他回憶錄有很多非常珍貴的照片。其中有一張,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他們是全部人到花園新城照了一張相。當時你就會看到有翁岳生。翁岳生旁邊站了一位女大法官,范馨香。坐著這一位也是,等於是臺灣第一位女大法官。本來坐在旁邊,叫張金蘭,張金蘭大法官,第一位女性大法官。范馨香,第二位女性大法官。但是張金蘭的法律意見,如果你有機會大家可以去進一步研究,她其實也是非常保守的。所以當時就等於是提名了,又補提名了幾位,也包括我們等一下有機會要介紹一個叫陳世榮。陳世榮大法官,他也是臺灣籍的,省籍。當時的省籍,臺灣籍的,當時其實都還是少數,大部分都還是外省籍的人士居多。省籍,當時一直還是一個,到第三屆、第四屆,到第五屆,都還是一個蠻重要的考慮。
所以一開始的時候館長不是有介紹說,他在政大念書的時候他的老師叫荊知仁。荊知仁其實是有名的憲法學者,但沒有當大法官。為什麼?也不是說因為他真的跟國民黨不好,沒有,他也是因為省籍的關係。他,不巧,好巧不巧,他的省籍已經被有人當過大法官了,所以他沒有辦法再去當。是,因為省籍的關係。所以這個故事大家有機會都可以去,我們可以再進一步地爬梳。
翁岳生,我們現在可以來先講一下翁岳生大法官。從1972年,他從1972年到1998年,26年,當了26年大法官。然後1998年的時候被李登輝再任命當司法院長。但是因為那時候司法院長沒有兼任大法官。然後到2003年的時候,陳水扁再次任命他當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所以他其實當了大法官總共30年。非常關鍵的,對臺灣的這個憲政司法,非常非常關鍵的一位人物。所以他前幾年的時候有一個口述,他的一個回憶錄,裡面有非常多的,講了很多故事是非常值得我們進一步去討論。
我們現在已經到第三屆囉。我們來看1970年發生什麼事。第三屆大法官,1970年。臺灣經濟已經起飛了,大家有沒有常常會聽說經濟起飛。1970年我們有一個釋字129號,告訴你什麼事情?你未滿14歲以前你加入叛亂組織,你以後你滿14歲以後,你如果沒有自首,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你已經脫離,你還要負擔刑事責任。這其實是一個蠻誇張的解釋。徐偉群老師在《奉命釋法》這本書就講說,你13歲的時候加入共匪兒童團你會怎麼樣?然後釋字129說,你還要繼續被追訴喔。你是參加叛亂組織,即便你以前參加的時候你是未成年,你還未滿14歲。有點用我們現在的標準來看,就是從現在的觀念,你會完全沒有辦法理解說為什麼他們當時會這樣想,會做出這麼誇張,或者說這麼誇張的解釋。
我們後來有機會去調了129號解釋的這個討論的紀錄。我等一下會再跟大家解釋這個資料為什麼會那麼特別。其中你會發現其中有一個大法官黃亮,他就說,我幫大家放大。他說:「至於政治問題,我不表示意見。」它們那個年代的大法官很習慣、很喜歡說,這個是政治問題,這個是法律問題,我們只管法律問題,我們不管政治問題。或者說這個是法律問題,這個是事實問題,我們只管法律問題,我們不處理事實。那黃亮就說,政治問題我不表示意見。所以他說他第一次審查會的時候,他就說,關於政治的見解呢,我願意遵依中央黨部的意見。政治上的話,你就是國民黨中央黨部說了算。所以他還說,所以我同意曾大法官,他可能在指曾繁康大法官。他說上一次的建議,我們還沒有找到上一次是什麼時候。他說他上一次有一個建議,他說依照《大法官會議法》第12條呢,我可以請中央黨部派員來列席,列席我的這個大法官會議。當時都沒有講說反串要不要加註明,你甚至不知道他是在反諷,還是說真的有這件事情。但是他就是在內部的時候,他就講了這樣子的話。就跟你說你們未滿14歲要不要繼續處罰,很多時候是你的政治考慮,你政權要維穩,要打擊你所有可能的敵人的那個手段。他覺得那個是政治問題。
他後來又講,不同場合,其實是不同會議,不同次會議。他後來又有一個發言很有趣。他說:「至於政治問題,我不發表個人意見。」重申一次。但這次他就講了,他下面就不一樣。他說張大法官,其實是在講張金蘭,因為那時候只有一位姓張。張大法官前天說總裁有一個手令,不知道你今天有沒有帶來。總裁是誰啊?蔣介石。手令。那你很好奇啊,是真的有這件事情,還是說是某某大法官有一點假傳聖旨,說這件事情是上面說了,要我們交辦,要我們一定要這樣做。我們不知道。但是有這樣子的一個線索。很有趣。什麼樣的氛圍下,會講這樣子的話?非常值得我們再做進一步的推敲跟考察。
我們剛剛提到有一個長得很高很帥的大法官,叫王之倧。他當過第二屆、第三屆的大法官,當過兩屆大法官。劉恆妏老師她在幾年前有一篇〈戰後臺灣的「黨化司法」〉,在我們中研院法學期刊,一個滿重要的論文。我們法學期刊都可以免費下載,所以大家有興趣都可以從網路上面直接搜尋,然後可以看整個全文。在這個論文裡面,劉老師就考察,就說其實王之倧這位大法官,他北平朝陽大學畢業以後,他以前曾經做過中央調查統計局,這個念皖省還是院省,就是安徽,皖省特室諜報主任,就是一般俗稱的中統特務,中共,他就是一個特務組織的成員。後來就當最高法院的推事,以前的法官叫推事。用最高法院推事的資格,然後就被任命大法官,當了兩任,18年。他的太太好像曾經當過景美女中跟北一女的校長。當時的這個黨國菁英,你可以想像說他們的意識型態,他們的法律觀念,是怎麼樣?大家可以再來做一些,我們可以再多做一些分析。
我們剛才是1970年。所以到1976年的時候,就變成第四屆大法官。所以像原來第三屆後來提名翁岳生、陳世榮,還有那個范馨香等等,他們都繼續獲得提名,成為新的大法官。第四屆大法官的時候,等於它的跨域是從1976年到1985年。所以我們挑了一個中間點1980年。1980年也是臺灣史上,戰後臺灣史上很重要的一個年份。我們1979年有美麗島事件、1980年美麗島大審,然後這個林宅血案等等。1980年的時候大法官做了一個叫釋字166號。166號解釋,解釋文很短,一句話。《違警罰法》。當時,就是以前我們有一個法律叫《違警罰法》,後來改成,後來廢止了。我們另外立了一個就是現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前身叫《違警罰法》。《違警罰法》它規定它說,由警察官署裁決拘留、罰役。那個時候在《違警罰法》時代,警察權力很大,你就可以把人抓起來關、處罰。它說這個已經關係到人民身體自由所為的處罰,應該迅速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意旨。
大家有機會去翻我們的《中華民國憲法》,那個第八條跟其他條長得很不一樣喔。第八條寫得非常地詳細。第八條跟你講說這個人民的身體自由應該受到保障,然後你這個警察機關,你要24小時內就要把人,你只能夠拘留人家24小時,超過你就要提訊到法院了,你就要移送到法院了。然後這個規定那麼地明顯,然後但是那個166號,到1980年的時候它才跟你講說要怎麼樣,應迅改。一個字,迅改兩個字。簡單講就是說,《違警罰法》有違憲。它連違憲都沒有,那個解釋文都沒有講違憲喔,只是要你趕快改。
為什麼這個案子有趣?它是監察院提出聲請。這是它當時的聲請函。大家可能這個,大家如果看到那個聲請函,它是什麼時候?中華民國50年,換算西元1961年。1961年就提出聲請,1980年才做成解釋。歷時19年。這個也是數一數二長的。剛才耗時7天就可以打造萬年國會,歷時19年才能夠宣告《違警罰法》違憲。其實中間發生什麼事?你看,1961年的時候提出聲請,它那時候聲請兩個標的,兩件事。一個是針對《違警罰法》,另外一個是針對當時的《出版法》。那時候我們也對很多言論自由很限制,然後你行政機關可以直接撤銷你的,你要出版的,出版還需要有一個許可證之類的。然後那時候大法官很快地做出了一個,釋字好像是105,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就說那個《出版法》的規定沒有違憲。但是《違警罰法》這件事情從1961年收到案子以後,它討論了很久。為什麼?因為《憲法》第八條,《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人的人身自由要怎麼樣保護,警察的權限在哪裡。你繞不過去,很難解釋說,你要到底怎麼解釋它這個沒有違憲的問題呢?
但是當時的大法官曾經嘗試做。所以1964年的時候,還是在第二屆大法官,大家如果那個時間有記起來的話,1964年的時候他們那個時候已經針對解釋原則,他們認定說解釋要合憲的大法官,13個人已經有11個人說合憲了,原則要合憲。只有誰說那個不贊成,要解釋用違憲?只有林紀東跟胡伯岳兩個人。然後這是1964年的7月發生的事。在下一次會議變成9月的時候,他們甚至已經討論到要討論到解釋文了,討論到解釋文。所以說它那個解釋文,它說這個是,在動員戡亂時期,為了要維護社會秩序的必要,所以由警察機關偵訊後即時裁決。它說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尚難謂為違憲。我們法官很喜歡用雙重否定,尚難謂為違憲,就是你還很難說它有違憲。
有趣的是兩個月的時間,這個時候13個人裡面,只有誰還同意這樣的一個解釋文?變5個人了。史尚寬、曾繁康、黃演渥,黃演渥也是一位臺籍,臺灣省籍的法官,最早期的除了那個蔡章麟以外,後來就是黃演渥。景佐綱、洪應灶。反而過不了。有趣喔,中間發生的事。這變成是說在第二屆的時候,案子僵在那邊。因為那個時候已經要適用四分之三的超級多數,十三分之五沒有到四分之三,過不了。只能夠繼續討論。你就看到那個卷宗可能就很多很多討論。你後來直到第四屆的時候,1980年,好不容易做出大家看到166號解釋那短短的一句話。
林紀東在這個過程中,因為他就是唯一一個橫跨二、三、四屆的大法官,而且他一開始就反對,就跟大家講說你《憲法》第八條就已經寫成這樣了,你還要我們跟他說這個沒有違憲,他做不到。所以林紀東當大法官也有受到很多人的,算是比較受到人家的推崇,或是大家會去懷念他。也包括我們吳俊瑩老師,現在在臺大歷史系,之前也是在我們國史館的研究同仁,他也有寫過《違警罰法》戰後受到的批判,也有提到當時林紀東。因為他們也會寫書,他們會在他們的學術文章裡面,學術的論著裡面有提到類似的問題。他可能會講得比較含蓄,但他在大法官內部,他可能做了一些事情。什麼事情呢?我可能簡單講四個字叫以拖待變。第二屆大法官那個時候13個人,他是11比2,他怎麼樣都是絕對少數。我總要想辦法說,拖到等到1980年代,第四屆大法官,也許社會氛圍不一樣,大法官也不一樣了。我比較容易做出來一個,雖然我即便甚至還沒有辦法很明白的寫說違憲,但是我至少可以寫一個不會違反我良心的話的解釋吧。以拖待變,撐了19年,很不容易。所以很有趣。
所以2003年的時候,他還要出版一個類似他的紀念文集。那時候陳水扁總統還有去講話。好像那個文集也有收錄很多人對他的一些懷念的文字。44歲當大法官,當了三屆,三屆等於27年。其實可以做很多事情。翁岳生老師,翁大法官,他在他的書裡面就講說,那個時候的大法官其實除了一般的會議以外,他們其實私底下也會想辦法找時間來討論、溝通。因為你要通過四分之三的多數太困難了,大家一定要更多的溝通才可以。所以那個時候的范馨香,她其實扮演,她有一個說法,她那時候比較像大姐,因為她到第五屆的時候已經是最資深的大法官了。她其實有點,比如說個性也比較可能,比較能夠就是說豪爽,可以擔任這個大姐的角色。所以大家有很多大法官都會去她的家裡討論。這是他們那個時候討論的照片。范馨香,也很特別的一位大法官。大家知道她的先生是誰嗎?很多朋友知道她先生是王作榮。後來有當過監察院院長。在那個1970、1980年代的時候,王作榮有一個很重要的身分,他那個時候是《中國時報》的類似主筆還是總主筆之類的,所以他可以主導那個社論。在那個年代那個社論都可以發揮蠻大的影響力。所以有的時候可能就是太太在大法官內部要想辦法,然後先生在外面用這個輿論,影響輿論的方式分進合擊。也有這樣子的一個關係。很有趣。
到了1985年,就是第五屆大法官了。第五屆。然後你看這個時候范馨香就坐在黃少谷,那個時候院長叫黃少谷。因為她已經算最資深了。翁岳生老師也是一樣都坐在前排。即便翁老師一開始第三屆後期的時候,補提名任命的時候,他那時候非常年輕,40歲。他自己回憶錄寫說,我從臺灣最年輕的大法官,當到年紀最大的大法官。很有趣。還有好幾位。後面站在後面最右手邊算起來二位,吳庚。吳庚大法官,就跟剛才館長講到,以前很多研究憲法的老師在政治系任教,他就是臺大政治系的教授,後來也當了第五屆跟第六屆的大法官。那時候的院長是黃少谷。他好像當院長有一段時間。然後你就會看到有大法官在回憶錄裡面抱怨,說黃少谷要整他,只讓他當了一任大法官等等。很有趣。他們其實內部有很多的糾葛。
我們最後一個時間點是1991。已經是在第五屆大法官。然後第五屆大法官,也就是由第五屆大法官做成,剛才館長有跟大家提到釋字第261號解釋,就是說這個萬年國會不行了,你要全部要資深國代,這些資深的立委全部都要退。在1991年底要全部退職。但我選了一個大家可能比較少聽到的,但是也蠻重要的一個解釋,叫釋字第272號。272號在講的是說,因為那個時候解嚴,但是解嚴它們又另外立了一個叫《國家安全法》,《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它那個第九條,它有一條規定,就是說本來依照《戒嚴法》,你戒嚴時期結束後,人民可以像,因為戒嚴時期往往軍事審判的話,你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但是這個《國安法》就是說你不可以,你不能夠上訴,你只能夠再審或是非常上訴。它覺得說這個規定是OK的,就是針對《國家安全法》的一個規定。
這個是臺灣在討論轉型正義的時候,一個很早期的一個司法解釋。但它基本上是,就是說因為他們覺得戒嚴時期太久了,理論上雖然說《憲法》明文保障說,非軍人,就是一般的人民不受軍事審判。但是在戒嚴時期很多的一般平民是受到軍事審判。這個部分要怎麼樣救濟他的權利?但是我們《國安法》有一個特別規定,去限制他的一個後來的救濟。
你看到那個討論裡面,有一位大法官叫楊日然。他也是臺籍的大法官。他跟翁岳生老師很像。這個楊老師他以前也是臺大的教授,教法理學。然後他們兩位的成長背景也很像,他們非常非常好的朋友。翁老師他都會懷念,他都會懷念日然兄。他們早期都是師範,念師範學校畢業,然後再去念法律,再轉去念法律的。所以那個成長背景都很接近。但是楊日然老師,楊日然大法官後來是留日,翁岳生老師他們就去留德,留學德國。
大法官楊日然怎麼說?他說:「主席、各位大法官。」剛才在宣讀聲請人的聲請書的時候,他說我內心起伏很大,對於如何處理這個案子,他良心有一番交戰。他其實知道說這個案子很重要,這個問題很重要。他其實有在內心交戰。後來好幾次辯論、折衝等等。他說最初的時候他在表決的時候,表決解釋原則,他們一開始會先決定說,原則上我要合憲、違憲有一個基本的原則,然後再下去寫那個文字,一起創作那個解釋文。他說我在最初表決原則的時候,我本來是站在違憲的立場的,我覺得那樣的規定不對。但是因為一再地妥協,他需要做很多的妥協,而且最後要限定一個,這個規定是只有針對這一次的戒嚴,以後的戒嚴都不算,就是回歸原來的規定。有點類似說只此一次下不為例,有那個意思。他說加上這句話以後,我才同意要放棄寫不同意見書。所以你272號你去那個網站上沒有任何一篇不同意見書。但它本來裡面他是要寫的。經過妥協,想辦法去限制說,你這次是只有針對這一次長期的戒嚴。他說希望你們大家不要再把它拿掉,你如果要拿掉,那請你讓我寫不同意見。有點委屈,但我想辦法做到他覺得,他做到努力到最後一刻的感覺。大家應該可以感受得到。
楊日然大法官,他後來1994年的時候過世。楊日然大法官,也很受到大家懷念。有趣就是說,館長在近史所的時候,有訪問海外臺獨運動相關人士,訪問到黃昭堂先生。黃昭堂先生就跟大家透露,其實那個時候楊日然,他覺得很優秀,他們就已經,他也有加入臺獨聯盟。只是說他後來回臺灣,他有跟他們的部長侯榮邦說,雖然我有加入,但是不要幫我登記上去,有點要隱名,就是說比較匿名的方式。他說,他們都覺得這個年輕人這麼優秀,回臺灣一定很有前途。他們欣然同意。所以他說到,這是跟陳館長以前在做口述歷史的時候,他第一次提到,而且那時候楊日然老師也過世了。所以他說他們想要保護他。有這段淵源。雖然我們後來還沒有辦法找到任何,甚至問他的好朋友翁岳生老師,他會跟你說他不知道,他不知道楊老師曾經留學的時候有加入過臺獨聯盟。但是,可能有這樣子的一個背景跟淵源,你就會更進一步很好奇說,當時的人他們是用什麼樣的心情,用什麼樣的一個想法來做這樣的工作。
我的5個故事很簡單地講完。所以,我最後想要再講兩件事情,再講兩件事情來跟大家報告說,我們現在對於大法官,對於憲法法院的研究,我們有什麼樣的一個新的契機跟發展。我們其實過去一直有很多有關於大法官的研究。早期有一些比較政治學背景的,像這個陳俊榮寫《大法官會議研究》。然後翁岳生的這個,他其實很早以前就一直在書寫,有關於大法官整個制度的變遷。《憲法之維護者》。這其實是一個,你可以想說雖然是一個新書,前幾年才出版,但它那個論文已經好幾個版本,寫了有30幾年了,都有一直在轉變。然後很多的憲法學者、教授也都會去跟你講說,我過去的這個時間1949年到1998年,或是40年、50年的跨度,大法官在臺灣社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憲法法院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其實我們有非常多這樣子的一個研究跟討論。
我們一個新的突破的點,就是說我們有一些新的new idea、new perspective,我們對這件事情有一些新的看法。簡單講就是說,我們現在開始注意到說,威權時代,威權政體下的法院跟法官,可能跟一般的民族國家的法院跟法官不太一樣喔。他們的想法,他們的關係,他們跟政權的這個關係,其實都可能很值得我們提出來研究。所以你在國際上,特別是在過去20幾年,就會有一個研究就是在研究說,威權國家的法律跟憲法法院,它們分別扮演的角色是什麼,然後他們有什麼樣的存活的策略,他們提供了什麼樣的功能等等。我們有新的。然後你就會發現說,因為也不是只有臺灣碰到這樣子的狀況,你就有很多的比較的案例,你就可以跟其他國家比較。所以你就會發現說有很多,我們可以透過這些比較,透過這些理論,我們可以去問出很多以前比較沒有好好問過的問題。所以這個是第一個突破的可能,就是因為我們可以引進這樣子的一個比較,更重視威權的脈絡的這些理論的討論,來檢討,來分析,來討論說,過去大法官在威權時期他們到底扮演的角色是什麼。
然後我們過去,其實我們剛才提到說,美國有很多那個Judicial Biography,就是很多的研究者,歷史學家,法律學家,他們來研究寫大法官。我們過去比較多是大法官自己的回憶錄。所以你都可以找到說,這個很多的大法官他們最後會出版他的回憶錄。有一些大法官也很敢講,姚瑞光他其實裡面很多辛辣的故事,很多辛辣的批評,對他的同仁,也包括對黃少谷等等有很多的討論。楊與齡、張特生,像翁老師當然比較含蓄,但就是也會透露一些過往,一些事情。我們主要是依照,運用他們的回憶錄,但他們都是從他們自己的出發,大家可能都比較,這是人之常情,我不會說是他們特別,我們自己寫自己的時候都會比較保留,有時候不一定會寫得那麼,會寫得比較含蓄一點,簡單講是含蓄。
那我們當然也會有很多口述歷史。所以過去以前司法院有一個計畫,他請王泰升老師,幾位老師,他們後來去訪問這些退休的大法官,或是那個資深法官,法界人士。所以很多大法官都有留下他的一些口述的歷史等等。我們運用這些資料,但這些資料都會有一定的侷限。然後即便在,甚至有的時候沒有口述歷史,沒有這些資料的時候,很多的研究者,歷史研究者還是會想辦法去拼湊出大法官他的那個時代,他的人物,試著想要去做這樣的研究。比如說有一位李玉璽老師,他在前幾年2018年的時候,他就發表一個論文,要跟大家介紹陳世榮大法官。這個陳世榮大法官很有趣,他是第三屆的時候,跟翁岳生那個時候同時期被提名,他當了兩屆,第三屆跟第四屆的大法官。任內也寫過滿多不同意見,他也是少數,就是在那個時代少數的臺灣臺籍的大法官,臺灣省籍的大法官。而且這個陳世榮大法官很特別,他是二二八的受害者,二二八的時候被捕耶,他那時候是檢察官耶,還入獄耶!然後李老師,李玉璽老師就說,他去考察說,那個時候就是好像是他爸爸,那個時候當斗南鎮的鎮長,賣了5甲的土地,一大包裹的現金把他贖回來,贖出來,當檢察官。那個時候二二八的時候,他在臺中當檢察官,然後他曾經跟另外一位也很有名的檢察官,叫王育霖,有同事過,在新竹也同事過。但是王育霖後來就遇難了,二二八就走了,遇難。
有趣的是到二二八出來以後,他就沒有當檢察官,他改當法官,然後做到最高法院法官,然後再被任命為大法官。試著想要去推敲出這樣的故事。所以你甚至就是,這個李老師還會跟你講說,所以你現在去雲林斗南有一條世榮街,臺灣少數,可能是唯一一個用大法官的名字命名的街道。我就趕快去Google,找街景攝影,跟大家講原來這一條,在臺1線旁邊有一個世榮街。
但很有趣,就變成說我們要變成,因為他也沒有他的口述歷史紀錄,他好像沒有口述歷史的資料,變成說對研究員來說就是一個挑戰,就是你要如何去拼湊出他的生平,跟他在大法官時候做了什麼事情。所以資料非常重要。所以美國有一個例子,就是有一個Harry Blackmun,一個大法官,他大概是1970年代到1990年代初期擔任大法官。Harry Blackmun他最有名的,就是他是美國以前1973年有一個Roe v. Wade,就承認女性有墮胎權利的憲法保護的這個主筆的大法官。這個Blackmun他是一個文件控,就我們用到現在的術語的話,就是他身上留下來,我今天參加會議,在便條紙上寫了什麼字,他都會好好地把它保存下來。然後他退休以後,他1990年代初期過世,把這些資料捐給美國國會圖書館。結果他們好好地整理以後,超過50萬筆的資料,50萬筆。然後就是因為那個大法官內部開會的時候,他們那個表決的紀錄,誰投什麼,那個理由意見什麼,他都有做筆記。然後變成是一個非常非常珍貴的資料。然後甚至還有一個很有名的一個美國的司法記者Linda Greenhouse,她就是根據這些資料,寫一本書叫"Becoming Justice Blackmun"。然後裡面這些資料,你現在如果去Google,它其實甚至還有一個Blackmun Archive,然後是由一個Lee Epstein,就是美國司法行為研究權威的一個教授,他們把他的那個數位影像檔,都可以直接在網路上,你就可以直接去檢索、去看。他的很多珍貴的資料。
有了新的資料你就會有新的東西。所以很重要的就是我們剛才有好幾篇,都是促轉會的這本書,做的報告發展出來的這本書,就是當時的促轉會運用《政治檔案條例》,去跟司法院調了那9件,符合這個《政治檔案條例》規定的政治檔案,它就release出來給我們研究者做研究。我們才可以看到那個原來的卷宗。然後也很有趣就是說,一開始的時候那個卷宗,都還會把所有的名字都block起來,就是遮蔽起來。所以我們甚至都不曉得說是哪一個大法官發言什麼。然後是後來我們有點去抗議,去爭取,它才完全沒有遮蔽地給我們,我們才知道說原來某一句話是誰講的。所以光《奉命釋法》這本書,就大概討論了9個大法官的卷宗,有關於大法官的一個解釋,然後主要是運用這個《政治檔案條例》去調出來的資料。
但有點就是說,很欣慰或很開心就是說,司法院大法官他們後來就決定從善如流。他們後來就依照《檔案法》的規定,就是說以後,因為它本來這些過去的檔案,他們都放在他們司法院有一個,我忘記是在木柵還是哪裡有一個倉庫,都堆在那邊,塵封在裡面沒有人在處理。後來就做了一個很重大的決定,就是說我以後只要是超過30年的,然後也不管它是不是符合《政治檔案條例》裡面講的政治檔案,我都依照國家,都直接就是說,把它當作是國家檔案,用《檔案法》全部移交給檔案局來處理。我們就是因為這樣,然後就是說,它等於是說,只要過30年,它就會移到檔案局。我們才有機會就是說,而且檔案局因為它還沒有辦法,因為整理檔案、拍照,整理要很大的工程,然後所以我們才會有機會說,你雖然還沒有完全整理完畢,我們自己先派我們的助理去拍照,把剛才那些照片拍出來。
這個檔案非常地珍貴的原因是因為,它有很多內部的案件的紀錄。我們現在總算知道說,原來這個某某案子誰是承辦大法官,誰是審查小組,承辦大法官曾經寫過什麼意見,曾經出過什麼樣的審查報告。然後特別是他們內部開會的時候,他們都有速紀錄,一個字一個字留下來,才會跟你講說黃亮大法官問你,手令帶來了沒有,才會有這個資料告訴我們。非常非常珍貴的資料。然後而且就是我們現在意思就是說,只要是超過30年它就會公開。但是這個也是,因為他們也意識到有檔案要公開這件事情,所以他們,因為我的意思是說,很多大部分國家的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他的deliberation,它的審議基本上是秘密的,沒有人在留這個紀錄的。所以後來在前幾年的時候,大法官他雖然同意要釋出,他們也做了一個決定,以後我的開會就是不要留這些紀錄了。所以以後30年後的人,其實不會知道我們現在的憲法法院內部討論的過程,因為不會再有任何這個紀錄了。這已經變成是一個historical,一個歷史的文獻,只有存在於一段過去歷史一段時間的一個資料。大家理解我意思嗎?就是說像類似這種速紀錄,其實是非常難得,非常珍貴的資料。
比如說在美國,那9個人,它們叫Judicial Conference,就是真的是9個人大法官關起門來,沒有任何一個助理可以進來,然後要開門,要遞茶水,最年輕的大法官去開門。所以你才會需要有blackmum他把那些資料保留下來,你才知道說當時怎麼樣表決。但臺灣那個時候的大法官,它雖然就是用會議的形式,所以大家常常會去質疑,會議有點跟法院的形式不太一樣。但它留下了一個相對來說很完整的內部審議過程的紀錄。我們就可以運用,後來的研究者其實就可以運用這些紀錄,我們再重新去拼貼,然後再去跟它的這些其他背景資料,跟其他人的回憶錄、日記,或口述歷史再做一些拼貼。我們就會比較有完整的,對於他們的形象有比較多的了解。
我們剛才有一個沒有解答的問題,就是我們看了好幾張,從第一屆到第五屆臺灣的大法官的合照有沒有?然後我問說你們跟美國,一開始的時候放那個美國最高法院的合照,有什麼不一樣嗎?有一個很大很大的不一樣,就是他們穿的衣服不一樣。美國大法官穿法袍 Robes,法袍。但臺灣的第1屆到第5屆大法官,他們沒有穿法袍。他們都穿西裝,或者有穿那個長袍、馬褂,也有穿中山裝等等。臺灣的大法官是到第六屆大法官以後,他們對外照片他們才會都是穿法袍。你以後看到從1990年代以後的大法官,你以後點進去那個司法院,你看到他們主報他們可能都會,他們很多照片就是他們就是有穿法袍。有沒有穿法袍這件事情是很重要的。你只有法官才可以穿法袍,然後法官也需要穿法袍來,就是說來保護他自己,然後也表達說我是不一樣的,我不是一個一般的普通的那個政治人物,我是法官。所以這個有沒有法袍,這個也是一個非常值得注意,或也是一個可以進一步討論的事情。
最後了,這個John Hart Ely,一個很有名的美國的憲法學者,他有寫了一本書。很多人寫書一開始都在說我這個書要獻給誰,獻給我的爸爸,獻給我的媽媽,或者是獻給我的家人或等等。他說他這本書是獻給Earl Warren,就是我們剛才說的那個1954年,那個做成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那個首席大法官。他說獻給Earl Warren。You don't need many heroes if you choose carefully。如果你謹慎選擇的話,你其實不需要太多英雄。我們的這個,我們也許也不需要太多英雄。如果我們謹慎選擇的話,我們在我們的大法官裡面應該是有一些英雄,值得我們去尊敬。當然也會有一些人值得我們去反思,去重新再想一下。
不好意思,我今天就分享到這邊。也許我們還有10分鐘的時間可以做,如果在座各位朋友有問題,我們都可以來做一些討論。謝謝。
在威權時代,大法官也是人,跟其他人一樣,會有相當的一些社會生活的壓力,一些限制。在那些情況下,當然有一些有良心的,有勇氣的。除了大法官以外,像監察委員,監察院也有像陶百川那種人等等。所以都值得我們後來的人去研究,去發掘。當然一般而言,威權時期的大法官,常常是奉命釋法那一類的情況,也更顯得說有少數堅持正義的,專業的那種可貴性。
但是如果到了90年代以後,現在說已經是一個民主時代。如果說大法官的產生的過程如果有不合理,太受,像現在的話是立法院的這種政治力的左右。這樣的話我們對於這個司法獨立,我們如果三權分立的話,這樣子這一權就很難獨立。看起來目前好像沒有什麼解方,不曉得怎麼辦。因為你現在要被同意的話,你就要符合一些立法委員的標準,比方說逼問你贊不贊成死刑,或者是同性戀,或者是墮胎這一類的。如果按照專業去回答的話,那可能會通不過這個同意權。這個事情好像也正在發生,也是我們最近好像就要通過什麼大法官提名的節目。不曉得您已經有看過這麼多的國內、外的經驗,這種現象要怎麼辦?
館長陳老師真的是大哉問。而且我們禮拜五,就是明天,我們立法院就要針對我們7位大法官,又要在行使同意權的投票。大法官的選任,我們那個術語叫Judicial Selection,選任selection,就是我總統要怎麼提名,然後國會要怎麼同意。而且它是臺灣的司法體系裡面唯一就是說,是有受到這種政治審查、政治任命的,就只有大法官。其他都是職業法官,他們叫career judge,就是你考試進去,然後你從法官做起,然後你可能是很資深的法官,然後可能甚至到最高法院等等。但是你是考試任用的,你不是經過政治任命。只有大法官有經過政治任命。因為,就是說他的工作非常特別,就是他是唯一的受到政治任命的法官。然後我們一方面希望他獨立,但是他也不可避免,因為他的工作就是可能會去決定,形塑很多我們的法律的秩序。所以那個政治的控制也變成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所以不同的國家通常都會想辦法要去做一些調解。
所以,我如果說稍微取巧一點,就是說把館長的問題有點限縮到威權時代。你就會發現說有趣的一點就是說,你會發現說他們不管是蔣介石、蔣經國等等,有在任命大法官的人,他們不是全部都任命loyalist,就是不是所有大法官都是那種唯唯諾諾的,或是說那種好像就是很聽話,乖乖牌。進一步問題就會問說為什麼?理論上是不是那個威權政權一定都會任命乖乖牌?只有是乖乖牌或loyalist,就是說對政權是非常忠貞的人他才能夠擔任大法官?還是說沒有,他其實有一些空間或有一些機會,或是說即便是在威權體制下,他們還是有一些機會,說我即便不是那麼忠黨愛國,但是我居然還會有機會被任命?
而且很有趣就是說,我們過去也有一個例子就是那個總統提名了,監察院都同意了,但大法官不敢出任。因為他得罪了當時的立法,當時的那個,我忘記得罪誰。就有一位以前臺大的法學院的院長,他叫張劍寒。他就是他都被通過了,他也被同意了。但是他知道他已經得罪人了,所以他連上任都不敢就任。也有類似這樣子的例子。所以有趣就是說,為什麼威權政體,你是威權政體的話,你為什麼會去選任到的大法官,是居然他還會有一些獨立性?我們到底要如何解釋這些?為什麼你不是完全任命乖乖牌?因為你如果完全任命的都是乖乖牌的話,那你做出來的解釋也都被認為是乖乖牌的解釋,也反而沒有什麼權威了,沒有什麼Political authority,反而對你的效用是有限的。所以他其實會需要去尊重,或是說他們會去重視說,那為什麼要設定那些資格條件?然後甚至說有一些大學教授,願意去任命他,因為他知道說我整體的控制,也許我還是有機會控制他的那個,但是我不需要在任命過程中好像做太多的侷限,或者說他們有可能有很多的方式去做比較細微的調控。所以這個其實是一個非常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至於現在的,我就也許先保留一下,就容我有適當的機會再跟大家分享,對於比較現在的看法。